这4种签订劳动合同行为,都不会导致的“二倍工资”赔偿

劳动合同是证明雇佣关系的法律文件,也是国家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利益的重要手段。但是在现实中,却又很多企业为了规避责任一直未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导致无情地压榨员工,甚至最后不给开工资。

面对这些情况,没有劳动合同做担保的劳动者如何维权?难道就任由用人单位欺负吗?别担心,因为企业不按照法律程序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此种行为属于违法行为,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但是在这4种签订劳动合同行为,是不会导致的“二倍工资”赔偿的!建议HR收藏!

这4种签订劳动合同行为,都不会导致的“二倍工资”赔偿

1.补签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签订是有时间限制的,如果用人单位延迟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补签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主张“二倍工资”,应否支持?

所谓补签劳动合同,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未依法自用工之日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在劳动关系存续一定期间后,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将日期倒签到用工之日。

对此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达成合意,一般劳动者主张“二倍工资”可不予支持,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补签劳动合同时的倒签行为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的除外。

这4种签订劳动合同行为,都不会导致的“二倍工资”赔偿

2.续签劳动合同

如果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期间等。这对这些情况,《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劳动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是否认定为未订立劳动合同而支付“二倍工资”?

劳动合同期满,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故在续延期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须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故不应支付“二倍工资”。

这4种签订劳动合同行为,都不会导致的“二倍工资”赔偿

3.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高管人员或人事管理部门负责人未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向用人单位主张“二倍工资”的,应否支持?

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向用人单位主张“二倍工资”的,一般不予支持。

用人单位的人事管理部门负责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向用人单位主张“二倍工资”的,如用人单位能够证明订立劳动合同属于该人事管理部门负责人的工作职责,可不予支持。有证据证明人事管理部门负责人向用人单位提出签订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予以拒绝的除外。

这4种签订劳动合同行为,都不会导致的“二倍工资”赔偿

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劳动合同到期续延,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到期后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是否支持?

因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已经约定劳动合同到期续延,在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者仍继续工作,双方均未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属于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续延劳动合同,可视为双方订立一份与原劳动合同相同的合同,故劳动者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不应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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