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说法】民间借贷利息如何认定?

每日甘肃网讯 民间借贷对中国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给予了极大的支持,是生活中常见的民事行为,但借贷双方经常因本金和利息的偿还发生纠纷。近期,白银区法院开庭审理了王某诉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原告诉称:被告向原告借款42万元,承诺于2018年8月偿还该笔借款。现应还本息共计52万元,并出具两张借条:第一张借条载明“今借王某现金26万元,大写贰拾陆万元整,借款人:陈某。2015年4月29日。”;第二张借条载明“今借到王某现金42万元(人民币),大写伍拾贰万元整。借款人陈某。本人在2018年8月还清,如还不上,按国家银行利息4倍偿还。”

被告辩称:2012年8月向原告实际借款本金是10万元,26万元和42万元的借条均由这10万元计算利息后形成的。并出具了形成42万元借条过程的计算清单。

经白银区法院庭审对账,原被告均认可按照10万元为借款本金,以年息24%计算利息,从2012年8月30日计算至2019年2月,共计6.5年,利息金额为15.6万元(10万×24%×6.5年=15.6万元),本息合计25.6万元。故白银区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陈某偿还原告王某借款本金10万元,利息15.6万元,共计25.6万元。

民间借贷利息如何认定,法官说: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民间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关于民间借贷利息问题,法官说:

1、未约定,则不支持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约定不明,则自然人间的不支持、非自然人间的法院自由裁量 。(1)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关于民间借贷利率多少合法,法官说:

1、年利率未超过24%的,合法有效。 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年利率超过24%不到36%的,按当事人意愿。 年利率在24%-36%之间的民间借贷属于自然债务,如果要提起诉讼,法院不予保护,但是当事人愿意自动履行,法院也不反对,借款人不能要求返还已经支付的利息。

3、年利率超过36%的,部分无效。 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关于民间借贷逾期利息怎么算,法官说:

1、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2、 既没有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1)既没有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没有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可以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2)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可以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

3、 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

( 周向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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