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土地上房屋補償後,土地是否還要補償?

今天,秦律師跟頭條網友們分享是有關土地與房屋補償的話題,土地涉及國有土地和集體土地的補償。

國有土地範圍的徵收,主要涉及對上面的房屋進行補償,但往往對還沒有到期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不予補償,這是否違法呢?

首先,政府是有權利提前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具體規定:

1、《土地管理法》第58條第1款: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有關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報經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

(1)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2)為實施城市規劃進行舊城區改建,需要調整使用土地的;

依照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的規定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對土地使用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2、《物權法》第148條: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該土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對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給予補償,並退還相應的出讓金。

國有土地上房屋補償後,土地是否還要補償?

根據以上法律規定,政府部門可以根據公共利益的需要提前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而無須徵得國有土地使用權人的同意。

其次,政府提前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如何補償?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17條規定,補償包括:(一)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二)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三)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可見,補償只針對房屋價值的補償,對於土地未規定補償。但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13條的規定:房屋被依法徵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因此,國有土地就不再給予補償,但應當退還剩餘部分的出讓金。

我國設置的補償制度,只對國有土地上的房屋進行補償,國有土地使用權是無償收回的。也可以理解,房屋作價補償時,已經將土地價值評估其中,土地補償價值體現在房屋價值內。

但是,我們應該知道,集體土地的補償不同於國有土地補償,集體土地徵收時,是區分土地補償和附著物(房屋、樹木、青苗等)補償兩個方面。土地補償費是屬於集體所有者的,對於承包的耕地,補償費通常歸承包人所有。集體土地上的附著物補償費,歸屬於所有人所有,比如房屋,水井、樹木等附著物,歸該物的所有人。這一點,大家一定要清楚。

國有土地上房屋補償後,土地是否還要補償?

最後,國有土地房屋補償價值依據是什麼?答:應為市場價值。房屋的價值和土地使用權的價值均應為市場價值: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規定的補償包含對房屋價值和土地使用權價值的補償,而且均為市場價值。

如第19條規定: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徵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徵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國有土地上房屋補償後,土地是否還要補償?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對“被徵收房屋價值”也做出規定,該辦法第11條規定:“被徵收房屋價值是指被徵收房屋及其佔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在正常交易情況下,由熟悉情況的交易雙方以公平交易方式在評估時點自願進行交易的金額,但不考慮被徵收房屋租賃、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響。”

因而,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應該根據市場價值進行補償,這是目前我國法律規定的補償原則。除非修改法律,土地補償是區分集體土地和國有土地兩個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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