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資醫療機構的過去、現在和未來(下)

上期邵律師就外商投資醫療機構的過去和現在進行了法律的分析,這期我們將繼續就外商投資醫療機構現在涉及的幾個重要問題以及外商投資醫療機構的未來進行進一步的分析。

(一)外資的投資範圍

目前法律規定外商投資醫療機構必須是獨立的法人,不允許自然人投資。除了港澳臺地區的投資人允許設立獨資醫療機構外,其他地區的外資投資醫療機構僅限於合資、合作的形式。如上海的禾新醫院就屬於臺資獨資醫療機構。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獨資醫療機構的投資總額,三級醫院不低於人民幣5000萬元,二級醫院投資總額不低於人民幣2000萬元,在老、少、邊、窮地區設置可以適當降低要求。合資醫療機構的投資不低於2000萬元。

(二)外資的出資比例要求

初了港澳臺地區投資人在國內設立的獨資醫療機構可以100%控制企業股權外,法律規定設立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的股權中,中方要佔不低於30%的股權,也就是外資所佔股比不高於70%。

(三)監管審批方式

設立港澳臺獨資醫院需要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層層報送,最終審批部門為衛生部。如果為中醫醫院,中間報送部門還有中醫藥管理部門相關部門,最終由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審核後轉報衛生部審批。衛生部審批後,營利性醫院向商務部報批,非營利性醫院向商務部辦理備案流程。

設置合資醫療機構,應當向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在獲得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設置許可後,還須向省級商務部門提出批准申請。

我們可以看到獨資醫療機構要求更高,審批在衛生部及商務部,而合資醫療機構要求相對低,只要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及省級商務部門審批。

如果未經批准,成立醫療機構並開展醫療活動的,法律規定視同非法行醫,由縣以上地方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三、外商投資醫療機構的明天

(一)政策的變化

2015年的時候衛生部曾經就《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管理辦法》修訂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但是,此後修訂稿遲遲未公佈,因此目前適用的仍然是2009年版的《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管理辦法》,由此我們知道今後這部法規完全是有可能被修訂的,並且是個大概率事件,只是時間的問題。

分析修訂稿的相關內容,其最大的一個變化是投資金額的大幅提高,將外商投資門檻由2000萬元提高到了1億元,中西部地區或者老、少、邊、窮地區不低於5000萬元。如果未來修訂稿公佈的話,對於資金實力雄厚的投資人而言沒有太大的影響,但是對於那些青睞於小規模專科領域的投資人而言將因為門檻的大幅度提高而受到影響。

因此,如果有外商投資人有意投資國內醫療機構的,建議儘早規劃,以防止國內政策的變化帶來的衝擊。

(二)獨資或合資的選擇

之前和許多機構投資人交談中,邵律師瞭解到有很大一部分外商投資人更青睞於外商獨資,由於受到國內政策的限制,也出現了一些“合資兼具獨資性質”的企業。

據瞭解,目前這類企業的主要形式有以下幾種:

1、通過允許設立獨資的港澳臺地區轉投資進入國內市場,採取收購或者併購形式來實現國內的外商獨資醫療機構,其最大的法律風險在於國內審核時將重點對服務提供者進行“事實質性商業經營”的審查,並且要求股權持有1年以上,批准的行政部門級別比較高,在衛生部和商務部層級。

2、通過國內設立外商獨資企業再進行轉投資醫療機構,其從公司的性質上將不再是外商投資企業,而屬於國內的本土企業,其最大的法律風險在於如何避免將來被有關部門認定為“採取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詬病。

3、通過協議控制國內投資人,達到合資兼具獨資企業的性質,雖然有中方的參與但是其本質是獨資企業,其最大的法律風險在於如何用協議完全控制住另一方,以及有些通過“代持”的中外合資醫療機構將來一旦“代持協議”被曝光,將有可能被有關部門認定為“採取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從而受到行政處罰,甚至責令停產停業的風險。

從目前來看,外商投資醫療機構在很長一段時間內國家仍然將採取保守的態度,外資如果在醫療領域需要進入中國市場與國內資本進行競爭,還需要做好前期的充分調研,中國市場足夠大,想要分到一畝半分田,對地區差異、資源發佈、人才積累方面需要進行全面的研究,同時要防止政策層面的變化帶來的衝擊,早作準備,看準時機,合法合理的投資才是上策。

(完)

外商投資醫療機構的過去、現在和未來(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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