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合同籤不好,稅率降低後利潤可能減少

增值稅降稅率事關企業切身利益,企業能否最大化享受政策紅利,除了政策因素外,自身努力非常關鍵。稅率降低後,購銷合同大致有4種籤法,每種產生的效果大不一樣。

合同籤不好,很可能稅率降低了,利潤反而大幅降低。

此次深化增值稅改革是普惠性減稅和結構性減稅並舉,重點降低製造業和小微企業稅收負擔。企業應積極關注政策變化,全面梳理已簽訂的各項採購、銷售和服務合同,分析稅改對企業的影響,既要考慮對自身的影響,也要顧及對合作方的影響。對已簽訂尚未執行的合同,企業可積極與合作方協商,約定如果在稅改後繼續實施合同,按照合作雙贏原則,考慮在標的價格或質量等方面做相應變動,以共享稅改政策紅利,避免發生的國家降稅、企業利潤卻減少的現象

增值稅稅率調整後,企業應及時修改購銷管理制度,除國家有特殊規定外,擬採購項目招標的標書等可用不含增值稅的報價為基礎進行比價。對尚未簽訂的採購合同,也可約定以不含增值稅價為合同標的銷售合同可約定以含增值稅價格作為標的,這樣對企業更有利。

案例分析

甲公司為從事貨物加工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加工的貨物及採購的原材料適用的增值稅率為16%,城建稅率為7%,教育費附加徵收率為3%,地方教育費附加徵收率為2%,適用的企業所得稅率為25%,未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根據2019年度財務預算,4月~12月預計實現銷售收入200000萬元,發生銷售成本160000萬元。為簡化分析,假定企業當月購進原材料全部加工成產品並銷售,在銷售成本中人工成本和設備折舊分別佔總成本比重20%和10%,暫不考慮其他費用因素影響。

本例以企業經營中購銷合同的標的是否為含增值稅為依據,按稅改前後(增值稅稅率從16%降至13%)可能發生的四種情形進行比較。

情形一

企業簽訂購銷合同均是以不含增值稅價格作為合同標的,且合同期限覆蓋2019年全年。

1、稅率降低前。

2019年4月~12月,實現銷售收入200000萬元,銷項稅額=200000×16%=32000(萬元)。發生銷售成本160000萬元,其中,人工成本=160000×20%=32000(萬元),設備折舊=160000×10%=16000(萬元),扣除人工及折舊成本後的原材料成本=160000-(32000+16000)=112000(萬元);因企業未採取勞務派遣等外包用工方式,人工成本不涉及進項稅額抵扣;且生產設備為2015年度購置,也不涉及進項稅額抵扣;故進項稅額=112000×16%=17920(萬元)。該期間應繳納增值稅=32000-17920=14080(萬元)。

2、稅率降低後。2019年4月~12月,實現銷售收入200000萬元,銷項稅額=200000×13%=26000(萬元)。發生銷售成本160000萬元,扣除人工及折舊成本後的原材料成本112000萬元,進項稅額=112000×13%=14560(萬元)。該期間應繳納增值稅=26000-14560=11440(萬元)。

3、增值稅變化。前後相比較,稅率降低後甲企業應繳納增值稅減少額=14080-11440=2640(萬元)。

4、利潤變化。因企業簽訂購銷合同均是以不含增值稅價格作為合同標的,故銷售收入、銷售成本在稅率降低前後不會發生變化。但是由於應繳納的增值稅減少,其相應城建稅及附加稅費也減少,減少額=2640×(7%+3%+2%)=316.8(萬元),故該期間

利潤增加316.8萬元。

總結:如果企業簽訂購銷合同均是以不含增值稅價格作為合同標的,企業應繳納增值稅減少2640萬元,利潤增加316.8萬元。可見,由於銷售收入、銷售成本不變,利潤變化不大,增加的利潤僅是因增值稅減少而相應減少的城建稅及附加稅費

情形二

企業簽訂的購銷合同均是以含增值稅價格作為標的,且合同期限覆蓋2019年全年。

1、稅率降低前。與情形一的計算相同,即應繳納增值稅為14080萬元。

2、稅率降低後。由於是以含增值稅價格作為標的簽訂合同,在貨物適用的增值稅率發生變化時,其對應的收入和成本會發生變化。

2019年4月~12月,按照降低前稅率所簽訂的合同約定以含稅價作為標的,則含稅銷售額在稅改前後均不變,含稅銷售額=200000×(1+16%)=232000(萬元),稅率降低後實現的銷售收入=232000÷(1+13%)=205309.73(萬元),銷項稅額=205309.73×13%=26690.26(萬元)。

發生的銷售成本中,人工及折舊成本在稅率降低前後均不變為48000萬元,扣除人工及折舊成本後的原材料成本含稅金額在稅率降低前後均不變,原材料成本=112000×(1+16%)=129920(萬元),稅率降低後原材料成本=129920÷(1+13%)=114973.45(萬元),則發生的銷售成本=48000+114973.45=162973.45(萬元),進項稅額=114973.45×13%=14946.55(萬元)。應繳納增值稅=26690.26-14946.55=11743.71(萬元)。

3、增值稅變化。稅率降低前後相比較,應繳納增值稅減少額=14080-11743.71=2336.29(萬元)。

4、利潤變化。相比於稅率降低前,甲企業稅率降低後銷售收入增加5309.73萬元(205309.73-200000),銷售成本增加2973.45萬元(162973.45-160000)。應繳納增值稅減少,其相應城建稅及附加稅費減少額=2336.29×(7%+3%+2%)=280.35(萬元),故該期間利潤增加額=5309.73-2973.45+280.35=2616.63(萬元)。

總結:如果企業簽訂的購銷合同均是以含增值稅價格作為標的,稅率降低後,企業應繳納增值稅減少2336.29萬元;由於銷售收入、銷售成本和繳納的城建稅及附加稅費發生變化,該期間利潤增加較大

,達2616.63萬元。

情形三

企業簽訂的採購合同是以含增值稅價格作為標的,銷售合同以不含增值稅價格作為標的,且合同期限覆蓋2019年全年。

1、稅率降低前。與情形一的計算相同,即,應繳納增值稅為14080萬元。

2、稅率降低前。銷售收入與情形一的計算相同,實現銷售收入200000萬元,銷項稅額26000萬元。銷售成本與情形二的計算相同,發生銷售成本162973.45萬元,進項稅額14946.55萬元。應繳納增值稅=26000-14946.55=11053.45(萬元)

3、增值稅變化。前後相比較,甲企業應繳納增值稅減少額=14080-11053.45=3026.55(萬元)。

4、利潤變化。稅率降低後銷售收入不變,銷售成本增加額=162973.45-160000=2973.45(萬元)。應繳納增值稅減少,其相應城建稅及附加稅費減少額=3026.55×(7%+3%+2%)=363.19(萬元),故該期間

利潤減少,減少額=2973.45-363.19=2610.26(萬元)。

總結:如果企業簽訂的採購合同是以含增值稅價格作為標的,銷售合同以不含增值稅價格作為標的,稅率降低後,雖然企業應繳納增值稅減少3026.55萬元,但由於銷售收入不變,銷售成本大幅增加,該期間利潤反而減少,達2610.26萬元。

情形四

企業簽訂的採購合同是以不含增值稅價格作為標的,銷售合同以含增值稅價格作為標的,且合同期限覆蓋2019年全年。

1、稅率降低前。與情形一的計算相同,即應繳納增值稅為14080萬元。

2、稅率降低後。銷售收入與情形二的計算相同,實現銷售收入205309.73萬元,銷項稅額26690.26萬元;銷售成本與情形一的計算相同,發生銷售成本160000萬元,進項稅額14560萬元。應繳納增值稅=26690.26-14560=12130.26(萬元)。

3、增值稅變化。甲企業應繳納增值稅減少額=14080-12130.26=1949.74(萬元)。

4、利潤變化。前後比較,甲企業稅率降低後銷售收入增加,增加額=205309.73-200000=5309.73(萬元),銷售成本不變。應繳納增值稅減少,其相應城建稅及附加稅費減少,減少額=1949.74×(7%+3%+2%)=233.97(萬元),故該期間利潤增加,增加額=5309.73+233.97=5543.7(萬元)。

總結:如果企業簽訂的採購合同是以不含增值稅價格作為標的,銷售合同以含增值稅價格作為標的,稅率降低後,企業應繳納增值稅減少1949.7萬元。因為銷售收入大幅增加,成本不變,企業利潤大幅增加,達5543.7萬元。

結 論

對處於增值稅抵扣鏈條中間環節的甲公司而言,在上述四種情形中,情形四下,即

企業簽訂的採購合同是以不含增值稅價格作為標的,銷售合同以含增值稅價格作為標的,獲利最多,對企業來說最可取;情形三,即企業簽訂的採購合同是以含增值稅價格作為標的,銷售合同以不含增值稅價格作為標的,稅率降低利潤卻減少,對企業來說最不可取。

作者:諶祖江,江西中煙工業有限責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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