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觀察】區塊鏈如何促進信任及其未來

【新观察】区块链如何促进信任及其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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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观察】区块链如何促进信任及其未来

作者供職於中國銀聯重慶分公司

無信任,無合作。有信任,才可能有合作。

區塊鏈作為一種集成了數據傳輸與存儲、加密算法、共識機制等領域優秀技術成果的新技術,從其誕生開始,就被其擁躉者稱為“顛覆性技術”。概括而言,這種顛覆性集中於兩點:一是以區塊鏈技術為核心的比特幣,被認為將書寫人類信用貨幣的新篇章;二是區塊鏈的出現,將刷新人類合作的新階段,即去中心化的分工協作和建立於技術之上的新型互信機制。

由於直接挑戰了所有國家的主權信用貨幣,即便是經過了近十年的實踐,區塊鏈對人類貨幣體系的改造和實驗也已無顛覆性成功的可能。且在構建新型的互信機制、刷新人類合作新階段方面,也遲遲沒有出現顛覆性的大突破和大應用。

拓荒實踐中的挫折與平淡,替代了橫空出世時的厚望與喧囂。為什麼會這樣呢?筆者拋開從技術出發的思考角度,嘗試從合作本身的角度再來思考區塊鏈技術。

合作的前提是信任

人與人之所以能夠合作,前提是要有基本的信任。只有建立了基本的信任,才可能繼續展開磋商,並最終實現合作。如果合作各方的信任度為零,合作幾乎是無法實現的,或者只能停留於非常初級的層面。合作並非需要各方有了完全的信任才能達成。一般而言,信任度低則合作度低,信任度越高則合作度越高;低信任度只能支撐簡單的合作,例如,一手交錢一手交貨的交易就是簡單合作;高信任度才能支撐複雜的合作,例如,跨國界跨時間的合作就是複雜合作。

合作建立於信任之上,信任又來自於哪裡呢?

產生信任的三個來源

縱覽人類合作的歷史,信任有三個來源:“物”“人”“規則”。

信任的第一個來源:物。是指合作的標的物,狹義地特指在真實世界中的有形實物。

比如,在菜市場買一隻雞。雞就是標的物,買賣就是一次合作。能否成交,前提是買家要看得上那隻雞。如果買家對雞基本滿意,這就有了信任,然後開口與賣家討價還價。如果對雞不滿意,也就不可能有成交,即合作。又比如,到古玩街地攤淘貨,買家靠自己的眼力判斷一個物件的真偽,對物有了信任,買賣雙方才可能談成生意。

由此看見,當買方能夠有效判斷“物”的質量,則“物”就成為信任的來源。在此情況下,一旦買家認可標的物,即有了信任,就可以交易,也就是實現合作,而無需瞭解賣方是否是誠信商家等信息。這種由“物”達成信任的,可稱為“In Object We Trust”。

這種依託“物”達成信任,從而實現合作的模式,曾在人類歷史上扮演了舉足輕重的角色:集市。集市是人類實現大規模跨地域交易以及促進分工的重要推手。素不相識的人匯聚一地,通過一手交錢一手交貨的模式,直接根據對物的判斷實現交易。集市大大拓展了人類合作的規模和範圍,打破了自給自足的小農經濟,促進了專業化分工的發展。

但是,僅僅依靠“物”來建立信任,人類的合作就會停滯在簡單合作。比如交易標的物必須是很容易判斷質量好壞的實物,或者必須是一手交錢一手交貨的面對面交易,而無法開展複雜合作。比如,買家在一年以後的某日需要100只雞。面對這種跨期的複雜交易,如果讓買家先付錢,那賣家拿到錢跑了怎麼辦?如果還是一手交錢一手交貨,那一年後買家不要貨了怎麼辦?所以,建立信任需要有其他的來源。

信任的第二個來源:人。這裡的“人”,是指自然人或組織,如企業法人。

回到前文那個交易——“一年後100只雞”。如果買家和賣家相互熟悉,有過合作歷史,互有信任,那麼他們相互之間就容易達成共識,實現一次跨期合作。這樣的案例很多,比如,2008年時,蒙牛遇險,柳傳志立即連夜調集聯想集團幾個億,助蒙牛過“坎”。這是因為柳傳志對牛根生熟悉瞭解並充分信任,幾個億資金沒簽任何協議就先打了過去。再比如,同樣是面膜,一個是知名品牌、一個是無名品牌,大部分人都會更信任前者。而相信品牌,就是相信品牌背後的那個法人企業。最後,以被大家所痛恨的“殺熟”來說,就是賣家利用了買家對“人”的信任,才趁虛而入,坑了朋友。

所以,當合作中的各方,由於血緣、經歷等因素,已經彼此瞭解有了信任的基礎;或者能夠通過共同熟悉的人牽線搭橋來了解潛在合作方的情況,則合作就可以建立在對“人”信任的基礎上發生。這種由“人”達成信任的,可稱為“In Person We Trust”。

但是,個體所熟悉的“人”的總量始終是有限的,哪怕通過熟悉、信任的人來進一步擴大信任範圍,也侷限了人們合作的深入和拓展。那麼就發展出了建立信任的第三個來源。

信任的第三個來源:規則。當物或人都不足以促成信任的時候,人類發明了“規則”來解決困境。這裡的“規則”,基本可完全等同於制度經濟學中的“制度”。之所以不用“制度”這個詞,是因為這個詞具有成熟、定型、官方的色彩,而本文討論區塊鏈在制度層面的含義,是一個新的、尚未定型的、源於民間自發的探索。

再次回到“一年後100只雞”的交易。這類交易對現代人來說早就駕輕就熟了:互不相識不要緊,立個合同簽字畫押,接受同一個法律的保護和約束,合作即可達成。因為買賣雙方都知道,這套法律規則會保障合作的進行,哪怕有糾紛也有在法律框架下解決問題的手段和途徑。

“規則”在促進信任的建立、以及推動合作發展的作用是巨大的。契約精神及其制度安排締造了人類現代文明社會的誕生和發展。但是,一套“規則”要真正成為人類合作信任的基礎,必須具備三個條件:

第一,“規則”的目的性。“規則”本身必須是針對著合作中需要解決的具體問題設計出來的。“規則”沒有目的性或者說不解決問題,就沒有任何意義。“規則”源自於人,人來決定玩什麼,而不是技術;

第二,“規則”的共識性。“規則”要發揮作用,合作各方必須共同認可它,都要按照“規則”的約束和要求來行動,否則“規則”就是一紙空文;

第三,“規則”的強制性。“規則”要有效,必須有一套支撐體系來確保其被遵守並對違反“規則”的合作方實施有效的強制性措施。

淘寶毫無疑問是電子商務領域一個巨大的成功。而淘寶之所以能夠在短時間內,後來居上,打敗eBay,成為全球最大的C2C平臺,正是來自於淘寶擔保交易規則的成功。

在“規則”的目的性方面,淘寶在發展早期,雖然極大促進了商品信息的傳播和買賣意願的匹配,但囿於電子商務無法“一手交錢一手交貨”,買賣雙方很難建立起信任,買家不敢先付款,賣家也不敢先發貨,嚴重阻礙了淘寶交易規模的發展。為了解決這個問題,淘寶創造了一套“擔保交易規則”。

而在“規則”的共識性方面,所有在淘寶平臺上進行交易的買家和賣家必須接受淘寶擔保交易的規則。淘寶平臺作為信用擔保中介,在買賣達成協議後,淘寶有權凍結買家支付寶賬戶的資金,並在買家確認收貨後將價款劃轉給賣家。

最後來看一下“規則的強制性”,依託互聯網平臺技術,淘寶實行強制運營管理。在買家一側,如果收到貨物後無理由不付款,淘寶有權力強制將買家被凍結的資金劃轉給賣家;在賣家這一側,淘寶平臺通過商戶、物流、投訴體系等對賣家進行全流程管理。如果賣家虛假髮貨或對商品偷樑換柱,淘寶不會劃轉買家的錢給賣家,並會對賣家誠信記錄以及其後續經營產生實質性的消極影響。

所以,當有一套“規則”來定義、保護、約束合作時,則“規則”就會成為信任的來源,並推動合作的發展。這種由“規則”達成信任的,可稱為“In Rule We Trust”。

綜上所述,合作的前提是信任。從歷史來看,信任有且僅有三個來源:“物”“人”“規則”。人類合作秩序的擴展歷程,可以抽象為從“In Object We Trust”到“In Person We Trust”再到“In Rule We Trust”的發展過程。這三個來源每一個都能夠獨立地發揮作用,從而促進合作各方之間信任的建立,最終促成合作。如果三個來源中的某兩項或者三者同時發揮作用,合作各方則更容易建立起信任。簡單的合作可以僅僅依賴“物”,但越是複雜的合作,就越是依賴“人”或“規則”,尤其是“規則”,即現代契約社會和法治體系。

區塊鏈技術對現有三個信任來源的影響

區塊鏈技術能讓“物”更值得信任嗎?在有些情況下“不能”,在有些情況下“能”。

首先,來看看在某些情況下區塊鏈技術不能夠讓“物”更值得信任的情況。依託於低成本記賬與共享技術的優勢,以及賬本數據信息不可篡改、可追溯的特性,區塊鏈技術正大規模地在正品保證、商品溯源等領域進行應用探索。比如,有土雞養殖場,嘗試把所有土雞散養過程的數據,通過物聯網技術上鍊,以證明自己的雞是真正綠色散養的土雞;有進口商,嘗試把進口商品的物流過程全程上鍊,以證明自己進口的是行貨正品。而最令筆者關注的探索是2018年3月,螞蟻金服與茅臺集團宣佈聯手嘗試運用區塊鏈技術來解決茅臺酒溯源問題,以解決困擾茅臺幾十年的假酒問題。

這些努力本質上是試圖通過區塊鏈技術來證明“物”的真實性,從而讓“物”的質量更值得信任。理論上來看,這條路是可行的。但是,要實現通過區塊鏈技術記錄的數據來驗證“物”的質量,必須具備一個前提條件,即要能夠保證區塊鏈虛擬賬本上的數據,就是虛擬世界外、現實物理世界中的那個“物”的數據。

遺憾的是,目前的區塊鏈技術無法滿足這個前提條件。區塊鏈的可信“記賬”技術能夠保證被記錄下來的數據不被篡改並可追溯,但無法“自我證明”被記錄下來的數據就是現實世界中某個“物”的數據,虛擬世界中的信息與物理世界中的實物,無法建立起牢固的、無可置疑的一一對應關係。這個難題,可以稱之為區塊鏈技術中的“虛實身份對應統一難題”。

“虛實身份對應統一難題”目前沒有得到解決,連走在科技前端的企業也奈何不得。2018年初,螞蟻金服與茅臺集團合作宣稱在18年年底實現運用區塊鏈解決茅臺假酒的問題,時至今日依然“只聽樓梯響未見人下樓”。筆者不是內部人,但猜測未能如期實現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虛實對應統一難題”比較棘手,還沒有真正破解的方案。同樣的,解決不了“虛實身份對應統一難題”,養殖場也就無法證明所提供的數據就是這隻土雞的數據,進口商也就無法證明所提供的數據就是那批真貨的數據。

因此,在“虛實身份對應統一難題”解決之前,依靠現有區塊鏈技術,無法讓“物”更值得信任。

其次,我們再來看看在某些情況下區塊鏈技術能夠讓“物”更值

得信任的情況。

關鍵在於這個“物”是“實”的還是“虛”的。當“物”是實體的時候,就會存在“虛實對應統一難題”;而當“物”是虛擬的時候,可能就不存在這個問題。比如比特幣。

比特幣從誕生開始至今不存在哪怕是一個假比特幣。為什麼?因為比特幣是數字化的虛擬貨幣,“誕生於區塊鏈、生存於區塊鏈——Born & Live on the Chain”。它的出生來自於根據比特幣算法獲得記賬權的“收益”,它的流通全程在鏈。區塊鏈就是比特幣誕生、活動的空間。在區塊鏈上,記錄了每一個比特幣從其誕生開始的所有流轉信息。因此,區塊鏈技術最具顛覆性的應用出現在以比特幣為代表的虛擬貨幣領域。比特幣能夠成為金融交易標的,不是一個偶然現象,最重要的原因之一就是:不用擔心比特幣的真假,“In Object We Trust”。區塊鏈技術直接確保了人們在對“物”信任基礎上,可以將每一個比特幣作為等價交換的媒介。引申而論,因為區塊鏈的這個特性,它的確在金融行業大有可為。

所以,區塊鏈技術能讓“物”更值得信任嗎?可以,但有條件,需要區分“物”的性質。所有實體的物,在現有區塊鏈技術水平下還不能被更值得信任。從技術的角度而言,筆者認為要解決這個問題,單靠區塊鏈技術本身是不可能成功的。而所有虛擬的物,只要“誕生於區塊鏈、生存於區塊鏈——Born & Live on the Chain”,比如各種區塊鏈貨幣、遊戲幣等,那區塊鏈技術就能確保這些“物”的可信任度,“In Object We Trust”。

區塊鏈技術能讓“人”更值得信任嗎?答案是:可以。

對“人”的信任,來自於不斷交往、合作後的熟悉和了解。博弈論有一個非常重要的結論:重複博弈產生合作。從信息的角度,重複博弈之所以能夠產生合作,是因為通過多次博弈,各方會加強對對方的瞭解和熟悉,解決合作中的信息不對稱的問題,從而建立、加深信任。同時,如果每次博弈信息能夠被廣泛共享,那麼每個“人”的博弈經驗會成為其他人建立信任關係的重要參考信息。比如,央行的徵信系統,彙集了所有個人與銀行發生的金融業務的情況,共享這些信息,為所有銀行判斷是否服務某客戶,尤其是新客戶,提供了重要參考依據,很大程度上有效解決了銀行與客戶間信息不對稱的問題。

區塊鏈技術天生就是一個記錄、保存、同步、共享信息的超級技術。做個大膽的設想,如果給每個“人”(個體或法人)一個統一的、具有唯一性的“區塊鏈身份”,這個身份可以隱去該對象在現實中的真實身份,但在區塊鏈上具備唯一性,適用於其在各種區塊鏈應用上的各項活動,並且這個“人”所有上鍊的交易活動信息都能夠被歸集、記錄到這個區塊鏈身份並被分享,那麼,區塊鏈技術將有機會構建出一個全新的“超級信息或信用社會”。在這個“超級信息或信用社會”裡,關於“人”的信息是充分且共享的。當然,如何在共享的同時實現隱私保護是一個巨大課題,我們暫且先不談。那麼,合作各方之間,無論是否相識或曾經合作過,都能夠從區塊鏈賬本上得到豐富的信息來高效地判斷是否信任一個潛在合作方,從而可以進行合作。如果區塊鏈身份能夠付諸實施,區塊鏈將極大地解決合作中信息不對稱問題,讓“人”更值得信任,“In Person We Trust”。

區塊鏈技術能讓“規則”更值得信任嗎?回答是:能。

區塊鏈含有一項核心技術和應用,即“智能合約”。簡單來說就是通過區塊鏈技術,自動執行合作雙方達成的約定。

比特幣就是一個在智能合約支撐下的虛擬貨幣。分佈全球數量龐大的“挖礦”大軍,自願按照比特幣的規則參與記帳,區塊鏈技術則每隔幾秒鐘,根據比特幣規則自動判定每次記賬權的歸屬,並按約定的標準支付記賬酬勞(比特幣)。比特幣的記賬和激勵規則,在比特幣技術上線後就不需要人工干預了,除了在系統出問題或者需要改變規則的情況下需要。這種由技術保障的超級的“規則的強制性”,使得比特幣“規則”得到了人們的充分信任,奠定了比特幣超級成功的基礎。

而除了比特幣,另一個被大家廣為引用的例子是建立信託基金。父母與受託人約定,當自己的孩子滿十八週歲時把基金劃轉孩子名下。這個約定,可以通過區塊鏈智能合約技術,在無人工干預的情況下自動實現。再設想一下,區塊鏈的“智能合約”還可以應用在智能汽車上,如果某人通過抵押其智能汽車獲得貸款,之後又因為各種原因沒有按時還款,“智能合約”就可以鎖死這臺汽車不讓車主使用,並讓車開到放款方指定的地點。如果真的實現了這個應用,那麼對失信人不能坐豪車、不能住豪宅的懲罰規定就能夠強制實現了。因此,區塊鏈依託“智能合約”,完全能夠增強人們對應用了區塊鏈技術的規則的信任,“In Rule We Trust”。

總之,區塊鏈技術是能夠增進互信,從而促進實現合作的進一步拓展的。

從“物”的角度來看,在解決“虛實對應統一難題”之前,區塊鏈技術在“Born & Live on the Chain”的虛擬物品領域,能夠確保“物”的真實性,從而推進“In Object We Trust”。

從“人”的角度來看,如果能夠出現統一的“區塊鏈身份”,區塊鏈在技術上可以支持實現一個“超級信息或信用社會”,從而推進“In Person We Trust”。

從“規則”的角度來看,區塊鏈“智能合約”技術,能夠實現規則的強制執行,增強合作各方對於“規則”的信任,從而推進“In Rule We Trust”。

為什麼區塊鏈還沒有取得更多的顛覆性成就?

回答這個問題之前,先來回答基於區塊鏈的比特幣為什麼能取得顛覆性的矚目成就?

第一,因為區塊鏈技術被應用在了“人類貨幣體系”這個“人類社會重大問題”上。現代經濟社會離不開貨幣體系。但現有的國家信用貨幣體系,存在著因為沒有硬約束而導致貨幣嚴重超發的風險和問題。比特幣就是針對這個核心問題而創建的實驗性新貨幣體系。所以區塊鏈在電子貨幣領域取得顛覆性的成就,最根本的原因不是因為技術,而是因為所要解決的問題本身。

第二,從技術上來說,運用了區塊鏈技術的比特幣之所以能夠贏得眾多人的信任,有兩個原因,一是區塊鏈技術支撐的比特幣“Born & Live on the Chain”,天然不存在“虛實身份對應統一難題”。區塊鏈技術保證每一個比特幣的真實性。比特幣作為貨幣,確保不存在假幣問題。“In Object We Trust”。二是比特幣的總量(鎖定)、發行(按時間規律性遞減)、分配(取得記賬權者獲得比特幣)規則,是由區塊鏈“智能合約”來驅動實現的,具有可執行性、強制性。通過區塊鏈技術,比特幣不存在貨幣超發問題。“In Rule We Trust”。當然,這件事情並不是100%的。

正是從“物”和“規則”兩個維度,區塊鏈同時增進了人們信任比特幣的程度,使得比特幣成為了一個顛覆性的創新。有意思的是,雖然比特幣使用匿名機制,在“In Person We Trust”方面無所作為,但這恰恰成為了其成功的一個優勢。因為,比特幣世界裡洶湧資金流背後的主體,正是大量“暗網”中的特殊群體。

那麼,為什麼區塊鏈還沒有取得更多的、顛覆性的成就?或者說區塊鏈獲得更多顛覆性成就的機會在哪裡?

答案是:只有解決“大問題”,區塊鏈才能取得更大的成就。

第一,從“In Object We Trust”的維度看。在虛擬物品領域,區塊鏈技術已經被應用於人類經濟活動最大的虛擬領域——電子貨幣領域。在這個領域,進一步實現顛覆性的發展,對於區塊鏈技術而言不是不能,關鍵在於是否被允許,如果新的發展進一步挑戰、顛覆國家信用貨幣,這是不會被各國政府接受的。但是,如果是把區塊鏈技術作為工具,用以優化、改進現有的以國家信用貨幣為基礎的貨幣金融體系,這個方向會存在巨大的發展空間。金融始終會是區塊鏈技術應用的頭號領域,套用馬克思的說法“金銀天然不是貨幣,但貨幣天然是金銀”,那麼“區塊鏈天然不是數字貨幣、數字貨幣天然是區塊鏈”。

而在實體物品領域,物聯網有可能成為人類社會通過互聯網和移動技術實現人與人連接後,更大的一張人與人、人與物、物與物廣泛互聯的超級網絡。在這個機遇面前,關鍵是要解決“虛實身份對應統一難題”。這個難題光靠區塊鏈本身解決不了,有賴於其他技術的聯合突破。如果這個難題被攻克了,那麼區塊鏈的確可以贏來一波新的具有顛覆性影響力的發展。

第二,從“In Person We Trust”的維度看。區塊鏈在其哲學 源頭上,無論其創造者還是其核心擁躉者,都認為區塊鏈天生承擔著構建一個“去中心化”的“自由王國”的使命。關於區塊鏈到底是“去中心化”還是“去中介化”,這是一個非常有意思、也非常重要的命題。但根本來說,區塊鏈技術本身就是一箇中性的技術工具,“去中心化”還是“去中介化”就是一個價值觀取向問題。為此,他們認為“匿名”是實現“自由王國”的充分必要條件,並將“匿名”作為區塊鏈的天然屬性。這種先定的哲學和價值觀取向,限制了區塊鏈在“In Person We Trust”這個維度發揮作用。區塊鏈從技術本身來說並不必然要“匿名”,而且它的分佈式、不可篡改記賬能力,在人與人、人與物、物與物都實現了在線互聯的環境下,為建立一個“超級信息或信用社會”提供了技術可能。只要區塊鏈放棄匿名的設計,並且在鏈上和鏈下實現統一身份體系,這將極大促進合作中信息不對稱問題的解決。由此,必將看到區塊鏈的又一個顛覆性成就。其實,現在大量的私有鏈、聯盟鏈,就是放棄“匿名”後的在小範圍多元主體間的應用。

第三,從“In Rule We Trust”的維度看。區塊鏈技術存在著大幅降低現代契約型社會運營成本、大幅提高其運營效率的巨大潛力。區塊鏈能夠確保達成的合作共識被有效記錄並無法單方面抵賴,即分佈式記賬及其不可篡改,能夠保障合作內容在符合約定條件時得到自動強制執行,並在部分情況下自動懲罰違約行為,即智能合約。因此,在這方面,存在著區塊鏈技術全面融入、提升現有契約型社會運營各環節,即合作履約、執法、司法等環節的巨大機遇。從這個角度而言,區塊鏈最需要的是在現有法律體系的運作中作為技術被廣泛吸收和運用。

在改進現有“規則”的同時,區塊鏈技術有能力在人類探索新商業模式,或者說全新的商業規則的路途上,扮演舉足輕重的“助產婆”角色。可以看到,如果不是依託區塊鏈智能合約技術而是依靠人類手工處理,比特幣在記賬領域大規模的全球分工合作,以及巨量的記賬權歸屬判定和酬勞支付,一定會存在大量的差錯或作弊的漏洞,而要發現、糾正、懲罰這些問題,其巨大的成本就會使得比特幣這套規則沒有可執行性。而正是區塊鏈智能合約技術解決了這個問題,才使得比特幣這個“遊戲”玩得起來。從這個角度而言,忘記區塊鏈吧,那些顛覆性的革命不會來自區塊鏈本身,它不是母體,只是“助產婆”。

這或許就是區塊鏈技術的未來!

補充提出三個問題

此外,筆者還提出了以下三個問題,並給出瞭解釋供讀者參考。

一是斯坦福大學物理系、電子工程系和應用物理系終身教授張首晟所理解的區塊鏈的核心理念是“In Math We Trust”。這是否是除了“物”“人”“規則”之外,人類相互信任的第四個來源呢?顯然不是。回顧人類歷史,在宗教時期,“In God We Trust”;在契約社會,“In Law We Trust”。但是,無論是上帝,還是法律,還是數學,都是“規則”的某種具體形式,“規則”是涵蓋了前三者的大概念。當然,同樣是“規則”,三者相互之間也是有重大的不同的,上帝和法律歸根到底是依靠人來創立、解釋和執行的,有很強的主觀性;數學則是大自然本身的語言和邏輯,人類只能發現並運用它,具有很強的客觀性。所以,筆者理解張首晟教授倡導“In Math We Trust”是因為以數學邏輯來驅動的區塊鏈技術,一旦運行起來,在執行上更具有客觀性和強制性,這大大降低了建立互信和執行的成本。但區塊鏈本身與上帝、法律一樣,決定不了前文說的“規則的目的性”,歸根到底是人來決定玩什麼和怎麼玩,而不是技術。“硬分叉”最鮮明的體現出了這點——“硬分叉”看起來是個技術問題,實質是個規則調整的問題。

二是國內“區塊鏈投資教父”肖風說,區塊鏈行業中可能不會出現“殺手級應用”,與互聯網不同,區塊鏈行業可能永遠看不到用戶上億、日活千萬的互聯網現象級應用。真的是這樣嗎?

也不是。根據上文的論述,區塊鏈存在著構建超級信息或信用社會的機遇。如果這個設想能夠實現,在信息或信用的蒐集、整理、查詢和使用領域,一定會出現用戶上億,日活千萬的現象級應用。

三是區塊鏈的革命性和顛覆性,就在於實現“去中心化”嗎?我的答案:不是。非常有可能,伴隨著區塊鏈技術的應用和發展,未來在廣泛存在各種以區塊鏈為技術基礎的“去中心化”應用的同時,人類同樣是運用區塊鏈技術構建出一個超級中心化的社會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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