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錢不還,對方名下沒車、沒房、沒存款,錢還要得回嗎?怎麼要?

東友律師事務所


本人曾在法院執行局工作,現在為大家來解析下如何破解此類困境。

1、收入。對方名下無財產,並不代表對方沒有收入來源,法院可以在保留對方必要生活費的前提條件下,扣劃執行對方收入,來償還債務。

2、分紅。被執行人如果系村民,那很有可能會有股份經濟合作社的分紅,我們可以查封其分紅賬戶,每年一次執行財產。

3、制裁。很多沒車、沒房、沒存款的情況是通過轉移財產造成的,針對通過轉移財產,造成執行困境的當事人,我們可以通過司法拘留、失信黑名單等司法制裁方式,迫使對方交出轉移的財產。

跟多強制執行乾貨,就在陳小彬頭條號。


法律小專家陳小彬


在執行程序中,申請執行人往往忽略了執行調查,把執行調查理解為只能由自己來舉證對方有什麼財產?這是錯誤的!!!執行調查包括:申請執行人舉證、被執行人申報財產、法院依職權調查。三者缺一不可。在執行調查後,往往也會忽略對到期債權、收入(工資)的排查。

一、依據《民事訴訟法》及相關法律規定,針對到期債權,人民法院可以採取以下方式進行執行:

(一)人民法院執行被執行人對他人到期的債權,可以做出凍結債權的裁定,並通知該他人向申請執行人履行。

註釋:有他人欠被執行人債,可以直接凍結。

(二)該他人對到期債權有異議,申請執行人請求對異議部分強制執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註釋:凍結前要注意必要的全案(訴訟卷+執行卷)梳理,防止異議的不利。

(三)對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到期債權,該他人予以否認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註釋:排除請求權基礎(基礎法律關係)與給付內容不匹配。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及相關法律規定,針對收入(工資),人民法院 採取以下方式進行執行:

(一)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

註釋:扣留、提取的論證與人民法院權利的銜接。

(二)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時,應當作出裁定,併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被執行人所在單位、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儲蓄業務的單位必須辦理。

註釋:所在單位的現場談話筆錄、銀行多種流水的辦結手續。

(三)有關單位收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被執行人收入的通知後,擅自向被執行人或其他人支付的,人民法院有權責令其限期追回;逾期未追回的,應當裁定其在支付的數額內向申請執行人承擔責任。

註釋:責任承擔主體與變更追加執行主體的界限。


東友律師事務所


從兩方面回答這個問題吧。

一、車、房、存款是最容易查詢到的財產,但除了車、房、存款之外,並不意味著就沒有財產可供執行,比如債權、股票、公積金等等。

二、若債務人真的無任何財產可供執行,僅僅期待法院也是沒有任何現實意義的。因為強制執行的本質是強行將債務人的財產劃歸債權人所有,其必須以債務人有財產可供執行為前提。

最後,我們想說明的是:若債務人確無財產可供執行,法院往往會終止本次執行。待發現財產後,再啟動執行程序。因此,想執行到位,窮盡各種方式調查被執行人財產才是王道。


胡延美律師


如果我真的一無所有,讓我在貧窮與監獄之間選擇,我會毫不猶豫的選擇監獄。欠錢也有很多種原因,不否認認不清自己的人的存在,但是也有意外導致的還不起啊。那些一味批判叫別人坐牢,說既然還不起借什麼啊的人都是些傻逼,希望大家不必理會他們。


林子汪


這樣的情況我就覺的很難要回了,

基本屬於爛賬的狀況了。但是你怎麼知道對方沒存款,沒存款你當時看到對方一無所有為什麼要借錢出去。

再這種無賴橫行的年代,唯一可以要回賬的也是高利貸了,所以高利貸現在也是屢禁不絕。

沒辦法,要不就要不回,要不就找高利貸去要。現在催收這麼猖狂,也是市場的一種需求在裡面。


萬千寵愛翻身小馬甲


連車房都沒有,哪裡的股金,真會想象,我相信大多數人都是想還賬的,不要去傷害那些已經被逼無奈的人了,現在這個社會過的都沒有人情為了,一切都是為了錢,


兵的力量


簡單來說,老賴什麼都有,他早就存心騙你,他的財產以及存款都是靠欺騙得來的,然後轉移到親人名下,讓你討債沒錢,要命一條無辦法。所以,吃一塹長一智,認清真假人讓他借錢時失望一時,也不與他傷心一世。另外,人幫人正常,沒正事的當機立斷婉言謝絕,也別圖高息回報,會讓一個人連本帶利一賠而光。切記!


天生我才59321209428


不是每個欠錢的都是老賴,只要對方人品,態度還行,明知沒財產可執行,壓根就不用起訴。還是不撕破臉為上策,得饒人處且饒人。重新把借條寫過,協商每月付些利息,權當存銀行了。


72194685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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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拔南雲

這個因人而行,由執行局,債權人,債務人三方配合兩次以上查詢債務人是否確實已經無款無財產可執行,如果確無應再結合家庭現狀考慮撤銷失信被執行人身份。畢竟很多失信人也是無奈的無辜的被迫的


拓拔南雲


沒錢還就要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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