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加計扣除”和“加計抵減”知多少

在減稅降費的背景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一方面發文降低稅率至13%,9%,6%, 另一方面也充分考慮到服務業納稅人稅負偏高的實際情況,引入了進項稅額加計抵減的概念。為了平衡以農產品為原料的加工工業稅負,引入了加計扣除。加計扣除和加計抵減到底為哪般呢?

增值稅“加計扣除”和“加計抵減”知多少

(一)加計扣除

增值稅加計扣除政策最早見於財稅2017年19號。當時政策規定納稅人購進用於生產銷售或委託受託加工17%稅率貨物的農產品維持原扣除力度不變,即仍然按照13%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而當時農產品適用扣除率已經由13%減併為11%,差額2%的部分就是加計扣除額。

財稅2019年39號進一步降低稅率,將農產品扣除率調整為9%,同時規定納稅人購進用於生產(或者委託加工)13%稅率貨物的農產品,按照10%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差額1%就是加計扣除額。

加計扣除政策僅僅適用於兩種情況:

1、取得零稅率的農產品收購發票和銷售發票

2、購買農產品從按照簡易計稅方法依照3%徵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的小規模納稅人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例如,某火腿腸生產企業時一般納稅人,銷售火腿腸適用稅率為13%,2019年5月從農業公司購進玉米用於生產火腿腸,取得零稅率銷售發票20萬元。

該火腿腸生產企業購進玉米可以扣除的增值稅額為:200,000*10%=200,000*(9%+1%)=20,000

以下是申報表填表過程:

增值稅“加計扣除”和“加計抵減”知多少

(二)加計抵減

增值稅“加計抵減”是新概念,也是本次深化增值稅改革的重要方面,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許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0%,抵減應納稅額。公式為:

當期計提加計抵減額=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10%

這裡的加計抵減的基礎是當期可抵扣的進項稅額,如果取得的進項屬於36號文附件(一)第二十七條所列的不得抵扣進項稅額的情形,不得作為加計抵減額的計算基礎。購入可抵扣進項稅額的貨物、服務用於不可抵扣進項稅額的項目的,已經抵扣的進項稅額要做轉出處理,同時計提的加計抵減額應在進項稅額轉出當期,相應調減加計抵減額。

例如:某廣告服務公司是一般納稅人,按月申報增值稅。2019年6月發生銷項稅額100,000元。取得可抵扣的進項稅額為78,000元。本月發現4月份購進一批材料被盜,其進項稅額12,000元已經抵扣。該廣告公司符合加計抵減政策,假設期初沒有留抵稅額和其他可抵扣的進項稅額,計算6月份應交增值稅。

增值稅“加計扣除”和“加計抵減”知多少

如何填寫申報表呢?增值稅加計抵減及抵減調整應填寫附列資料(四)的第二部分“加計抵減情況”欄(新增),本期實際抵減額視申報表主表第19行“應納稅額欄”填寫,抵減到零為止。如下所示:

增值稅“加計扣除”和“加計抵減”知多少

由於本期產生增值稅進項稅額和進項稅額轉出業務,需要填寫附列資料(二)“進項稅額明細表 ”,具體如下:

增值稅“加計扣除”和“加計抵減”知多少

在主表中,如何體現加計抵減額呢?明確告訴大家,本次深化改革主表並未設定特殊欄次。公式也沒有發生變化,但是表中結果卻是正確的。原來“應納稅額”欄有貓膩,19=11-18-?請看下圖:

增值稅“加計扣除”和“加計抵減”知多少

明白了加計抵減的申報方法,我們還想搞懂加計抵減如何進行賬務處理。遺憾的是,目前政策並未明確。姑且猜測兩種處理方式:

1、衝減成本

處理方式類似於差額納稅,加計抵減的部分衝減主營業務成本。計提時,借:應交稅費— 應交增值稅— 加計抵減額

貸:主營業務成本

不符合抵減條件時,做相反的分錄。

2、計入營業外收入

該方法下,計提加計抵減額時,做法類似於增值稅即徵即退

借:應交稅費— 應交增值稅— 加計抵減

貸:營業外收入

不符合抵減條件時,做相反的分錄。

增值稅“加計扣除”和“加計抵減”知多少

政策雖好,把握不精準,適用不當,會給企業帶來稅務風險。用好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應該把握好以下幾個點:

1、加計抵減政策僅適用於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

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具體是指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四項服務的具體範圍按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註釋》(財稅〔2016〕36號印發)執行。

2、取得四項服務的銷售額佔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

某公司從事多項業務,只有以上四項業務銷售額之和佔總銷售額50%以上,才能適用加計扣抵減政策。

2019年3月31日前設立的納稅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間的銷售額(經營期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經營期的銷售額)符合上述規定條件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2019年4月1日後設立的納稅人,自設立之日起3個月的銷售額符合上述規定條件的,自登記為一般納稅人之日起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納稅人確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後,當年內不再調整,以後年度是否適用,根據上年度銷售額計算確定。

納稅人可計提但未計提的加計抵減額,可在確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當期一併計提。

3、已經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需要轉出的,應在進項稅額轉出當期,相應調減加計抵減額。

4、加計抵減政策執行到期後,納稅人不再計提加計抵減額,結餘的加計抵減額停止抵減。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執行期限是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如果該政策不續期,那麼到了2021年最後一個納稅期,不再計提加計抵減額,且申報最後一個納稅期增值稅時,期初留抵的加計抵減額,通過“本期調減額”全部轉出。

5、必須首先提交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申明

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應在年度首次確認適用加計抵減政策時,通過電子稅務局(或前往辦稅服務廳)提交《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聲明》。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納稅人,同時兼營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的,應按照四項服務中收入佔比最高的業務在《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聲明》中勾選確定所屬行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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