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員為什麼不能不辭而別

根據國家人事部《人才市場管理暫行規定》(人發l 1996]l1號),應聘人才離開原單位時,應當按照國家的價關政策規定,遵守與原單位簽訂的合同(或協議),不得擅一離職。通過辭職或調動方式離開原單位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辭職、調動的規定辦理手續。

在新形勢下,正確處理個人利益與黨和國家的利益、個人意願與工作需要、個人自由與組織紀律的關係,對每個黨員都是一個現實的考驗。有的黨員在人才流動過程,未經批准擅自離職,既不要行政關係,也不要工資關係,甚至連黨的組織關係和人事檔案也不要就不辭而別,這種行為是錯誤的,是黨的組織紀律所不允許的,黨組織必須採取措施加以引導和制止。

黨員要求流動,應向所在單位提出申請,並向所在黨支部報告。離開單位前必須按有關規定認真辦理工作移交手續。如擅自離職,黨組織應對其進行批評教育,本人堅持不改的,可區別不同情況作出必要的處理,涉及黨籍處理的,應嚴格按黨內有關規定和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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