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差額計稅納稅人如何計算加計抵減的銷售額佔比

差額計稅納稅人如何計算加計抵減的銷售額佔比

問:我公司經營不動產租賃業務,享受差額徵稅,請問我公司在計算加計抵減的銷售額佔比時,應按差額前的銷售額計算,還是按差額後的銷售額計算?

增值稅:差額計稅納稅人如何計算加計抵減的銷售額佔比

答:《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第七條規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許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0%,抵減應納稅額(以下稱加計抵減政策)。本公告所稱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是指提供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以下稱四項服務)取得的銷售額佔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四項服務的具體範圍按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註釋》(財稅[2016]36號印發)執行。

國家稅務總局12366納稅平臺在2019年4月2日《深化增值稅飛哥即問即答(之一)》第2問“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是指提供四項服務取得的銷售額佔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如果納稅人享受差額計稅政策,納稅人應該以差額前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參與計算,還是以差額後的銷售額參與計算?”,解答中明確“應按照差額後的銷售額參與計算。例如,某納稅人提供服務,按照規定可以享受差額計稅政策,以差額後的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該納稅人在計算銷售額佔比時,貨物銷售額為2萬元,提供四項服務差額前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共20萬元,差額後的銷售額為4萬元。則應按照4/(2+4)來進行計算佔比。因該納稅人四項服務銷售額佔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按照規定,可以享受加計抵減政策。”

因此,你公司在計算加計抵減的銷售額佔比時應按照差額後的銷售額參與計算。【關注大成方略,學習更多財務知識】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