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福建寧德市霞浦縣人民檢察院以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為由,對涉嫌故意傷害致人死亡一案的犯罪嫌疑人董某甲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決定。
董某甲(55歲)和董某乙(48歲)系親兄弟,董某乙未婚、無業,長期居住在董某甲家中。董某乙經常酒後鬧事,但兄弟二人並無積怨。
2019年2月14日23時許,董某乙酒後回來,在其兄董某甲家門口,大聲喊叫並踢門,董某甲開門後,在勸誡其弟董某乙不要再喝酒鬧事過程中,遭到董某乙毆打。
董某甲的妻子梅某某見狀訓斥了董某乙,董某乙便咒罵道:“你這裡會罵我,我也把你們殺掉,這下讓你們都死。”董某乙隨即將董某甲反鎖在大門之外,順手拿起砍柴刀將梅某某右手腕砍傷,再衝向二層董某甲女兒女婿的房間欲行兇。
梅某某大聲呼救,董某甲在屋外聽到呼救後拿起鋤頭砸前門欲進入制止董某乙,但未能砸開,董某甲便持鋤頭繞至後門,此時梅某某從後門跑出並告知董某乙已持刀前往樓上欲殺女兒、女婿等人。董某甲立即從後門進入跑到二層樓梯口,發現董某乙正拿著砍柴刀對著其女兒女婿的房門砍,並用腳踢。
董某乙看到董某甲上來,揚言“讓你先死”,就持刀砍向董某甲。董某甲情急之下拿起鋤頭擊打董某乙頭部,董某乙後退兩步後再次持刀砍向董某甲,董某甲再次掄起鋤頭砸中董某乙頭部,致董某乙倒地。
董某乙在行兇期間,董某甲的女兒在房間內通過手機報警。董某乙倒地後,董某甲及其女兒女婿等人看到梅某某右手腕血流不止,遂先將其送往醫院,途中遇到救護車,將梅某某轉至救護車送往醫院後,董某甲又與醫務人員一同返回家裡救治董某乙。次日凌晨,董某乙在醫院經搶救無效死亡。
2019年2月15日,霞浦縣公安局對董某甲以涉嫌故意傷害罪立案偵查,霞浦縣檢察院及時指派檢察官提前介入,第一時間到案發現場引導公安機關偵查取證。
2月22日,縣公安局向縣檢察院提請批准逮捕。霞浦縣檢察院經審查認為,案發當晚董某乙手持砍柴刀正在進行行兇,董某甲為保護自己和家人不遭受侵害,手持鋤頭擊打董某乙致其死亡系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2月28日,霞浦縣檢察院依法對董某甲作出不批准逮捕決定。次日,公安機關將其釋放。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條
【正當防衛】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監製:楊 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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