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紹:原告羅躍東訴被告張保玉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林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12)林民三初字第111號民事判決:被告張保玉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原告羅躍東借款11萬元,並承擔案件受理費2900元,法律文書生效後,被告張保玉未主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原告羅躍東向我院申請強制執行,我院依法向被執行人張保玉送達了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及相關法律文書,責令被執行人收到通知書後三日內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其至今未履行。
失信被執行人信息公告:
失信被執行人:張保玉
性別:男
年齡:40
身份證號:410521198005080532
戶籍所在地:林州市城郊鄉付水窪村付水窪自然村126號。
立案時間:2019年3月11日
執行案號:(2019)豫0581執恢192號
執行法院:林州市人民法院
執行依據文書:(2012)林民三初字第111號民事判決
執行依據製作單位:林州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11萬元
被執行人履行情況:未履行
失信被執行人行為具體情形:其他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舉報電話:(0372)6162095
林州市人民法院執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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