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葩!山東莘縣地方官放款1100萬,61場借貸官司幾乎全勝訴


奇葩!山東莘縣地方官放款1100萬,61場借貸官司幾乎全勝訴


2018年,山東省聊城市莘縣國家稅務局、莘縣地方稅務局合併為“國家稅務總局莘縣稅務局”。

攝影:本刊記者/周群峰

一位公職人員的放貸江湖

《中國新聞週刊》記者/周群峰

本文首發於總第894期《中國新聞週刊》


3月25日下午,山東省聊城市莘縣雙橋木業有限公司總經理羅新安接到一箇中間人的電話。此人傳話稱,他欠王雲忠的本金和利息可以免除,同時撤銷對他的起訴,條件是他停止舉報王雲忠。面對這個條件,羅新安表示不同意。

四年前,羅新安向王雲忠借貸24萬,月利率5%。羅還了10萬餘元利息後,無力償還本息,被王起訴到法庭。在法庭上,羅辨稱,王作為公職人員,長期非法高息放貸,涉嫌“套路貸”詐騙,並組織黑勢力暴力討債。

近日,羅新安以王雲忠涉黑為由,向當地掃黑辦實名舉報。

羅新安只是近年來王雲忠起訴的眾多借款人或擔保人之一。

中國裁判文書網顯示,從2012年到2018年,王雲忠作為原告起訴的借貸糾紛案件就達61起。在這些案件中,他放款僅本金就超過1100萬元。從判決結果看,這些案件中,基本都是王勝訴。

值得注意的是,生於1956年的王雲忠,在上述多份判決書中,身份描述均為 “莘縣國稅局幹部”。

《中國新聞週刊》瞭解到,王雲忠曾任莘縣國稅局監察室主任。工商信息顯示,他還是莘縣惠通投資諮詢有限公司(2009年4月成立,註冊資本510萬元)的法人代表,任該公司執行董事兼總經理。

相關判決書證實,王雲忠的公司還吸收存款,並進行放貸業務。

一位公職人員,為何可以成立公司,且堂而皇之地擔任法人代表?其放貸的資金來源又是什麼?

61起民間借貸糾紛案的主角

奇葩!山東莘縣地方官放款1100萬,61場借貸官司幾乎全勝訴


多份判決書顯示,原告王雲忠為“莘縣國稅局幹部或退休幹部”。

攝影:本刊記者/周群峰

2013年3月1日,莘縣某縣直單位職工李建平,因急需資金,經人介紹,來到莘縣惠通投資諮詢有限公司,與該公司總經理王雲忠見面。

此前,李建平便與王雲忠認識,感覺王為人比較和善。

李建平表示,想向王雲忠申請貸款30萬元,借款期限2個月。王雲忠提出月利息3%,而且要有6個“吃財政工資的人”做擔保。

當天,李建平找了不同單位的6名公職人員為其擔保,並在惠通公司辦理了相關手續。李建平和6名擔保人均在該合同書上簽字捺手印,擔保人還分別出具擔保人承諾書。

李建平告訴《中國新聞週刊》,籤合同時,甲方一欄是空白的,借款人和擔保人簽字後,這唯一的一份合同留在了王雲忠手中。“借款方比較弱勢,簽了合同後,合同從來不給借款人。”

當天下午3時左右,王雲忠告訴李建平,擔保人中有一位是“黑戶”(被法院列入了失信執行人名單),所以擔保合同無效,不能放款。如果想貸款,只能用車房做擔保。

3月2日,李建平從三位朋友處分別找到一輛長安麵包車作價1萬元、一輛五菱麵包車作價2萬,還有一套購置車輛登記書作價5萬,並將自己名下一套160多平方米、當時價值約70萬元的一套房產,作價40萬作為抵押。雙方簽署了抵押當天下午,王雲忠向李建平轉賬279700元(30萬元借款扣除了保證金、手續費等名目,但還是按30萬元計息。)

收到款項後,李建平提出,雙方已經重簽了抵押合同後,那麼原來的擔保合同就應該作廢。“王雲忠當時說,他講信用的,有空時他用碎紙機給打碎掉就行了。”李建平回憶說。

2013年9月3日,到了還款期限,但李建平未還清本息。王雲忠拿著與李簽訂的房屋抵押合同,將其起訴到莘縣人民法院。李建平敗訴後,王將李抵押的房屋辦理了過戶手續,但是被抵押的車輛及車的手續並未退還。

李建平稱,該套房產約值70萬,遠超其借款的30萬。

幾年後,一件更意外的事情發生了。

2016年底,王雲忠拿出有6人簽字做擔保的手續和合同,將李建平和6名擔保人告上莘縣法院,要求他們償還30萬借款的本息。

“這份合同不是早就作廢了嗎?我們怎麼也想不到,會突然收到傳票,成為被告。”多位擔保人表示。

開庭時,李建平辯稱,自己的房屋已經被過戶,抵押了30萬元的借款,和王早就沒有債務關係。

王雲忠則稱,一位名為黃秀清的借款人曾向其貸款39萬元,李建平曾給黃秀清做擔保。所以李的房屋抵押的是黃秀清的借款。黃出庭作證,堅稱她借王雲忠的款項早已還清。

莘縣法院不認可李的房屋抵押了黃秀清借款,但還是判李建平及6名擔保人敗訴。隨後,李建平等人提出上訴。在聊城中院,二審時,李建平申請心理測謊鑑定,聊城中院推薦,並經雙方簽字認可後,確定由上海華東政法大學人員操作此次心理測試。

2018年6月29日,李、王同時做了測試,結果顯示李建平的說法可信。

2018年11月23日,聊城中院駁回王雲忠的訴訟請求,認定李借款的30萬元債務,已通過以房抵債的方式履行完畢,原告和被告間就該筆借款的債權債務關係已經消除。原告依據擔保借款合同起訴,其訴訟請求依法不能支持。隨即,王雲忠再次上訴。

李建平稱,該案至今未再開庭。

通過梳理61份判決書可見,因為民間借貸糾紛,被王雲忠告上法庭的公職人員還大有人在。這些成為被告的借款人或擔保人,不乏來自莘縣公安局、建設局、信訪局、地稅局、物價局、民政局、畜牧局、公路局、文廣新局等單位的公職人員,也有來自公立學校、莘縣供電公司等單位的人員。

有知情者戲稱,因借貸糾紛,王雲忠這個公職人員告遍了莘縣不同單位的一群公職人員。

被“花式催債”的民企老闆


從多份判決書顯示,這些被起訴的對象中,莘縣民營企業家佔很大比重。多位民營企業家告訴《中國新聞週刊》,他們由於企業資金週轉等需求,向王雲忠借貸。最終卻因為不斷增高的利息,又拿不到貸款合同(合同只籤一份,由王雲忠掌握)等原因,一旦不能及時還清本利,就遭遇各種催債,甚至被告上法庭。

多位債務人表示,他們都遭遇過“暴力催債”。

莘縣雙橋木業有限公司總經理羅新安稱,2016年1月19日,有兩男兩女四名不速之客,將其家大門踹開,強行闖入他家。他們稱過來是為王總(王雲忠)討債的,並將其電視機、傢俱等砸壞。“他們連續來我家騷擾了13天后,最終逼迫我寫下了8000元所謂的‘要賬費’才走,他們走後,我發現我家一臺筆記本電腦不翼而飛。”

羅稱,此後王雲忠還曾打電話威脅他不要報警。

羅新安稱,2016年5月,王雲忠又安排一撥人到他家,趕走其妻子和孩子,在其家中強行入住了兩天。

多位受訪民企老闆告訴《中國新聞週刊》,因為急需資金,他們找到了私人貸款。針對王雲忠的公職人員的身份,他們表示沒有去思考他是否適合放貸,而是覺得他人脈很廣,其國稅局幹部的身份,更值得借款人信賴。

放貸土壤


天眼查等資料顯示,2009年4月21日,莘縣惠通投資諮詢有限公司,在莘縣工商行政管理局註冊成立,公司位於莘縣振興街1號,註冊資本510萬元。公司法人代表為王雲忠,他也是公司董事兼總經理。

3月28日,《中國新聞週刊》來到上述地址走訪,發現此處現在是一家出售和修理電動車的店鋪。店鋪工作人員稱,這兒以前的確是惠通公司的地址。“幾年前,惠通公司就搬走了,現在也不知他們去哪兒了。”

多份判決書也顯示,王雲忠生於1956年4月,身份為莘縣國稅局幹部(或退休幹部)。

據此推算,莘縣惠通公司成立時,王雲忠時年53歲。一名尚未退休的公職人員因何成立公司,且公然從事放貸業務?

聊城市稅務系統一位與王雲忠多有接觸的退休領導告訴《中國新聞週刊》,王雲忠是莘縣本地人,上世紀80年代便在國稅局工作,曾任莘縣國稅局監察室主任,屬於正式公務員。大約2000年前後,根據國家有相關政策,莘縣國稅局為解決冗員問題,鼓勵人員離崗留職。“當時規定,工作夠10年以上,年齡50歲以上者,可以主動申請離崗。王雲忠主動離崗後,變副科級。”

據該知情者估算,離崗前,王雲忠每月工資三四千元。離崗後,單位仍有發放工資。

該知情者還透露,因為王雲忠從事民間借貸,產生了很多糾紛。“這幾年,他不停去法院起訴別人。很多借款人或擔保人非常不滿,到處反映情況。”

2018年,有些教師因為給王雲忠的借款人做擔保,出現糾紛後,根據法院判決,這些教師被單位扣發工資。此後,他們不斷向相關部門反映情況。為此,莘縣稅務局曾對王給予警告處分。

為了解更多情況,《中國新聞週刊》多次聯繫莘縣稅務局局長馬力,但其未接電話、未回短信。

還有多位受訪者表示,除了特殊的時代背景,王雲忠之所以能夠在民間借貸的江湖裡叱吒風雲,也與當地肥沃的高利貸土壤有關。

有多位企業家表示,大約十年前,聊城有些人跟溫州人等學到了民間借貸理念,莘縣當時很多人也熱衷於創業辦公司,對資金需求很大,而銀行的借貸手續比較繁瑣。在這種背景下,莘縣出現了大量民間借貸公司,“那時,在莘縣登記在冊的放貸公司,至少有幾十家,沒有註冊的就更多了。”

“尤其是在2010年至2013年。當時在莘縣縣城的通運路、政府街等,走幾步就能遇到一個投資公司。裡面也有一些公職人員或明或暗地在做,他們這方面的資源多。”一位知情者告訴《中國新聞週刊》。

公開新聞資料顯示,這幾年莘縣對相關勢力的打擊力度在不斷加大,放貸風氣明顯減弱。

據大眾網2018年9月12日報道,聊城市公安局、莘縣公安一舉打掉以馬恆田、馬明為首的涉黑惡犯罪團伙。經偵查,在2011年以來,以馬恆田、馬明等人為首的涉黑涉惡團伙,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以放高利貸為依託,採取暴力方式索要債務,形成犯罪集團。

種種疑問


3月31日晚,王雲忠之妻在電話上向《中國新聞週刊》回應稱,2001年,王雲忠就響應相關政策離崗了。“然後他做買賣,手裡攢了些錢後,開始做放貸業務。有些人欠我們錢不還,自己當老賴,還造我們的謠。我們光要賬就要了10年了。”

關於有人指稱王雲忠暴力催債、籤合同不給借款人等問題,其妻回應稱,“這個公司(惠通公司)早就停業了。我們走的都是法律程序,(而且)我們官司都贏了。”

當《中國新聞週刊》詢問王離崗辦公司,有沒有同時拿著單位工資、享受副科級待遇,王雲忠之妻說了一句“沒有”,隨即掛斷了電話。

王雲忠相關案件的部分借款人、擔保人的代理人、北京羅斯律師事務所律師殷清利告訴《中國新聞週刊》,中國裁判文書網顯示,王雲忠出借資金在1100萬元以上。作為國家公職人員,他必須如實說明此項資金的來源。

此外,作為國家公職人員卻成立公司,王的這一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59條的規定,即“公務員應當遵紀守法,不得有下列行為:(十六)違反有關規定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

殷清利指出,本案中幾乎所有的借款,據借款人所述均存在不給借款合同的情形,另外也幾乎存在借款人王雲忠提前扣除砍頭息的情況,還有一大部分還款是要求借款人、擔保人向其他人員還本付息,這些現象均涉嫌高利貸行為。

此外,還有人提出另一種質疑:王雲忠在莘縣法院起訴借款人、擔保人上百起,審理案件的法官應當知道王雲忠的國家幹部身份,更應當預知、判斷王雲忠如此大額借貸資金的不正常性及可能涉嫌的違法性。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經濟合同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條的規定,法院應將犯罪嫌疑線索、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查處,也有義務依法將違紀犯罪或違規線索移交監察委員會處理。在這一點上,審理王雲忠案件的法官似乎處理不妥當。

王雲忠涉案的案件中,大部分案件是由莘縣人民法院城關法庭法官陳憲廣、馬鵬勇兩位法官負責的。3月26日,《中國新聞週刊》記者通過各種渠道聯繫陳憲廣,但未獲其回應。(應採訪對象要求,文中李建平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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