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親、繼母、養女三人一起生活,父親有兩兒子,繼母去世,父親才發現兩套房產都是養女的,對此你怎麼看?應該怎麼辦?

睡荷837


這個問題我們要弄清楚繼母去世前兩套房產的歸屬。

父親婚前財產

若這兩套房產屬於父親婚前財產,那麼繼母侵佔丈夫婚前財產的,構成侵佔罪。丈夫的婚前財產是其個人財產,要依法定程序由丈夫的繼承人進行繼承。繼母不得隱匿、轉移。如果繼母明知是丈夫的婚前財產,而予以隱藏、轉移、變賣,涉嫌構成侵佔罪。父親可以提起刑事控告,但是現在繼母已經去世,只能去法院起訴要求養女返還兩套房屋的所有權。

父母繼母的婚內共同財產

如果是婚內共同財產,按照我國《繼承法》的規定,配偶、父母、子女為第一順位繼承人。因此,三個子女都有權利繼承,同時父親作為配偶也有權利繼承,可以起訴至法院。

繼母婚前財產

如果兩套房屋屬於繼母婚前所有的財產,這兩套房屋繼母是有完全的支配權的,因此她給養女也是沒問題的。


律師說


雖然房子登記在養女名下,但父親仍然可以在裡邊安享晚年,如果父女之間感情很好,便不用在意這些細節。

從題目中所述信息來看,這個家庭的具體情況相當複雜啊,我先來簡單描述一下。父親和前妻因為不育,領養了一個女兒。後來妻子不幸要死,父親便給養女竟娶了一個繼母。於是,這三個毫無血緣關係的人組建了一個家庭。後來,繼母去世後,父親這才發現兩套房產都登記在養女名下。

至於為什麼兩套房產都登記在養女名下,而父親一直都不得而知,我推測可能是因為,之前父親的原配夫人尚還健在時,她對養女感情深厚視如己出。後來在購買房產時,原配夫人就一心想著養女利益,便登記在了她的名下。同時原配夫人在家裡的經濟地位無可撼動,父親也不問家事,所以對整件事情一無所知。

直到繼母去世父親才終於意識到生命脆弱,也是時候該訂立遺囑了,於是便清點自己名下財產,這才發現兩套房產都登記在了養女名下。

對於這種情況,如果父親除了養女便無其他子女,並且他和養女之間也感情深厚,以後都靠她養老送終了。那麼,父親大可不必在意房子登記在誰的名下,反正以後都要和養女在同一屋簷下,自己死後所有財產都歸養女,何必要在意這些細節呢?

相反,如果養女對自己一直不太上心,以後多半也指望不上她,那就要慎重考慮了。如果這兩套房產是在自己和原配夫人的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用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的,那麼這套房產就屬於夫妻共同共有。而原配夫人瞞著自己單方登記在養女名下,屬於無權處分,如果父親不予追認,那麼該贈與行為不發生法律效力。如果當初購房票據都還在,那麼父親可以提起確權之訴,請求法院確認該房產是自己和原配夫人的共同財產。

綜上所述,是否要採取應對之策,要視情況而定。


冰焰


之前兩兒子和他們一起生活,兩兒子結婚後他們三人跑去成都,養女是繼母婚前領養的。買的第一套房是以養女名義買的,第二套房是繼母名義買的,兩年前也過戶給養女。這一切父親並不知道。養女趕他走才發現這些陰謀。父親長年在外做生意,家裡的事並不清楚。父親想把兩套房子要回來給親生兒子。如打官司,能要回來嗎? 如果是這種情況,父親只要有相關證據,證明第一套房子的購房款是父親二人全資出的,那麼第一套房即便寫的產證是繼女名字,房子也應該是父親母親夫妻的財產! 就是說,第一套房 父親母親應該各有50%份額! 第兒套房同理,父親母親各有50%的份額,母親揹著父親把房子轉給女兒是侵犯了丈夫的合法權益! 如果母親去世時候沒有遺囑,那麼按照法定繼承,父親原本自己應有份額加上繼承母親遺產的份額 應該是50% +12.5% =62.5% 繼女以及兩個兒子 各得12.5%


手機用戶6026973795


男人和女人的區別,一般再婚有孩子的,尤其是喪偶重組家庭的。女人顧孩子,留後路,會把之前的財產都給兒女,然後儘量想方設法分男方的財產,一般再婚是為了讓男方幫養孩子。男方則會把財產握在自己手裡,即便是前妻去世應該分給孩子的,也不會給。

男方女方其實心中都是偏向自己孩子的,但最後結果,往往是女方孩子最後得到的東西多些。

如果是男方婚前財產,就有點過分了,畢竟兩個兒子的母親辛辛苦苦掙下家業,也是為了自己的兒子,同是女人不能體諒,太過自私。

夫妻共同財產,應該按繼承比例給女方的女兒。

女方婚前財產,既然女方意願是給女兒,男方不應該再有想法。


傲劍天之英豪


父親,繼母養女三人一起生活,父親有兩個親兒子,可是繼母去世的時候,父親才發現繼母的兩套房產都是養女的名字。這可以看出繼母對這個養女,感情是十分深厚的,而且從這個繼母改房證的名字為自己的養女看來,他父親也不知道這個房子的房證兒的事情。


這也就是說這個房子只是繼母的財產,而不是父親的財產。不然的話,房產證上的名字寫誰?作為父親的也不能不知道。從這次房產劃分的結果來看,這個繼母就是想讓自己的養女能有一個美好的未來,能有一個好的經濟基礎。這是房產擁有人的安排從法律上角度來講,這種繼承方式是合理的是應該受到保護的。
所以說作為父親的也只能相信這個現實,因為這個房產只能說明是這個繼母留下來的,而且是屬於人家繼母的個人財產,人家有權利怎麼分配,所以說給養女也是合情合理合法的。


伊春美食美客


首先,本人不去房本的名字是改不了的!!父親不知道房子的名字,只有兩種可能!一,就是房子本來就是母親再婚前的!名字本來就不是父親的!所以母親以防萬一,把房子提前給女兒,誰也管不著!二,房子是再婚後買的,寫的妻子的名字,然後妻子偷偷把房子過到女兒名下!這兩種情況不論那種,房子已經在女兒名下,父子三人都沒有權利要求女兒把房子拿出來平分,除非女兒自己願意!!否則,法律不予支持!!還有就是從這兩種情況可以看出:第一種情況,是父子三人本來就動機不純!!第二種情況,就是父親認人不明,而且有點過於缺乏常識!!所以說這兩種情況下只能有一個結論,這個不親_不是太精明就是太傻!!你覺得呢?

還有,如果夫妻再婚時女兒未成年,女兒有贍養繼父的義務!如果夫妻再婚時女兒已經成年,那女兒可以說跟這一對父子一點關係都沒有!!也不用承擔贍養義務!!



碧海情濤碧遊仙


一眼都能看出這是一個重組的家庭,父親再婚後和繼母養女共同生活在一起,如果這兩套房產是父親和繼母婚姻存在期限內共同出資買的話,這就屬於婚姻期限內的夫妻共同財產,雙方的子女都有繼承。繼母把兩套房產歸了自己的女兒,就侵犯了兩個繼子的擁有權利。

這兩套房產如果是父親婚前的房子,這就屬於父親婚前的個人財產。繼母去世把兩套房產都留給了養女的話,這是屬於繼母為女兒私自轉移房屋產權的侵權行為,只要有充分的證據鏈能夠證明是父親婚前的個人房產,養女對兩套房屋的佔有就屬於非法的。這兩套房屋的房產贈予權只屬於父親擁有,應該由父親來指定贈予誰或者由兩個兒子繼承。

如果這兩套房產是父親再婚前屬繼母個人擁有,這就是繼母的婚前個人財產,她有權將兩套房產的繼承權交給她自己的女兒來繼承,也是合情,合理,又合法的。


老蔣閒言


支持兩套都給養女。我想你父親不會不知情,而且其中一套房肯定就是專門為養女買的新房,三人合住的那套本來打算是他們夫妻百年以後留給養女繼承的!只是沒想到老伴走的有點早。你父親老伴一去世,兩個兒子想到房子的歸屬問題,然後來問你父親,你父親應該是為了照顧你們感情而說自己不是很清楚產權的事!僅僅是打發你別多問了。這種情況應該是你父親和你養母生前很相愛,愛屋及烏也很愛養女,而生活裡兩個兒子家境都比較好不必操心,這是你父親與你養母決定和安排好的!並非你養母去世了,你父親一看房產證也懵了!如果你父親真懵了的話,除非買房的錢就不是他出的。

如果你們確實生活不錯,那請尊重老人的決定,別搞什麼官司之類。


溫舟小魚


窮瘋了? 後老伴去世了,想分得一杯羹,結果沒吃到,還想爭???房子是你繼母買的,她有權決定把房產給誰。你說父親給繼母買房子,錢的出處證據呢?貪婪到別人的房產也想奪走?房產名字已經更名,你還爭?是不是窮瘋了?不是你的東西也想強行奪走是要拉仇恨惹災禍上身的。曾經有部電影,《幾爾杜先生》,講一男子謀害單身富婆,霸佔其財產之事。此類案件如不能正確處理,將讓心術不正者心生歹念,坑謀拐騙,謀財害命將愈發猖獗。


龍REBIRTH


養女在法律上的權利與親生女兒是同等的。這是我們要先了解的一個法律常識,養女,親生女,私生女,權利是一樣的,沒有高低貴賤之分。

父親,繼母,養女三人一起生活,父親有兩個兒子,繼母去世,父親發現兩套房子都是養女的,這有什麼問題嗎?

我們可以從題主的問題中發現,問題是這個父親的兒子提的,表面說替父親提問,實際說白了,是想問他自己是不是有繼承權。

從現有的情況看,房子已經是養女的,證明,這個房子就不是父親與繼母的共同財產,這兩個房子都是繼母的個人財產,而繼母以贈與的方式,把房子給了自己的養女,這個行為是完全合法的。

繼母有權處置她的個人財產,這是沒啥可說的,所以這兩個繼子,只能看著眼饞,而沒有啥其他辦法,其實,你們親生父親的財產,也可以讓老人家贈予或者遺囑方式給親生兒子,這樣,老人家去世之後,別人是沒有繼承權的,前提是,老人家如果有個人財產的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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