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兴国县老营盘村一妇女违规祭祀用火被重罚

一年一度的清明节即将到来

祭奠先人

寄托哀思

本是人之常情

无可厚非

然而

如果将政府《禁火令》置之不理

擅自在野外燃香、烧纸、点蜡烛、放鞭炮

等违规野外用火行为

将受到严惩!

3月27上午,高兴镇老营盘村村民叶某违反兴国县人民政府野外用火禁令,擅自在老营盘村云上组“菜园窝子”山场其奶奶坟前扫墓时焚烧纸钱,不慎引燃周围杂草。所幸叶某及其家人扑救及时,迅速将山火扑灭,过火面积为数百平方米。叶某通过村委会向森林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警示:兴国县老营盘村一妇女违规祭祀用火被重罚

县森林公安局迅速组织警力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进行现场墈查和走访调查。通过询问,叶某对其在老营盘村云上组“菜园窝子”山场扫墓违规用火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并对自己违法行为造成的后果后悔不已。县森林公安局在查清其违法事实后,依法对叶某违反野外用火禁令的违法行为给予严厉处罚。

警示:兴国县老营盘村一妇女违规祭祀用火被重罚

森林公安民警提醒全县广大群众:森林防火,人人有责,务必严格执行兴国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关于清明期间严禁在林区祭祀用火的通告》,严禁在林区燃香、烧纸、点蜡烛、放鞭炮等一切野外用火行为,提倡用鲜花、花蓝、花圈等安全祭扫方式,树立文明祭祀新风尚。

关于清明期间严禁在林区祭祀用火的通告

清明期间是森林防火最重要时段,上坟祭祀人员、时间、用火集中,火险隐患突出。为切实加强林区祭祀用火管理,严防森林火灾发生,倡导文明祭祀新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江西省森林防火条例》和兴国县人民政府《禁火令》等有关规定,决定清明期间严禁在林区祭祀用火,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清明期间( 今年4 月2 日至4 月8 日)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林区内祭祀用火,包括,上坟烧纸、燃香点烛、燃放烟花爆竹、烧坟头草、上坟时吸烟等。严禁携带火柴、打火机等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林区祭扫。

二、 积极倡导上山扫墓祭祖种植长青树,献鲜花、花篮、花圈等安全祭扫方式, 树立文明祭祀新风尚。

三、各乡( 镇) 人民政府、各林场要在主要进山路口和坟墓集中区域设立临时森林消防检查点和火种收缴箱,对进入林区的车辆、人员进行森林消防安全检查,收缴代管火种和祭祀物品,特别是烟花爆竹,切实做到严防死守。

四、全县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党员干部要模范带头,严格遵守本通告规定。

五、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将按照《江西省森林防火条例》、《兴国县森林防火责任制实施办法》有关规定从重处罚,引发森林火灾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一旦发现违规用火和森林火灾,请立即向县森林防火指挥中心报告。报警电话: 5312711 。

特此通告

兴国县森林防火指挥部

二O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警示:兴国县老营盘村一妇女违规祭祀用火被重罚

普法时刻:

《江西省森林防火条例》:每年10月1日至翌年4月30日为本省森林防火重点期。第四十六条规定,森林防火重点期内在森林防火区烧荒、烧田埂草、烧草木灰、焚烧秸杆、吸烟、烤火、野炊、焚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等野外用火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失火罪,是指违反森林防火管理,过失烧毁森林或者其它林木,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犯失火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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