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迁户“出嫁女”应当获得村民同等待遇——德凯律师团案例分析

在我国大部分农村现在还流行一种潜规则:“出嫁女”没有继承权、“出嫁女”出嫁就是夫家人,不能享受娘家的利益、不能在拆迁中获得与男子同等的权利等等;但现在好多女性出嫁并不迁出户口,更有甚者会男女双方户口不变动的情况下,男方到女方家中生活;这样的情况就导致了在土地征收、房屋拆迁中产生了很多有关于“出嫁女”补偿利益的纠纷。以下我们就通过德凯律师团胜诉案例的形式来为大家分析有关于“出嫁女”征收补偿利益问题。

案件基本情况

当事人A系宿松县某镇某村民小组村民,1995年在村获得承包责任田,2011年通过分家析产取得其父坐落于本村小组宅基地房屋的所有权,后与其丈夫结婚并育有一子B,2014年左右,宿松县人民政府开始此村拆迁项目,当事人A的宅基地以及房屋在此拆迁范围内。

2015年3月20日,宿松县某管委会委托安徽中安房产评估公司评估当事人A被拆迁房屋的价值,并按照《房屋征收评估结果分户报告单》支付了补偿款。但是随后宿松县人民政府并未依法对当事人A以及当事人A户口本所载明的人口予以安置房屋及门面房,经过当事人A多次协商,宿松县人民政府依然不履行法定职责,随后宿松县人民政府在未解决补偿以及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违法强拆当事人的合法房屋。

当事人A通过网络信息查找,于2018年6月份来到德凯律师团进行咨询,接待当事人A的是德凯律师团的智美琴律师,智律师在了解案件情况以后,根据自己的专业知识以及办案经验对其案件进行详细的分析,与当事人A签订委托代理协议,随后团队根据案件的情况,分配刘光明律师和郑文超律师代理了此案。

办案过程

刘光明律师和郑文超律师承办案件的第一时间整理了当事人提供给律所的所有材料,并对智美琴律师提供给两位承办律师的记录进行初步分析,对于案件如何开展工作,需要先做哪些工作制定初步承办案件框架;随后与当事人A取得沟通,具体了解当地拆迁项目具体细节,通过对与案件细节方面的沟通,完善承办案件框架内容。

在接下来的工作中,刘光明律师和郑文超律师对案件开展了细致工作,从对征收项目所有需要审批文件的调查取证开始,深入了解拆迁项目的所有审批文件,确定拆迁项目中哪个环节合法,哪个环节违法,以提高当事人在谈判中的地位,期间当事人也非常配合与征收部门进行沟通谈判。但是由于征收部门并不想好好解决当事人的问题,谈判进度缓慢。

2018年8月份刘律师和郑律师决定起诉宿松县人民政府要求对当事人A进行安置,由于宿松县人民政府辩称根据《宿松县东北新城集体土地征迁补偿安置实施意见》以及未公示的《宿松县东北新城龙井南区及玉龙首期建设区域拆迁安置实施细则(试行)》规定当事人不享受补偿,所以刘律师和郑律师在开庭前另行提出合并审理2013年度宿松县出台过的《宿松县东北新城集体土地征迁补偿安置实施意见》以及未公示的《宿松县东北新城龙井南区及玉龙首期建设区域拆迁安置实施细则(试行)》中有关于当事人A不予安置的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并且存在歧视女性的内容的申请。

2018年12月24日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因为刘光明律师和郑文超律师的充分准备,两位律师在开庭过程中针对当事人最有利的角度来提出代理意见;虽然庭审过程中作为被告的宿松县人民政府各种诡辩,但两位律师都一一进行反击并且对宿松县人民政府提供的关键性证据材料提出质证意见。

2019年1月7日刘光明律师收到法院的胜诉判决;判决内容如下:

1、被告宿松县人民政府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依法对当事人A及其子B的房屋征迁安置请求作出补偿安置决定。

2、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宿松县人民政府负担。

以上案例是真实发生在我们身边的,因为当事人的维权意识比较强,律师介入工作处理得当,当事人的权益很快获得保障。

在此德凯律师团提示大家:遇到拆迁补偿不公平的情况,不要轻易签署补偿安置协议,补偿是可以通过法律途径争取;签订协议出现不履行的情况,尽快律师介入维权,应得的权益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获得保障。

附:案件判决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 原告请求被告履行法定职责的理由成立,被告违法拒绝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予答复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依法履行原告请求的法定职责;尚需被告调查或者裁量的,应当判决被告针对原告的请求重新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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