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還要補償嗎?

用戶88970525058


問題的用詞存在歧義,一般來說,勞動合同到期,則勞動合同終止,不存在勞動合同解除問題。

勞動合同的解除是在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是否需要支付賠償金或補償金,則需要根據解除的原因及程序等等認定。

這裡主要將勞動合同到期終止的經濟補償問題。

很多用人單位或個人都認為,勞動合同到期,雙方的權利義務自然終止,職工就不能向用人單位要求任何賠償或補償,用人單位也無需給予任何補償。

但是,勞動合同法畢竟是一部以維護勞動者權益為核心的法律,以一般民事法律關係的終止有著不一樣。勞動合同法在對於勞動合同終止時的補償有著特殊規定。

勞動合同的終止規定在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經濟補償金則規定在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所以根據該規定,只有勞動者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且是勞動待遇維持或提升的這種情況下,否則用人單位仍然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經濟補償金按工作年限計算,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葉律師


對於這個問題,法律是有明確規定的,因為勞動合同到期之後,雖然不屬於單位主動辭退勞動者的情況,但是如果勞動者本身沒有法定的過錯,那麼用人單位就應當與勞動者進行續簽,除非是勞動者主動不續簽。

可是很多用人單位可能會以各種方法來逼迫勞動者,讓勞動者主動不續簽。那麼這種情況是不是就沒有辦法了呢?其實按照規定,除非是用人單位維持原有的工資水平或者工作崗位和條件勞動者主動不續簽的這種情況, 用人單位才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如果是用人單位明確表示不與勞動者續簽,或者故意降低了工資,調低了勞動者的工作職務等,導致勞動者不得不放棄續簽,這些情況下,用人單位都是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但是不論上述哪種情況,只要用人單位沒有與勞動者續簽,勞動者只能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而不能強制要求用人單位必須與自己續簽,除非勞動者符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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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律師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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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高興能為您解答問題:

需要經濟補償。

1、公司須提前三十天書面通知你。就是說10月26日遞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給你,那11月26日開始生效。

2、到11月26日你離職的時候,你的在職時間是3年6個月,那公司要支付4個月的工資給你作為經濟補償金。

摘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個人補充:月工資指的是每月的應發工資,而不是實發工資。別被公司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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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得眾法律維權


答案是:肯定的需要補償的。

勞動法規定,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簽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簽的情況外,勞動合同期滿終止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也就是說,在勞動合同期滿之後,用人單位沒有維持原勞動合同或者提高原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報酬)與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的,則需要對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經濟補償按實際工作年限進行補償,比如你在原單位工作滿兩年,勞動合同到期,原單位沒有按照原勞動合同或者提高原勞動合同條件報酬的,原用人單位需要補償你2個月的工資,每工資一年需要補償你一個月工資。


如果合同到期後,公司沒有與你續簽勞動合同的,但你任然在公司工作的,公司應該付你雙倍的工資。你可以保存公司的工資往來記錄,公司廠牌等,可以證明你確實在原單位上班情況的證據,可以在一年之內向法院提出訴訟。需要注意一年的訴訟時效,不能超過1年。

如果勞動合同到期之後,勞動者主動提出離職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是沒有經濟補償的。


希望我的回答能夠幫助到你!


社會沙悟淨oo


當然需要。

而且,如果是第二次勞動合同到期的話,在勞動者沒有違反相關規章制度的情況下,企業是沒有權利解除勞動合同的。

假設勞動者本人亦同意解除合同,那麼企業需要支付補償金的。

補償金的標準按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的工資(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如果不足12個月,按實際月數折算),不足6個月支付半個月工資。


如果勞動者本人不同意解除勞動合同,那麼可以要求恢復勞動關係,或者要求賠償金,賠償金的標準是補償金的二倍。

另外二點需要說明的是:1.如果原來的勞動合同是在08年以前履行的 那麼計算補償金時,需要分段計算。2.如果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超過社平工資的三倍 那麼按社平工資的三倍計算。


老王觀職場


蘋果耗子來回答此問題。

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無需補償

1.通常情況下,只有公司在勞動期內主動解除勞動合同,才需要給予員工補償,依據的法律條款為《勞動合同法》第46條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 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2.補償費用與工作年限掛鉤,1年或半年以上的補償1個月,不足半年的補償半個月,相關法條為《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無需補償不等於無需賠償

若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期內有過錯,即使合同到期,用人單位也會承擔相關責任,相關責任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七條的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 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可以主張賠償金的情形,包括未按期支付勞動報酬、未籤書面勞動合同、加班未付加班費、未購買社保等。

只要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期內有上述情形,即使合同到期不再續簽,也需支付勞動者賠償金,即2倍的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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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耗子




題主的問題描述應該是指勞動合同到期終止後,用人單位不續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要支付經濟補償嗎。

答案是這種情況下當然要支付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到期終止,只有在用人單位提高或保持原勞動合同待遇情況下,勞動者不願意續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才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到期終止經濟補償金=終止合同前12個月本人平均工資✘2008年1月1日以後這段工齡的補償(每滿一年給一個月,滿6個月不滿1年,給1個月,不滿6個月,給半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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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老司機




當然要補償。勞動合同到期即勞動合同期滿的,按法律規定勞動合同終止。但是,用人單位終止勞動合同必須依法進行。

首先,勞動合同終止要具有法定的情形。勞動合同終止是指勞動合同的效力依法被消滅,亦即勞動合同所確立的勞動關係由於一定法律事實的出現而終結,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原有的權利和義務不復存在。 勞動合同終止條件不能任意約定,只有在法定的情形才可以終止。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一)勞動合同期滿的。定期的勞動合同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屆滿後,除非雙方是依法續訂或依法延期,否則合同即行終止;(二)合同目的已經實現。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的勞動合同在其約定工作完成以後,或其他類型的勞動合同在其約定的條款全部履行完畢以後,合同因目的的實現而自然終止;(三)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四)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五)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六)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除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其次,終止有期限的勞動合同即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應該補償的。在我國經濟補償是極具特色的法律制度,其功能是制約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提倡與勞動者保持穩定和長期的勞動關係,充分體現了勞動法律對勞動者目的和原則。 所以《勞動合同法》規定了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勞動合同法第44條第1項(勞動合同期滿)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也就是說,一方面在勞動合同期滿時,用人單位以低於原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要求與勞動者續訂勞動合同,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另一方面如果在勞動合同期滿時,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時,則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

再次,勞動合同的終止與解除是有區別的。一是勞動合同的終止條件是約定的,解除條件是法定的;二是勞動合同的終止是勞動合同關係的正常結束,解除是勞動合同關係的提前結束;三是法律歸定的解除條件只是一種可能性,而法律規定的終止期限則具有現實性。

另外,在某些特殊情形下,勞動合同期滿後並不能終止,如果任意終止,將會面臨非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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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門裡門外


我原在一家石化公司幹了10年,現原公司生意不好,今與另一家公司合併,但是新公司變相把我的工資降下來,問,如我在這種情況下,我不再續訂勞動合同能不能得到公司的一些經濟補償,另原公司現還久我9個月工資,和2年多的社保沒交。


千家燈


可能很多勞動者認為,勞動合同到期快要到期的時候一定要小心翼翼的,避免公司找個什麼藉口不和自己續簽勞動合同導致失業。

但是其實這種擔心是多餘的,因為如果勞動合同到期之後公司拒絕與員工續簽勞動合同是要向員工支付勞動補償金的,並且數額是以員工在單位工作時間的長短而定,工作1年就能補償一個月,超過6個月不到1年按1年算,不滿6個月按半年算。

當然公司還可以用各種理由在勞動合同到期時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比如降低工資、福利逼迫勞動者自動離職,但是我國勞動法規定了,除非是單位保持或者提高條件勞動者仍然選擇離職的情況,否則公司都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並且如果是已經簽訂過2次勞動合同或者已經在公司工作10年以上的勞動者等,可以與公司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員工,公司需要向員工支付經濟賠償金,經濟賠償金是經濟補償金的2倍,也就是說工作滿1年可以拿到2個月工資的補償,以此類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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