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关系解除后,一方主张要“青春损失费、空床费和分手费”,你认为这样要求对方赔偿有道理吗?

nocturnserenade


很多女性存在误区,认为没有结婚而解除同居时可以要求赔偿青春损失费或分手费。

青春损失费、空床费和分手费并不是法律规定的赔偿项目,主张青春损失费、空床费和分手费没有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涉及婚姻案件处理分析民事审判实务问答关于同居及事实婚姻问题中:

3、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或离婚诉讼中,女方主张青春补偿费的,法院如何处理?

答:不予支持。

4、女方以同居期间多次怀孕人流等原因影响身体健康为理由要求男方赔偿,法院应否支持?

答:以上情形属于同居造成后果,无合法婚姻为前提,故以上请求无法律依据,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上划重点,青春损失费不支持。甚至是因为人流影响身体健康的赔偿都不予支持,但是近年来,在对于同居因怀孕导致的影响身体健康要求赔偿判决有存在不一致情况,但绝大多数还是认可不予赔偿。

四川省高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6条规定,

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是指法律行为的内容及目的违反了社会的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当事人因此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应认定为无效:

(一)因非婚同居、不正当两性关系等产生的 “青春损失费”、“分手费”、“精神损失费”等有损公序良俗行为所形成的债务;

法院将因非婚同居、不正当两性关系等产生的“青春损失费”“分手费”“精神损失费”等产生的债务认定为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属于无效法律行为。

所以,法院对于这类问题的意见,基本认为这并非法定的赔偿项目,且非法同居有悖公序良俗,双方出于自愿的行为应当由自己负责,自己买单。


叶律师


现代社会是不支持所谓的青春损失费的,如果强行索要便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

前段时间,知名演员吴秀波以自己的演艺事业为代价,进行了一场全民普法运动。吴秀波曾和陈昱霖保持了长达七年的婚外情关系,在这段感情中两人是各怀鬼胎。吴秀波只想着逢场作戏花钱买春,而陈昱霖不光贪恋吴秀波的钱,还想着要小三上位扶为正室。



于是,当陈昱霖发现吴秀波根本不可能会离婚的,便恼羞成怒地向吴秀波索要钱财,并以公开他的隐私相要挟。吴秀波无可奈何只得乖乖拿钱消灾,但让他始料未及的是,陈昱霖的贪欲简直就是无底洞。据知情人透露,吴秀波前后一共给了她三千万元,但她仍不知满足,最近一次竟然开口索要十亿!吴秀波终于忍无可忍,最终选择报警求助,陈昱霖也因此锒铛入狱,面临着至少十年的有期徒刑。

当然,吴秀波本人也因此身败名裂,演艺事业大受打击。整件事情的意义在于,吴秀波以牺牲自己为代价,进行了一场全民普法运动。男女之间自由恋爱的,双方之间是完全平等的,不存在谁耽误了谁的青春、谁为谁牺牲了年华等问题,两厢情愿的事情谁也不亏欠谁。于是,分手之后一方(通常是女方)向另一方索要青春损失费便没有法律依据。如果一方以非法手段强行索要,便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

综上所述,在感情上一定要谨慎对待,不然到时候觉得不值也就只剩下不值了。


冰焰


同居关系解除后,一方主张要:“青春损失费、空床费、分手费”,听起来名堂挺多,但我想还是损失费一类,应该是一个性质,那就暂且都称为分手费吧。这个分手费应该不应该给呢?我们首先把同居关系分析一下,再来说该不该给的问题。

同居关系是一种恋爱关系,表面上说是“合则聚,不合则散”。而实际上 ,没有那么简单。因为同居关系,是仅次于婚姻关系的、一种男人和女人之间的、深入的亲密关系。这个关系不仅是牵涉到两个个体的爱恨情仇,它还有一个社会影响的问题。两个人的关系,看起来是单独存在,但它与双方的父母、亲戚、朋友、同学、同事、熟人都会有或多或少的牵连关系。在共同的生活中,哪一个同居关系的一方不和另外一方的社会关系发生牵连,不发生来往?别人对一个人同居关系的看法、评判,也会影响一个人在社会上的社会形象、个人价值。

同居关系对个体的心理、生理影响也是很大,尤其是女方还曾怀过孕。那对人的影响就更大。从人生的时间维度上来说,同居关系,不仅影响一个人的现在,还会影响一个人的将来。从法律层面来看,同居关系不受法律制约,但从人情的角度、从公序良俗的角度来看,它也是一种严肃的、郑重其事的关系。

两个人同居,是两个人都同意,才能达成的,单方面的要建立同居关系,肯定是不行。所以,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同居关系也是一种契约关系。是两个人共同意愿的反映。那么,在分手的时候,怎么一个人,单方面,就能随随便便,说分手就分手?这在一定程度上也算违约?违的是道德层面的“契约”。

在同居期间,双方都投入了自己的时间成长、精力成本、感情成本,还有经济成本。有人说“不为结婚的恋爱是耍流氓”,那么,“不为结婚的同居则是什么”? 说是犯罪,太重了,够不上。说是耍流氓则还轻了。单方面的要求解除同居关系,最其码也是一种不道德的、不仁、不义的事情,应该受到一些经济惩罚。虽然,于法没有,但于情则有,于理则有。这也是给后来者一个惩诫:同居不能随随便便。

假如:一个女孩子和人同居两三年,被分手了。那么,她以后的婚恋之路会变得很坎坷。虽然说现在社会开放了,婚恋宽容了,但现实中,仍有那么多的男人自己不是处男,却很在乎未来的妻子是不是处女,而且如果自己的妻子曾和人同居过那么长时间,那更是会成为一个男人一生的痛点。可想而知,这个女孩一生的婚姻之路很难风调雨顺的。

所以,男女在恋爱时,对于同居关系,不要只想着男欢女爱,性关系是一个带有责任性的男女关系。如果还没有慎重考虑好,是不是真心的爱一个人,那就不要同居;再如果,负不起这个责任,也不要和异性随便同居。否则,害人误已。



如果,先前已然同居了的,又想分手,那就必须得付出一定经济代价。不管是男方还是女方,单方面要解除同居关系(家暴、酗酒、吸毒者除外),就应该按照自己的收入水平,给对方一定的赔偿。单位解雇一个临时工,不也得给一点补偿金吗?何况人家和你同床共枕过那么长时间呢?

难道,什么都不用赔偿,睡烦了一个。就“挥挥手,不带走一片云彩”。然后,隔个十天半个月,又找一个人同居去了,那这社会就太让无情的、不仁、不义的人,过于潇洒了吧?


瓜熟而代


应该要从开始同居時是否诱骗谈起,当初吴秀波是四十多岁的大叔有妻儿,人家小姑娘是未婚,诱骗同居有承诺,要在狗年生宝宝。后有小四小五才抛弃她,还家暴,始乱终弃,应该是欺骗玩弄小姑娘流氓罪。

虽然女方不自爱,愚昧无知,也不是好人,但相比老流氓她是太幼稚,斗不过老狐狸,那场精心设计的诱捕就证明了这点。

同居期间渣男不同意她演戏,要养她,耽误了她的青春好年华,本来已当了主演,完全有好的前途,自已也能赚钱,因为听信了渣男的欺骗,而放弃了自已的事业,就是应该赔偿。

本来渣男承诺同她生小孩,也就是有婚姻许诺,而且不许她工作,要养她也是承诺,而最后另有新欢,把她一脚踢开,让她一无所有,没有事业前途,毁掉了一个女孩的一生,这些原因难道不应该赔偿吗?

说什么法律不支持,但具体情况具体对待,女方是受欺骗的就应该赔偿,否则那些欺骗人的还有理?可以横行霸道吗?


崇文重教


对于这个问题,首先同居关系就不是受婚姻法保护的一种关系,除非同居期间,双方有共同财产或者有孩子抚养权的问题,这种情况下可以参照婚姻法来进行处理,除此之外,男女感情之间的事情,包括如何分手,法律都是不处理的,也没有办法用法律处理。

所以你说同居关系解除之后,要求对方赔偿青春损失费,分手费,首先不要说是同居关系,就算是离婚,法律都没有支持这部分费用的依据。因为所谓的青春损失费,分手费都是普通老百姓自己想出来的,法律上并没有这部分的费用,也没有这样的名词。所以当事人主张这部分费用是不可能受到法律支持的,当然,除非对方自愿给付法律并不禁止。

因为男女双方同居,其实都是双方自愿的一种行为,而且男女双方作为成年人,特别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承担任何的法律后果。要说损失不单单是一方的损失,你的青春也是对方的青春,不可能你过了十年,对方还年轻十年吧,所以,一般这种要求是不会得到支持的。

除非有一种情况,就是比如说男方故意欺骗女方自己是单身,但其实他是已婚人士,还故意让女方怀孕流产,这种情况下,如果给女方的身体造成一定的损害,女方可以要求一定的赔偿,但是这种赔偿的数额也很有限,一般也仅以医疗费等作为计算基础。所以男女双方同居一定要自己想清楚,事后后悔了,也只能自己承担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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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律师工作室


空床费?这是什么鬼?以前租房子,临时退租,房客要补偿一定金额给房东,以弥补房东没有找到下一个承租人期间的房租损失!这…同居也要这样了吗?那以后会不会出现二手女朋友中介?上一个男友想分手了,就把女朋友挂牌转让?找到人接手后,再分手?😂😂

这是女人提出来的吗?还空床费?开玩笑的吧?你干脆挂牌出售得了!你爽的时候怎么不付点钱呢?

天天喊男女平等,这分手了,又赶紧回到弱势群体那一类去了!要补偿,亏你说的出口!

我们来算一下,男女谈恋爱,同居,在情感上,双方付出暂且认为是一致的!(事实上并不可能同等感情付出)在青春上,也应该是一致的吧,不可能同居一年,你女的老了一岁,男的年龄没动?这不可能吧!所以没有说谁有损失谁没有损失吧?这个青春损失费没啥道理吧?

这空床费,我只想说滚犊子!我跟你分手,我再给你找个男人呗?你找男人就为了床上有人呗?这是乱收费!不认可!

另外,这个也得看谁提出分手吧?男的提分手,女的要补偿?那么,依照女性同胞天天追求的男女平等,女的提分手,男的也可以要补偿啊!这个应该没错吧!

同居是两个人的事,外人不得干预!分手也是两个人的事,外人也干预不了!你说,你们俩同居的时候天天爽翻天,也没说请大家吃个饭啥的,这分手了,一个个跑出来要大家评理了,凭什么啊?滚犊子,一边玩去!


老吴聊保


对于这个问题,同居是两个人自由恋爱,互相认识,相知相爱才走到一起,就是达成共识,两个人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因为其中一方而不要你,或者怎么样了,出于人道主义的一种一种本能,也应该给一点补偿。是站在道德,人性,人情的角度来看待,但是对于某些人,比如说情场老手,老司机,专门玩弄感情为生,利用青春女孩单纯幼稚,不谙世事,不懂人情世故,用幌子承诺给你多少的保障,用经济物质利益来收买你,而一旦得到占有,就把你扔掉,这也是对受害者的一种精神严重打击刺激,甚至是太多阴影,留一辈子的创伤。

如果见一个爱一个,玩弄了别人的青春,时间,心血,然后一句分手拜拜不适合就打发了,那这个社会风气真的是无情无义了。小编看来,既然两个人相知相爱,认识一场,已经发展成为亲密爱人关系,两个人的命运紧相连,已经不是纯洁的感情,有肉体的占有,无论是在金钱财产上,双方都应该平静妥协的来解决,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纷争。毕竟连身体肉体都给了,金钱还吝啬,那就足以显得人的心胸格局又是怎么样的?所以分手见人品,素质修养最重要。

恋爱同居,是两个人两情相悦,是带着一种恋爱的目的而去结合的,双方自愿付出,最终因为在生活中产生的各种摩擦矛盾,而导致两个人观念不符合有分歧而产生分手,就算分手也应该心平气和,应该合理的解决,不要让自己的人生留下太多的遗憾。当初毕竟曾经相爱过,最终变成仇人,就算合不来,两人就应该有始有终,画上句号,把他从生命中彻底的踢掉,开始自己重新灿烂的人生。人生的成长就是付出痛苦的代价,人只有好好活出自我,你才是最骄傲的存在。



军艳情感说


1.年龄悬殊,相差太大,一方是那种纯情好骗的小姑娘,存在诱导欺骗性质,同居是女方天真的信任和男方用物质和不良居心欺骗的结果,同居这个词不如用诱拐。

2.说女方勒索诈骗的说辞满天飞,却一直不愿出示证据,人都狠心关监狱却不狠心把证据拿出来。

3.一出事女方已经在牢里,一直在诬蔑不给人一点申辩的机会,就算抓就不能先不抓和女孩证据确凿,公平对质之后让人心服口服,让人知道确实是敲诈勒索让她没话说才关起来的,而不是抓了之后再单方面来说人坏话。

4.就算勉强说成同居关系,不是诱骗到手别人动情了你却玩腻再甩的关系,也不能单方面说人勒索敲诈,更不能二话不说把人送监狱,女方年龄还小,你在断送别人七年青春之后,还要断送剩下来宝贵的几年青春的尾巴,在没有证据的敲诈说辞下,这样做这个人何其狠毒。


LQ7389


同居关系解除后,一方主张要分手费是否合理?我认为这个问题非常简单,答案是:于情、于理、于法都行不通。男女同居,是两厢情愿,两相愉悦的关系。不论男女都是有一定感情基础和相互喜爱才能走到一起,然后同床共枕,两相销魂。不能因为一方因各种原因分开了,就要求赔偿所谓的青春损失费,分手费。其实这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甚至带有敲诈性质。想当初两人相互喜爱,同吃同居是何等的逍遥,幸福?你情我愿,谁也不欠谁的。一旦出了问题,一方要求分道扬镖,另一方要求赔偿分手费合理吗?这种不受法律约束的非法同居行为本身就是一种错误,提出要求赔偿分手费的一方是错上加错,于情,于理,于法都行不通,社会不识可,人民不认可。


鱼爷247


男女在感情出现破裂之后,不管两人是否同居,不管当年战火如何纷飞,你侬我侬,都不能成为对方主张要青春损失费、空床费和分手费的理由,情理上说不过去,法理上更不支持。为了感情,曾经一起滚过的床单,为什么一方要向另一方赔付呢?这是根本就说不通的,也是一种典型的耍流.氓行为。

男女进行了同居,不外乎两种关系,一种是正常的恋人关系,一种是非婚情人关系。在双方保持恋人关系期间,责任都是对等的,并没有孰轻孰重之分,感情和同居都是建立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之上,在分手之后没有一方需对另一方负责的任何法律支持。女方损失了青春,遭受了撞击伤害,那么男方难道就没有损失青春吗,也付出了数以亿计的心血,为了同居的更爽,相互之间都付出了,所以也就没有谁对谁负责之说了。

既然正常恋人关系都不支持赔偿,那么那些违背婚姻伦理道德的非婚情人关系自然更不能支持了,双方的感情本身就建立在违背世俗的基础之上,情理不允许,法律更不保护。虽然我们经常听说青春损失费这种说法,但真正付诸于法律的极少,即使有也不会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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