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臺】最高被罰24萬元!2月,寶安區10家違法企業曝光!

【曝光臺】最高被罰24萬元!2月,寶安區10家違法企業曝光!

為推動安全生產專項整治行動持續深入開展,始終保持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嚴查嚴處的高壓態勢,充分運用典型案件教育引導廣大生產經營單位落實主體責任,有效維護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權威,做到“查處一個、震懾一批、教育一片”,確保我區安全生產形勢穩定,打好全區公共安全攻堅戰,現將我區近期安全生產領域行政處罰典型案件進行通報。

2019年2月,寶安區共有10家生產經營單位被處罰通報,最高被罰24萬餘元。

【曝光臺】最高被罰24萬元!2月,寶安區10家違法企業曝光!

1 福永街道鳳凰社區御林山景旁空地“10·29”起重傷害死亡事故案例

2018年10月29日,福永街道鳳凰社區御林山景旁空地發生一起起重傷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經調查,李海龍、黃泗平對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區安監局於2019年2月25日、2月27日對責任單位及個人作出了處罰決定,具體如下:

1.李海龍為搶單私自組織樹木遷移項目的施工,並私下將福永街道樹木遷移項目發包給黃泗平,讓黃泗平先行僱人施工。李海龍組織樹木遷移項目施工後,未派專人對吊裝作業現場進行安全監管,也未對施工現場進行統一協調、管理,未及時發現並消除工人違反安全管理規定作業的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條、第四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應對本起事故負有管理責任,2019年2月25日我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一)項的規定,依法對其作出處罰款人民幣貳拾貳萬元的行政處罰。

2.黃泗平將騰豐大道樹木遷移的項目包給薛書寧後,未對樹木遷移的吊裝現場進行統一協調、管理,未認真檢查薛書寧個體運輸隊的施工情況。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應對本起事故負有管理責任。2019年2月27日,我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法對其作出處罰款人民幣

貳萬元的行政處罰。

2 沙井街道深圳市藍寶實業有限公司 “11·12”觸電死亡事故

2018年11月12日,沙井街道深圳市藍寶實業有限公司汙水處理站發生一起觸電事故,造成1人死亡。經調查,深圳市藍寶實業有限公司、艾祖學、胡波對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區安監局於2019年2月21日、2月22日對責任單位及個人作出了處罰決定,具體如下:

1.藍寶公司未認真落實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未採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並消除生產作業場所存在的用電安全事故隱患;對員工安全教育培訓不到位;未有效督促作業人員嚴格遵守危險作業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未有效監督、教育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穿戴勞動防護用品。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的規定,應對本起事故負主要責任。2019年2月22日,我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一)項的規定,依法對其作出處罰款人民幣貳拾貳萬元

的行政處罰。

2.藍寶公司負責人艾祖學履行安全管理職責不到位,未有效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未及時消除涉事電線及工人違章作業的安全事故隱患。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十八條第(五)項的規定,應對本起事故負管理責任。2019年2月22日,我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依法對其作出處罰款人民幣貳萬壹仟叄佰肆拾玖元貳角的行政處罰。

3.藍寶公司汙水處理站主管胡波現場監管不到位,未向藍寶公司安全管理機構及管理人員報批涉事作業項目,未確認涉事電路是否斷電,且未督促田志凌穿戴勞動防護用品。其行為違反了《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2019年2月21日,我局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依法對其作出處罰款人民幣伍仟元的行政處罰。

3 深圳市富龍興順塑膠製品有限公司 “1·3”安全生產危化違法行為案

違法行為:未根據其生產、儲存的危險化學品的種類和危險特性,在作業場所設置相關安全設施、設備(使用危險化學品油漆、開油水的烤漆隧道爐車間、調油房的電氣線路未防爆處理,共二處),其行為違反了《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條第一款的有關規定。

處罰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八十條第一款第(二)項。

處罰決定:罰款人民幣伍萬元

4 成富電鍍(深圳)有限公司“12·26”安全生產儲存類違法行為案

違法行為:危險化學品的儲存方式不符合國家標準(4樓危險化學品存放點鹽酸與氨水混存),其行為違反了《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

處罰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八十條第一款第(五)項。

處罰決定:罰款人民幣伍萬伍仟元

5 深圳市奔達印刷有限公司 “1·16”安全設備使用維護類違法行為案

違法行為:未安裝符合國家標準的安全設備(1臺銑床未安裝防護罩),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的有關規定。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第(二)項。

處罰決定:罰款人民幣貳萬元。

6 深圳市佳發偉業科技有限公司“1·10”安全設備使用維護違法行為案

違法行為:安全設備的安裝不符合國家標準(5臺衝床未配置安全裝置),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第(二)項。

處罰決定:罰款人民幣肆萬元

7 深圳市銀惠基科技有限公司"12·29"安全生產警示標誌類違法行為案

違法行為:未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場所(過硫酸鈉臨時存放處)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第(一)項。

處罰決定:罰款人民幣貳萬元

8 深圳市眾鑫瑞塑膠電子有限公司“12·27”安全生產危化違法行為案

違法行為:未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危險化學品儲存場所、噴油車間未張貼安全警示標誌,2處),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二條的有關規定。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第(一)項。

處罰決定:罰款人民幣貳萬元

9 深圳市綠環再生資源開發有限公司“11·11”安全設備使用維護違法行為案

違法行為:

安全設備的安裝不符合國家標準(3號分揀場(1號、2號)液壓打包機未安裝光電保護裝置),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第(二)項。

處罰決定:罰款人民幣貳萬元

10 深圳市西部有色金屬回收有限公司“11·10”安全設備使用維護違法行為案

違法行為:安全設備的安裝不符合國家標準(一樓生產車間兩臺液壓打包機沒有光電保護裝置),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第(二)項。

處罰決定:罰款人民幣貳萬元

處罰的根本目的不是為了給生產經營單位制造困難障礙和負面影響,而是為了督促生產經營單位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提高安全生產意識,降低安全生產事故發生率,從而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維護社會環境和諧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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