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關於深化消防執法改革的意見》

一、《關於深化消防執法改革的意見》

審議通過,會議強調:深化消防執法改革,要創新監管方式,強化源頭治理,深化簡政放權,堅決破除各種不合理的門檻和限制,加強事中事後監管,規範執法行為,推行消防執法事項全部向社會公開,構建消防監督管理體系,確保消防安全形勢持續穩定向好。

二、《關於在市場監管領域全面推行部門聯合“雙隨機、一公開”監管的意見》(國發〔2019〕5號)明確:市場監管、發展改革、教育、公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業農村、商務、文化和旅遊、衛生健康、應急、海關、稅務、統計等市場監管領域有關部門要統一思想認識,優化頂層設計,加強對本系統“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的指導、督促。市場監管總局要發揮牽頭作用,加強統籌協調,會同各有關部門共同推進各項工作。

“雙隨機、一公開”,即在監管過程中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選派執法檢查人員,抽查情況及查處結果及時向社會公開。

市場監管總局副局長馬正其介紹,《國務院關於在市場監管領域全面推行部門聯合“雙隨機、一公開”監管的意見》提出要打造綜合監督平臺,減輕企業負擔,提高執法效率。

馬正其:在國家層面聯合十六個部門,開展跨部門的雙隨機抽查,科學確定抽查事項和發起參與部門,實行“進一次門查多項事”,最大程度減少對企業經營的干擾。一個聯合檢查組就把16個部門的日常檢查,日常的抽查都完成。

隨機抽查事項分為一般檢查事項

重點檢查事項。重點檢查事項針對安全、質量、公共利益等重要領域,抽查比例不設上限;抽查比例高的,可以通過隨機抽取的方式確定檢查批次順序。

馬正其:除雙隨機抽查外,還要堅持問題導向,對群眾投訴舉報、政府轉辦交辦等途徑反映的違法違規的個案線索要立即實施檢查處置,對涉嫌違法的予以立案調查,織密監管網。

三、《關於全面開展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國辦發〔2019〕11號)明確:

要實現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四統一”:一是統一審批流程。二是統一信息數據平臺。三是統一審批管理體系。四是統一監管方式。

實行聯合審圖和聯合驗收:制定施工圖設計文件聯合審查和聯合竣工驗收管理辦法。將消防、人防、技防等技術審查併入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

相關部門不再進行技術審查。實行規劃、土地、消防、人防、檔案等事項限時聯合驗收,統一竣工驗收圖紙和驗收標準,統一出具驗收意見。

規範審批事項:各地要按照國務院統一要求,對本地區工程建設項目審批事項進行全面清理,統一審批事項和法律依據,逐步形成全國統一的審批事項名稱、申請材料和審批時限。

分類制定審批流程:制定全國統一的工程建設項目審批流程圖示範文本。地級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根據示範文本,分別制定政府投資、社會投資等不同類型工程的審批流程圖;同時可結合實際,根據工程建設項目類型、投資類別、規模大小等,進一步梳理合併審批流程。

推行區域評估:在各類開發區、工業園區、新區和其他有條件的區域,推行由政府統一組織對壓覆重要礦產資源、環境影響評價、節能評價、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地震安全性評價、水資源論證等評估評價事項實行區域評估。

推行告知承諾制:對通過事中事後監管能夠糾正不符合審批條件的行為且不會產生嚴重後果的審批事項,實行告知承諾制。

四、《消防法》第二條消防工作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按照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全面負責、公民積極參與的原則,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建立健全社會化的消防工作網絡。

五、《安全生產法》第三條安全生產工作應當以人為本,堅持安全發展,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強化和落實生產經營單位的主體責任,建立生產經營單位負責、職工參與、政府監管、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的機制。

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第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加強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責任制,其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全面負責。

七、《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第四條堅持安全自查、隱患自除、責任自負。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是消防安全的責任主體,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是本單位、本場所消防安全責任人,對本單位、本場所消防安全全面負責。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組織實施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綜上所述,不管如何改革,監管責任都無法替代屬於企業的法定安全主體責任。

已發生的事故(火災、安全生產事故)警示我們:企業主體責任不落實是造成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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