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偷偷東西時傷亡,小偷家屬索賠,法院該不該接受訴訟?

聆音佳影


依我之見:受理可以,‘’但是‘’,須經開庭審理如果對小偷傷亡‘’失主無法律上過錯‘’的話,法院必須依法駁回小偷家屬的起訴。

一,小偷的偷盜行依照從古自今的法律丶法令丶法規和人類共同的認知都是違法丶犯罪的應該懲戒的行為,自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來,一九七九年頒佈實行的建國後第一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及隨後多次修訂的刑法均將盜竊罪作為打擊的刑事犯罪行為,比如現行《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丶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單處罰金……。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也明文規定:盜竊公私財物之行為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由此可見,本案例中所述的‘’小偷偷東西‘’是應當追究法律責任的違法行為。

二,現在‘’小偷偷東西傷亡了‘’,小偷家屬起訴失主,那麼失主對小偷的傷亡究竟有沒有法律上應該承擔的責任呢?依我之見:應根據下列具體案情來確定:

A,如果小偷偷東西時被失主發現後為抗拒抓捕丶轉移贓物丶毀滅證據而當場使用暴力其行為依法己由盜竊犯罪轉化為暴力搶劫犯罪而被失主當場實施‘’無限防衛‘’而致其傷亡的,根據我國現行《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之規定:失主依法對正在行兇危及公民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使‘’無限防衛正當防衛權‘’對其致施暴的小偷傷亡的行為不負任何法律責任,小偷傷亡應由小偷自負其責;

B,如果‘’小偷偷東西‘’時被失主發現,失主依法有權追回自己被偷的財物,而小偷被失主追趕慌不擇路,在逃跑的過程中失足墜樓丶溺水丶被撞……因失主‘’依法追趕‘’而無任何過錯,失主依法不承擔小偷傷亡的任何責任;

C,如果‘’小偷偷東西‘’,僅僅是採取秘密手段盜竊失主財物而被當場抓住,而失主卻採取暴力手段將其當場毆打致其傷亡的,失主為免受自己的合法財產不受小偷的盜竊行為,即小偷的‘’不法侵害行為‘’,依照《刑法》第二十條的規定:失主之‘’追趕抓住‘’小偷的行為系‘’正當防衛‘’,但是,失主抓住小偷後對其毆打致傷亡的行為已超過了法律上的‘’必要限度‘’,此時,失主的毆打小偷致其傷亡的行為是要承擔其法律責任的。

三,小偷家屬起訴失主人民法院依法是應當受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民起訴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的有關規定,受訴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其起訴,而受理起訴與最終的裁判結果還須經開庭審理後作出。

那麼法院該如何處理判決該‘’小偷偷東西傷亡‘’案呢?

請問一一‘’小偷偷東西傷亡‘’究竟是哪一種情形呢?

如果經人民法院受理並開庭審理認定一一A,‘’小偷偷東西‘’其傷亡情形是盜竊罪轉化為搶劫犯罪的過程中當場使用暴力被失主行使‘’無限防衛權‘’致其傷亡的;B,或者是小偷偷東西被發現後,為逃避失主追趕而慌不擇路在逃跑中墜樓、墜崖丶墜河丶撞車…等原因傷亡的,失主的追趕和抓住行為是法律賦予失主的合法權力,而小偷之傷亡應自負其責。

那麼,法庭審理屬上述兩種情形的話,人民法院‘’必須依法駁回小偷家屬的起訴‘’。


唐先明75443043


死者家屬的索賠請求在法律上是沒有根據的,因為被盜事主沒有侵權行為,更沒有保障小偷安全的基本保障義務。


北京盈科律師事務所


分情況而論,如果由於入室盜竊轉化為搶劫過程中導致小偷死亡,主人不承擔責任。如果只是盜竊,主人用兇器導致小偷死亡,主人承擔一定的刑事和民事賠償責任。


東莞宋義恆律師


問這個問題的法治意識極為淡薄,訴權是任何人所有的天然權利,無論男女老少還是販夫走卒,皆不可剝奪,任何人不得踐踏!


廣東惠州週一律師


以後小偷進我家偷東西,我裝沒看見,!!!


泰山北斗15943506759532


這種問題就不要問了,因為18年有個類似你這問題爆炸新聞。

說是小偷偷業主樓下的電動車,電線漏電(電動車漏電),小偷電死了。小偷家屬起訴業主賠償,當然還有,業主電動車充電,電線是業主自己拉的電線充的電。

最後法院接受小偷家屬起訴,也讓業主賠償了。

你自己想想吧,法院會不會接受這個起訴?


傑少27187


不要亂噴,如今社會亂象就是就是你們這些吐口水的嘖亂了。小偷在實施偷盜行為過程中不論是什麼原因造成死亡都是活該。法院應該把死因公佈與眾,以警效尤!


茶聖6


小偷深夜偷東西!盜竊!都帶著兇器!如果被偷方不還手那肯定要受到傷害!甚至死亡!所以小偷深夜入宅盜竊被打死了!或者受到傷害!那是罪有應得!如果法院判被盜方賠償那法院肯定是收錢了!如果偷東西也受法律保護那偷東西的人會越來越好!越來越狂!所以偷東西被打死或者受到傷害那是罪有應得!被盜方不承擔責任!


人生如夢親情無價


小偷偷東西時傷亡,家屬索賠,法院不該接受訴訟。小偷偷人已經是違法行為,其傷亡責任完全在小偷自已,其家屬索賠毫無道理。自已盜竊造成了傷害,反而想讓受害人承擔責任,簡直太荒唐了。假設法院要受理,且判小偷承擔全部責任,這是最好的結果。這樣既體現了法律的威嚴,有效的震懾了犯罪行為,更重要的是會產生積極的社會效果。反之,將會造成思想混亂,人們會懷疑法律是維護正義還是特別關照違法行為。之前出現的小偷偷人受傷害,而要受害人擔責的案例,在社會上引起強烈的反晌,我們再也不想看到受害人擔責這樣的判決發生。


微觀之間


過去的小偷盜竊時一旦被人發現要不就跑,跑不掉就抱頭老實捱打,因為他覺得理虧,捱打是天經地義的。現在的小偷行竊時都帶有兇器,一旦被發現便行兇,別說一般百姓,對警察也敢,招招致命,一旦被小偷傷害了還談什麼正當防衛?要先下手為強。現在刑事犯罪成本太低(在某些方面各別法院間接保護了他們),所以才那麼理直氣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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