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12 乾貨: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必須同時滿足的條件!

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必須同時滿足五個條件:

納稅人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必須要同時符合以下相關的限制性的條件,這些條件當中如果有任何一項不符合,則不得作為合法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亦不得計算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

1.採購的企業必須屬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2.必須取得合法的扣稅憑證;

3.業務必須真實發生;

4.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認證和申報抵扣;

5.必須依法正確、合理地計算抵扣金額。

乾貨: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必須同時滿足的條件!

這兩種增值稅專用發票不需要認證!

情況一

納稅人初次購買增值稅稅控設備,根據政策可以全額抵減應納稅額,因此也不需要進行認證。

政策參考: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和技術維護費用抵減增值稅稅額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15號)規定:“一、增值稅納稅人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後初次購買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包括分開票機)支付的費用,可憑購買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在增值稅應納稅額中全額抵減(抵減額為價稅合計額),不足抵減的可結轉下期繼續抵減。”

注意:

(1)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支付的二項費用在增值稅應納稅額中全額抵減的,其增值稅專用發票不作為增值稅抵扣憑證,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上述增值稅專用發票不需要進行認證;

(2)初次購買稅控設備取得普通發票,不可以全額抵減增值稅!

情況二

取得的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不需要認證,也就是負數增值稅專用發票不用認證。

政策參考:

(1)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補充通知》(國稅發〔2007〕18號)規定,紅字專用發票暫不報送稅務機關認證。

(2)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紅字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7號第一條規定:購買方取得專用發票已用於申報抵扣的,購買方可在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以下簡稱“新系統”)中填開並上傳《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表》(以下簡稱《信息表》,詳見附件),在填開《信息表》時不填寫相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信息,應暫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稅稅額從當期進項稅額中轉出,待取得銷售方開具的紅字專用發票後,與《信息表》一併作為記賬憑證。

因此,收到的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不需要認證,應直接從當期進項稅額中轉出。

總結

(1)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即便是認證相符也不一定允許抵扣增值稅,如用於集體福利、個人消費、免稅項目、簡易計稅項目等;

(2)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不一定都需要認證;

(3)增值稅抵扣不一定非得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的抵扣憑證還包括取得的農產品銷售發票、開具的農產品收購發票、取得通行費發票以及從境外單位或者個人購進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自稅務機關或者扣繳義務人取得的解繳稅款的完稅憑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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