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掃黑除惡|強接工程、下藥詐賭、套路貸……杭州又一批黑惡勢力被判刑!

自掃黑除惡專項鬥爭工作開展以來,杭州兩級法院嚴格遵照上級要求,認真貫徹落實中央、省、市委以及上級法院的部署,迅速組織精銳審判力量全力投入,重拳出擊掃黑除惡,依法嚴懲黑惡勢力犯罪。

截至2019年3月底,全市法院共受理涉黑涉惡一審案件146件1021人,審結56件436人,判處財產刑2895萬元,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129人

強接工程、阻攔施工的惡勢力集團

7名被告人,他們依仗宗族勢力,橫行鄉里,成為地方一霸。他們沒有資質卻要強攬工程項目,缺破壞經營秩序,強攬工程,暴力打壓競爭對手,想方設法從中非法獲利。

基本案情:

2013年至2018年間,被告人張某某、潘某某、吳某某等人為牟取不法利益,糾集被告人高某某、杜某某等人,以杭州市富陽區環山鄉中埠村為固定地點,有組織地從事非法承接工程施工等業務,形成以被告人張某某為首的犯罪集團。該犯罪集團長期以承包工程為名,以當地工程相關項目必須發包給本地村民、工程方租用村集體土地須與各村民談妥等為由,採用阻攔工地施工、滋擾工程工作人員、言語威脅等軟暴力方式,強行承接業務、索取“違約金”、“好處費”等。期間,該犯罪集團共實施敲詐勒索作案3次,被害工程方為保障工程順利開展,被迫向該犯罪集團支付“好處費”、“違約金”等共計人民幣37萬餘元,嚴重影響了當地重點工程建設,破壞了經濟秩序,社會影響惡劣。

【案件】扫黑除恶|强接工程、下药诈赌、套路贷……杭州又一批黑恶势力被判刑!

審理結果:

富陽法院審理後認為,張某某等人在主觀上具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故意,客觀上以威脅行為使被害工程方產生畏懼心理進而成功索取鉅額錢財,依法應當以敲詐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同時,張某某等人有明顯的首要分子,重要成員較為固定,組織成員經常糾集在一起,共同故意實施三次以上惡勢力慣常實施的犯罪活動,屬於惡勢力犯罪集團,依法應從嚴懲處。故以敲詐勒索罪,一審判處被告人張某某等7人有期徒刑七年至十個月不等,並處罰金。

下迷藥、出老千的詐賭集團

兩個惡勢力犯罪集團,37名被告人,以設飯局、勸酒、下迷藥等一系列手段,趁被害人意識模糊時,通過作弊在賭局中進行詐騙,甚至趁被害人失去意識時,用指紋解鎖被害人的手機,直接進行轉賬……該兩案均為公安部督辦的掃黑除惡專項案件。

基本案情:

2017年12月至2018年6月期間,以被告人謝某、劉某甲、李某為首的惡勢力犯罪集團,糾集被告人劉某乙等13人,由被告人謝某、劉某甲在熊某(另案處理)等人處購買“迷藥”(經鑑定,檢出甲基苯丙胺,俗稱“冰毒”),在吃飯、喝酒、唱歌時趁機給被害人下藥,或者採用手機、隱形眼鏡、微型耳塞、賭牌等技術手段“出老千”的方式,在浙江杭州、紹興、金華、寧波等地多次實施詐騙活動,大肆騙取被害人錢財共計27萬餘元,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

2017年9月至2018年6月期間,以被告人呂某、徐某甲等人為首的惡勢力犯罪集團,糾集被告人徐某乙等16人,從被告人韓某等3人處購買“賭博藥”,在浙江杭州、寧波、江蘇等地多次通過設置飯局、酒局對被害人下“賭博藥”,趁藥性發作之際以打“牛牛”、“小九”等方式與被害人進行賭博,同時在賭博過程中使用藏牌、換牌、作弊器等方式“出老千”,大肆騙取、劫取被害人財物高達100餘萬元,造成惡劣社會影響。

【案件】扫黑除恶|强接工程、下药诈赌、套路贷……杭州又一批黑恶势力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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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理結果:

下城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謝某等15人(其中1名被告人另案處理)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騙取他人財物,其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且系共同犯罪。謝某等人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較為固定的惡勢力犯罪集團,其中被告人謝某、劉某甲、李某系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故以詐騙罪,一審判處謝某等15人七年六個月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並處10萬至1萬不等的罰金。

被告人呂某、徐某甲為首,被告人徐某乙等17人參與的惡勢力犯罪集團,夥同被告人胡某、林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下藥、賭博時藏牌、換牌、利用作弊器等方式多次騙取他人財物,其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且系犯罪集團。被告人呂某等4人又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合夥採用下藥的手段劫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搶劫罪,且系共同犯罪。故以詐騙罪、搶劫罪,一審判處呂某等21人十七年至七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並處21萬至1萬不等的罰金。

層層套路的“套路貸”團伙

4人犯罪團伙,實施“套路貸”,以借為名,卻行著非法佔有他人財物之實,為了牟取經濟利益,不擇手段。

基本案情:

2016年8月至2018年2月期間,被告人瞿某、卜某、孫某、俞某等四人陸續加入、並逐步形成以瞿某為首的較為固定的惡勢力犯罪組織,共同實施“套路貸”行為。

2017年5月,被告人瞿某等四人成立了杭州某代信息諮詢服務有限公司,並建立名為“某代高炮營”的微信群對貸款業務進行聯絡、決策。同年9月,有組織的在蕭山某街道周邊對他人以虛高借條、層層平賬、做假流水等手段進行“套路貸”。期間,瞿某等四人還採用高音喇叭滋擾、汽車堵門等“軟暴力”手段勒索財物,或者通過虛高借條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干擾司法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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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理結果:

蕭山法院審理後認為,各被告人為共同實施“套路貸”活動陸續加入併成立公司,建立主要用於貸款業務聯絡、決策的微信群,逐步形成了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依法可以認定為犯罪集團;被告人瞿某對該犯罪集團所涉的貸款業務負有主導權、決策權,系首要分子;被告人瞿某、卜某、孫某、俞某糾集在一起,結夥故意實施了三次以上敲詐勒索、詐騙犯罪活動,依法應當認定為惡勢力犯罪集團。故以詐騙罪、敲詐勒索罪,一審判處被告人瞿某等4人九年三個月至一年三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並處以罰金。

發揮審判職能,

嚴懲黑惡犯罪,

保持高壓態勢,

堅決打掉涉黑涉惡犯罪分子

的囂張氣焰,

剷除其重新犯罪的土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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