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華澤鈷鎳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訴訟進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的內容真實、完整和準確,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一、本次訴訟的基本情況

2017年3月1日,成都華澤鈷鎳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收到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6】魯01民初1087號),主要事項為山東黃河三角洲產業投資基金合夥企業(有限合夥)與成都華澤鈷鎳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王輝、王應虎保證合同糾紛案,公司已於2016年6月8日披露了《訴訟公告》(公告編號:2016-092)。

二、有關本案的基本情況

(一)原告與被告方

原告:山東黃河三角洲產業投資基金合夥企業(有限合夥)

被告:成都華澤鈷鎳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王輝

被告:王應虎

(二)訴訟原因

2015年10月25日,原告與王濤簽訂借款合同,約定王濤向原告借款3500萬元人民幣,借款期限為自打款之日起兩個月,利息為年息18%;同時約定逾期還款每逾期1日,應支付未還金額的0.1%作為違約金。2015年10月27日,原告向王濤轉款3500萬元,自此日起,王濤應於2015年12月27日還款。

2015年10月25日,原告分別與成都華澤鈷鎳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王輝、王應虎簽訂保證合同,兩份保證合同約定三被告擔保原告對王濤享有的全部債權,包括但不限於本金、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及為實現債權的費用,保證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原告有權向被告直接要求承擔保證責任。

原告與三名被告簽訂的保證合同約定如發生糾紛,由原告住所地有管轄權的法院管轄。借款到期後,經原告多次催要,王濤仍不還款,上述被告也沒有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侵害了原告的財產利益,原告特訴至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望法院判如所請,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

(三)訴訟請求

原告請求:

1、請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對借款本金3500萬元及相應利息105萬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2、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對逾期付款違約金5119100元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暫計算至2016年5月16日,此違約金應計算至判決生效之日止);

3、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對實現債權的費用100萬元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差旅費、保全費、擔保費等);

4、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三、判決情況

2017年3月1日,成都華澤鈷鎳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收到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6】魯01民初1087號),判決如下:

1、被告成都華澤鈷鎳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王輝、王應虎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對王濤所欠原告山東黃河三角洲產業投資基金合夥企業(有限合夥)借款本金3500萬元、期內利息105萬元、逾期還款違約金(逾期還款違約金自2015年12月28日起至本判決生效之日止,以本金3500萬元為基數,按照年利率24%的標準計付)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2、被告成都華澤鈷鎳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王輝、王應虎承擔擔保責任後,有權向王濤追償;

3、駁回原告山東黃河三角洲產業投資基金合夥企業(有限合夥)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52646元,財產保全費5000元,均由被告成都華澤鈷鎳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王輝、王應虎共同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四、簡要說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訴訟仲裁事項

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無應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訴訟、仲裁事項。

五、本次訴訟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後利潤的可能影響

對公司本期利潤無影響。期後如果王濤無力償還,公司負有連帶責任,將對公司造成損失。

六、其他說明

上述判決結果為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結果,原告、被告均有權提起上訴,因此,該訴訟事項最終判決結果尚存在不確定性。

七、備查文件

《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

公司將根據相關規定對本案的進展情況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特此公告

成都華澤鈷鎳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會

二O一七年三月二日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