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因证据不足,检察院又将案件退回公安局,家属能要求放人吗?

真诚171311943


1.如果定罪情节无争议,只是量刑情节有争议,譬如明显可以认定当事人贩卖毒品,只是对贩卖毒品的数量是1000还是100克意见不统一,那估计不可能放人。

2.如果是定罪情节存在争议,如果是第一次或第二次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公安机关的,估计也比较难放人,因为检察院还不会死心,还想再拼一下,看能不能找到证据补正。

3.如果是第三次移送审查起诉或经过开庭后才退给公安机关的,放人的可能性就很高了。因为这种情况下,检察院很难找到新的证据材料进行补正了,只好取保候审或不起诉。


毒品财税律师王如僧


首先得肯定,家属可以要求放人,准确的说法是,犯罪嫌疑人的近亲属有权申请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实际上,在刑事诉讼的侦查 、审查起诉、审判环节,近亲属都可以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放人),至于放还是不放,由办案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也就是说,近亲属有申请的权利,办案机关有决定的权力。



(上图为刑事诉讼法中相关条文)

从你的问题可以推测,本案的犯罪嫌疑人是被逮捕而羁押在看守所的。

近亲属可以去检察机关问问,因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是建议公安机关撤案还是补充侦查。如果是建议撤案,那么公安机关自然会放人,如果是退回补充侦查,建议参考以下内容。

下面同你分享变更强制措施(放人)的办法:

1.该案如果涉及赔偿问题,建议尽快和被害人一方商量好赔偿数额,一次性或者分期付款,取得被害人的书面谅解,然后拿着书面的谅解书到检察院或公安机关书面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检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会在收到书面申请的三日内给你回复。

2.该案如果不涉及赔偿问题,说明案件性质比较严重或者嫌疑人自身的社会危害性比较大所以才会被逮捕,检察机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是为了进一步核实案件事实,调取新的证据,补充侦查完毕后公安机关会把案件连同补充的证据材料再送到检察院审查。当然,退回公安机关以两次为限。这种情况下,近亲属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的可能性比较小。只能从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期限是否届满、交纳数万元甚至更多的保证金、提出有身份地位的保证人、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等方面考虑。不过,同第一种情况一样,近亲属还是可以书面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至于成功与否,就看运气了。

3.如果确实比较担心自己的亲人在看守所受罪,建议替他(她)请个当地的律师,多打听打听,请那种收费合理,办事操心的律师,他们因工作性质,和公安、检察院的办案人员接触较多,可以更好的和办案单位沟通,或许会有帮助。


晚熟小哥


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结束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而检察机关经过审查后认为依据现有证据移送法院起诉,存在证据不足的问题,故依法可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般限制退回补充侦查的次数为两次。经过两次退查后,检察机关认为依据现有证据和退查补充的证据,仍然不足以达到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检察机关依法可以做出不起诉决定。但在司法实践中,退查只能限于两次的规定,一些地方的检察机关并不遵守。比如我在南疆一地区办理的一个贩毒案件,检察机关先后以证据不足为由,退查两次;又以管辖争议为由,退查两次。自2017年8月份我会见过一次,至今为止还没有移送法院。超期限羁押嫌疑人的情况普遍存在!所以,不要以为检察机关退查后,就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改变强制措施,要求他们放人了。当然,如果案件已经退查达到法律规定的两次,你委托的律师可以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检察机关依法变更强制措施,比如改逮捕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孟子君律师123


这个问题涉及到退回补充侦查和变更强制措施两点法律知识,我来简单为大家介绍一下。

退回补充侦查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以后就会把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经过审查,如果认为该案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那么就会提起公诉;相反,如果检察院认为该案件证据不足、尚不能完全排除合理怀疑,那么就会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一般来说,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最长期限是一个半月,而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最长期限是一个月,而退回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也就是说,在这个阶段的最长期限是六个半月。

变更强制措施

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立案侦查时,如果认为他罪行重大或者具有一定的危险性,那么就会对他采取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

当然,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对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期限有一定限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拘留的最长期限是37天,而侦查阶段逮捕的最长期限(即侦查羁押期限)是7个月。也就是说,如果在7个月内公安机关都没有侦查终结的话,那么就要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或者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总之不能再继续关押在看守所了。

总结

总的来说,检察院审查起诉和退回补充侦查的这一阶段,其实也属于侦查阶段。因此,如果因为退回补充侦查而超过了犯罪嫌疑人的侦查羁押期限,那么就要对他变更强制措施。


冰焰


能啊,家属可以在任何时候要求放人,这是家属的自由。

只不过,能不能放人,得按照法律规定和案件侦办情况来办。

正如题目所说,检察院退卷回公安,在审查起诉阶段一般理由就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且也会附上补侦提纲,要求补充侦查,补足证据。这是常见的诉讼活动。所以出现退回公安的情形,不代表案件一定是发生了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变化。而在报捕阶段,检察院将案件退回公安,这时候要看退回来的除卷宗外还有啥,如果是批捕决定书,那还得执行逮捕,如果是不予批捕通知书,那就要变更强制措施,如果直接就是不批准逮捕通知书,那么就该撤案放人。


云淡舷窗外


从问题可以看出本案犯罪嫌疑人已经被侦察机关羁押并侦查终结移送检察院,检察院在诉前审查时发现证据不足又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按照刑事诉讼法及相关解释规定,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证据不足的,可以自行补充侦查,也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每次1个月,两次为限。如果经过退回公安机关一次或两次补侦,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提起公诉;如果经两次退回补侦,仍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检察院可因证据不足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并要求公安机关依法释放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因此,家属不能仅凭检察院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就能提出放人要求,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荷叶下避雨的青蛙


首先 我们得搞清楚案件进行到了哪个阶段。你所说的,应该是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了。你得去问一下,检察院是不是做出了证据不足不起诉的决定,因为对于证据不足,检察院有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机会,法律规定不是所有的案件都退回两次后才能定不起诉。

再次 对于哪些情况检察院应该不起诉,公安机关应该撤销案件,对于刑诉法第16条的规定。你看你有没有这种情况。

最后我给你一下刑事诉讼流程图,让你对这个过程有个清晰的认识。


每天读学一点法律


【看案件处于什么阶段?】

因证据不足,检察院将案件退回,不同阶段情况不同。一般分两种情况:

一、检察院作出退补侦查决定。

案件由公安机关移送到检察院起诉后,检察院经认为证据不足,会有一到两次补充侦查,每次时限一个月。这种情况如果处于捕后起诉状态,嫌疑人会继续羁押。

二、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经补充侦查,检察院认为仍证据不足的,检察院会作出不起诉决定。此时,如果嫌疑人处于羁押状态,即使家属不申请释放,办案单位也会解除强制措施。

总之,家属先应了解清楚案件目前处于什么阶段,才能有针对性的决定所要采取的申请。





黑猫警长之矫情包子


依我之见:如果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羁押的而退回补充侦查期间,其家属有权申请(放人)变更刑事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但是‘’一一是否变更强制措施而‘’放人‘’(取保候审)由办案机关依法根据公共安全之考量而谨慎而为之。

一,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如果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涉嫌构成犯罪,依法应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的话,依法必须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如果经检察官审查认为案件事实不清丶‘’证据不足‘’的话,检察机关有权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以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为限;如果经两次补充侦查查清了案件的犯罪事实,且案件的证据已排除了合理怀疑,符合提起公诉的证据要求,那么,依法应当提起公诉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如果经检察院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案件事实仍然不清丶证据不足丶合理怀疑仍未排除,其证据不符合提起公诉的证据标准,那么,检察机关只能依法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

二,检察机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犯罪嫌疑人家属是否有权‘’提出放人‘’,即变更逮捕羁押犯罪嫌疑人而释放犯罪嫌疑人呢?

依我之见:犯罪嫌疑人的亲属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都有权申请取保候审(放人);但是一一一是否办案机关就会‘’放人‘’(取保候审), 取决于‘’案件性质‘’,取决于犯罪嫌疑人的‘’个人人身危险性‘’。如果案件性质属杀人丶放火丶绑架丶抢劫丶强奸…等严重危害社会的暴力犯罪,这种‘’案件性质‘’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公安丶检察机关在‘’放人‘’(取保候审)时会相当谨慎;如果犯罪嫌疑人因此案而被逮捕羁押,而在此之前犯罪嫌疑人系累犯丶有前科,或有自伤自杀丶有毁灭伪造证据丶有威胁报复受害人……等再次危害社会的‘’个人人身危险性‘’。那么,因该案的上述‘’两危性‘’决定了公安丶检察机关会相当谨慎地考虑是否对补充侦查期间是否对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放人)。也就是说:犯罪嫌疑人家属有权申请取保候审,办案机关也有权谨慎采取或变更刑事强制措施以维护公共安全,并非家属提出放人请求而办案机关就会更強制措施。


唐先明75443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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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断题主这方已经被逮捕了,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初步认定犯罪嫌疑人涉嫌构成犯罪,就会把案卷卷宗移交到检察院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这时属于审查起诉阶段。因为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证据不足,要求将案件退回公安局补充侦查是很正常的事情。案件卷宗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公安机关应该在1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2次退回为限。2次补充侦查后,检察院仍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会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 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 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 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目前案件还未结案,该犯罪嫌疑人还未洗脱嫌疑,家属仍需要耐心等待公安机关的侦查结果,但只要符合一定条件的还是可以申请取保候审“放人”,但这时的“放人”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释放,经历2次补充侦查,检察院认为证据不足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后的放人,证明按照目前的证据无法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才是真正的结案、释放。

希望以上解答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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