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完整和准确,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7年3月1日,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鲁01民初1087号),主要事项为山东黄河三角洲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王辉、王应虎保证合同纠纷案,公司已于2016年6月8日披露了《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16-092)。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原告与被告方

原告:山东黄河三角洲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被告: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王辉

被告:王应虎

(二)诉讼原因

2015年10月25日,原告与王涛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王涛向原告借款3500万元人民币,借款期限为自打款之日起两个月,利息为年息18%;同时约定逾期还款每逾期1日,应支付未还金额的0.1%作为违约金。2015年10月27日,原告向王涛转款3500万元,自此日起,王涛应于2015年12月27日还款。

2015年10月25日,原告分别与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王辉、王应虎签订保证合同,两份保证合同约定三被告担保原告对王涛享有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为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原告有权向被告直接要求承担保证责任。

原告与三名被告签订的保证合同约定如发生纠纷,由原告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王涛仍不还款,上述被告也没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侵害了原告的财产利益,原告特诉至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望法院判如所请,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三)诉讼请求

原告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对借款本金3500万元及相应利息105万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对逾期付款违约金51191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暂计算至2016年5月16日,此违约金应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

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对实现债权的费用100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差旅费、保全费、担保费等);

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三、判决情况

2017年3月1日,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鲁01民初1087号),判决如下:

1、被告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王辉、王应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对王涛所欠原告山东黄河三角洲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借款本金3500万元、期内利息105万元、逾期还款违约金(逾期还款违约金自2015年12月28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以本金35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被告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王辉、王应虎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王涛追偿;

3、驳回原告山东黄河三角洲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264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王辉、王应虎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四、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对公司本期利润无影响。期后如果王涛无力偿还,公司负有连带责任,将对公司造成损失。

六、其他说明

上述判决结果为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结果,原告、被告均有权提起上诉,因此,该诉讼事项最终判决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

七、备查文件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对本案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一七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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