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郊鄉付水窪村付水窪自然村126號張保玉欠錢不還,曝光!!

案情介紹:原告羅躍東訴被告張保玉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林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12)林民三初字第111號民事判決:被告張保玉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原告羅躍東借款11萬元,並承擔案件受理費2900元,法律文書生效後,被告張保玉未主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原告羅躍東向我院申請強制執行,我院依法向被執行人張保玉送達了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及相關法律文書,責令被執行人收到通知書後三日內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其至今未履行。

失信被執行人信息公告:

城郊鄉付水窪村付水窪自然村126號張保玉欠錢不還,曝光!!

失信被執行人:張保玉

性別:男

年齡:40

身份證號:410521198005080532

戶籍所在地:林州市城郊鄉付水窪村付水窪自然村126號。

立案時間:2019年3月11日

執行案號:(2019)豫0581執恢192號

執行法院:林州市人民法院

執行依據文書:(2012)林民三初字第111號民事判決

執行依據製作單位:林州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11萬元

被執行人履行情況:未履行

失信被執行人行為具體情形:其他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舉報電話:(0372)6162095

林州市人民法院執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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