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面试,被要求2年内不能要孩子,否则无条件离职,并扣除2个月薪资,你怎么看?

独悦乐不如众悦乐


要求女员工2年内不能要孩子的规定很显然是不合理也不合法的,这也从侧面也反应育龄女性在职场上的竞争力很大程度上受生育拖累,既想要捍卫自己的生育权,又想要争取到好工作对女性来说真的是越来越难。

还记得去年还是前年京东老大酒桌上对怀孕女高管说的话吗,那可是央视镜头拍摄着的时候呢,不知道的可以搜索一下。

企业是讲究利润,讲究成本收益的地方,假设在就业市场上同样是5000的薪水,招一个不会休产假的男员工划算呢,还是招一个入职后很有可能立马怀孕生孩子的女员工划算呢?很显然是前者。那么女性想要在这个竞争中胜出,只能证明你的价值比5000元薪水的男员工更高,或者与公司达成一致,短期内不考虑生孩子。

那么摆在前面的只有两条路,一条是降薪,原本照自己的能力能值7000元的薪水的,自己降薪到5000元,让公司觉得招你即使是你会生孩子,也很值;另外一条就是保证短期内不生孩子。

这个保证大多数时候其实是一种非明面上的契约,公司和女员工不必签协议,全靠自觉,因为一旦真正签协议就违法了。当这个隐藏“契约”被违背的时候,企业在合法的范围内也无法做出对女性不利的事情,只是降低了自身的诚信值。


职场三原色


题主你好,很高兴回答你的问题!

关于入职面试和劳动法,我也知道一点,在这里我有话说!

一般来说,公司的HR不会脑残到这个程度,这简直是丧心病狂!

2年内不要孩子不是由他决定的,而是由你老公决定的!

至于说无条件离开,还要额外扣工资。这就更是扯淡了,敢这么做的企业等着被碰瓷吧,一碰一个准!

先不说怀孕要求你无条件离开这件事,先谈员工离职扣发两个月工资的事,如果真的有这条件,我愿意雇佣一帮人去教他做人,告诉他劳动法是有用的!

《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给劳动者,不得克扣或拖欠劳动者工资。不包括:1.用人单位遭受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2.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整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周期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根据当地情况定。其他情况下拖欠工资均属于无故拖欠。《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外规定时间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外,还需要额外发放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

至于说女员工孕期的法律保护,这内容就更多了,总之一句话,你只要不犯错,他敢刻意找事开除你或者逼你走,拿着证据一告一个准!

总之,一个法盲的HR会给公司带来灾难,说是入职1年(这个也不符合规定)不希望员工要孩子这个都能理解,敢说两年纯粹扯淡!如果工作不错,可以选择入职,第二年可以备孕生孩子!


仅是路人


这种要求不合理,也不合法,而且也无效。

这种公司不去为好。从这些要求可以看出,公司没有把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当回事,当然也不会把员工的权益放在眼中。

公司的眼中只有自己的利益。

那么在公司中工作的员工有多少人全心全意在工作,很难说。员工能在公司工作多久,也很难说。

一旦员工与公司出现利益冲突,公司会怎样处理,也一目了然。

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远离这类公司。


老刘谈HR


一、首先,公司会提出录用后两年内不能要孩子的要求,通常都是针对已婚未育的女性求职者。

  • 女性在职场中一直以来都有受到不同程度的性别歧视的,若是在国企、公务员或事业单位等享受公务员待遇的还好,毕竟这些是统一招考,一旦录用就相当于是铁饭碗,除非犯重大过错,一般是不存在像私企那样的公司破产倒闭、经济性裁员等情况的,因此不管是男性还是女性,一旦进入公务员体制,就相当于有了一份生活的保障,女性员工结婚生产大多不会对职业有太大影响。

  • 但是对于普通私企则不同了,私企老板经营公司是以盈利为目的的,而员工人数、薪资多少、工作效率都会影响到公司运营的成本支出,因此在招录人员时除了要求专业、学历对口之外,必然也会对员工性别、年龄、婚否、育否这些足以影响运营成本支出的因素进行考量,以期达到以最少的工资聘请到最能给公司带来更大经济回报的员工。而女性求职者在这些方面存在必然的劣势,28岁到35岁之间是女性求职者面临的尴尬求职年龄,这个阶段的女性求职者无论是未婚未育、已婚未育还是已婚已育,都可能面临家庭生活以及孩子的拖累,都会是职场求职的减分项,或多或少影响到求职成功率。


二、我们前面简单介绍了企业提出要求2年内不能要孩子的原因,下面来分析一下企业这样的要求是否合理。

  • 很明显,企业要求应聘者2年内不能要孩子,否则无条件离职,并扣除2个月工资,这样的做法是不合理而且是违法的。

  • 生育权是宪法赋予每一位适龄公民的权利,任何人或单位都不能予以限制或剥夺,因此是否要小孩、什么时候要小孩,在法律规定内要一孩还是二孩都是适龄有生育条件的公民自主选择的权利,该单位在面试时要求应聘者两年内不能要孩子的做法是违法的,应聘者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维权。
  • 其次,即使员工在面试时同意了企业提出的两年内不生孩子的要求,但该员工入职两年内却怀孕生产了,该企业也不得以员工违反“两年内不能生孩子”的约定为由要求该员工无条件离职,也不得扣除员工的工资。因为“两年内不能生孩子”这一约定本身是违法的,自然法律不会保护违法约定的执行了。企业以此作为辞退员工并扣除工资的理由不成立,如果该企业执意要辞退该员工并克扣工资,则该企业的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企业需要向员工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并还应退还已克扣的两个月工资。

法客微语


显然,用人单位的这种行为是违反劳动法及相关妇女权益保障法的。

不过,从用人单位的角度考虑,对已婚女性提出入职后两年内不能怀孕生育的要求,也是情有可原的:许多公司招聘一个职场新人,前三个月到半年,都是要进行职业培训后才能正式上岗的,若员工正式上岗不到一年就进入怀孕生育期,就无法正常工作,公司又得招聘新人培训后接替该员工的工作,这不仅仅是增加了公司的人力成本,还会影响工作的效率等。对实力雄厚的公司,这块成本是可以承受的,但对众多小企业来说,若这样的员工多了,是不可能承受的。现实中,许多中小企业招聘新员工时,虽然不直接提出这样的要求,但这却是企业老板包括一些国企管理人员不得不考虑的问题。因此,若两个女性来应聘,一个已婚并且生了孩子,一个已婚但没有生育,哪怕前者的学历、年龄等条件不如后者,但前者被录用的概率却大大高于后者。

面对这种情况,许多人可能会将企业老板推上道德的审判台:这是对女性的歧视!是削夺了女性自由生育的权利!

从整个社会层面来说,这种行为是应该谴责的,但是,要彻底杜绝这种行为,只靠企业老板的道德觉醒是不够的,还应该采取一些措施,将企业老板个人承担的这块成本在全社会合理分摊,如:从税收上给这样的企业一定的优惠;在社保中给怀孕哺乳期妇女及婴幼儿以生活补贴,以减轻企业的负担。

只有企业与社会合理分摊妇女生育期给企业带来的负担,才有望彻底解决这个问题。


保险老曹


无理、无效的要求

公司的要求,已经严重违反了劳动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即使签订在劳动合同内,也属于无效条款。劳动者在入职时即应知道该条款即使签订,也因为违反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一个公司要做大做强,固然要考虑经济利益,但绝不能忽视其作为经济主体的社会义务。公司的每个员工都为公司贡献过,公司与其变着法的去限制员工,不如痛痛快快的缴社保,让员工休完产假好好工作!


毕竟,现在社保税务统一管理,搞些小手段什么的,长久不了的!


略懂法律的年轻人


作为搞过企业的人,我当然理解企业为啥这样要求,毕竟女员工怀孕之后工作强度和时间都会受一定影响,越靠近预产期越是,而且生育前后还要休产假,生完之后还要花费很大的精力去照顾年幼的婴儿。而且国家对于怀孕到生产完一年之内的妇女是有劳动法保护的,不能随便开除或者解职,否则企业面对一定的赔偿义务。

所以有些企业会想在招聘这一环节就扼杀这种潜在的损失。可是不合理就是不合理。即使应聘者承诺这些条件,但这种条件本身是违法的,侵犯个人权利的,一旦她两年内怀孕了,难道要被迫堕胎不成?而且一怀上就受劳动法保护了,拿非法的条款出来制约根本站不住脚。那何必呢?

其实还是平常心一点,是个人才就知人善用,人心所向最重要,即使有段时间因为生育离岗了,回来后还是条好汉不是?如果真正的人才因为这条被拒之门外,岂不是为了芝麻丢了西瓜?


江南渔夫


咋看其实也没用,公司就这么规定,可以接受就干,接受不了就不干。

我觉得其实还行,你说如果一个姑娘30几岁去找工作已婚未育,单位是不是会有这种顾虑,这个问题我早就想过,我以为单位都不能要,今天这么一看,这还算行了,但是倒扣俩月工资有点过分了。离职就离职,倒扣钱算怎么回事啊。

其实有时候社会实际和法是脱节的,咱们也无力改变,只能调整自己的心态。你说要是因为这个事去打个官司也不值当啊。工作可以再去别家找,条件也有商量的余地,加油吧,祝你好运!


ERTWRE


公司做法是对的 支持,不要招收2年内怀孕的人,给男性和已婚妇女一个工作的机会,需要结婚怀孕的 估计,以后很难找到工作了,支持


小可爱萍果


这属于霸王条款,劳动法已经明文规定了。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