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为什么不能不辞而别

根据国家人事部《人才市场管理暂行规定》(人发l 1996]l1号),应聘人才离开原单位时,应当按照国家的价关政策规定,遵守与原单位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不得擅一离职。通过辞职或调动方式离开原单位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辞职、调动的规定办理手续。

在新形势下,正确处理个人利益与党和国家的利益、个人意愿与工作需要、个人自由与组织纪律的关系,对每个党员都是一个现实的考验。有的党员在人才流动过程,未经批准擅自离职,既不要行政关系,也不要工资关系,甚至连党的组织关系和人事档案也不要就不辞而别,这种行为是错误的,是党的组织纪律所不允许的,党组织必须采取措施加以引导和制止。

党员要求流动,应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向所在党支部报告。离开单位前必须按有关规定认真办理工作移交手续。如擅自离职,党组织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本人坚持不改的,可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必要的处理,涉及党籍处理的,应严格按党内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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