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審理一起涉黑“保護傘”上訴案

4月2日,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院長、二級大法官黃海龍擔任審判長在桂林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上訴人桂林市永福縣原政協主席劉永祥犯包庇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受賄罪上訴一案。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檢察長、二級大檢察官崔智友出庭履行職務。

一審審理查明,2013年以來,被告人劉永祥明知李佳(另案處理)有參與故意傷害、開設賭場、打架鬥毆等違法犯罪行為,卻收受李佳賄賂,幫助該組織成員獲取政治地位,或向相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說情打招呼,包庇該組織的違法犯罪行為,嚴重破壞永福縣羅錦鎮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另外,被告人劉永祥還為李佳、饒連發、永福縣第三建築安裝工程公司等個人和單位,在選舉政協委員、工程承攬、職務調整等事項上提供幫助,收受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147.185萬元。

2018年12月27日,桂林中院一審以被告人劉永祥犯包庇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和受賄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四年,並處罰金100萬元。

宣判後,被告人劉永祥不服,上訴至廣西高院。

在二審庭審過程中,黃海龍主持法庭調查、法庭辯論等訴訟程序,引導辯、檢雙方對案件的事實和證據以及本案爭議的焦點進行舉證、質證和辯論。上訴人劉永祥在法庭上作了最後陳述。

廣西高院認為,上訴人劉永祥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多次為以李佳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及其成員予以包庇,其行為構成包庇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同時還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巨大,構成受賄罪。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合法。經合議庭評議後當庭作出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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