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下班途中身亡,为什么不予认定工伤?

上下班途中身亡,为什么不予认定工伤?

上下班途中身亡,为什么不予认定工伤?让阅读成为一种生活方式

前段时间小编看到了一条新闻:重庆万州一名上班族每天划浆板横渡长江上下班。

上下班途中身亡,为什么不予认定工伤?

别人开车需要30分钟,而他仅需6分钟就能到达公司,可以说是最硬核的上班方式之一了。

尽管十分拉风,小编提醒各位各位也不要随意效仿。一方面刘先生是专业的板划水运动员,艺高人胆大,才敢另寻他路。另一方面在长江上行船也需要事先得到有关部门的许可,否则属于违法违规行为。

上下班途中身亡,为什么不予认定工伤?

和刘先生一样不走寻常路的还有下面这位张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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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班途中身亡,为什么不予认定工伤?

张先生是重庆的一名煤矿机修工,他家所在的村子与煤矿隔河相望,如果想要坐船,还要需要绕行十几公里山路乘船渡河,很不方便。时间一长,又正赶上枯水期,河水较浅,张先生就想直接趟水过河。虽然明知其中危险,但趟水过河确实也为张先生上下班省了不少时间,渐渐趟水过河成为张先生上下班往返的常态。可不幸的是,张先生终究为自己的侥幸心理付出了生命的代价。一天下班途中,他像往常一样冒险“趟水过河”,行至河道中央,突然被一股激流冲倒,最终溺水身亡。

上下班途中身亡,为什么不予认定工伤?

由于事故发生在下班途中,张先生家属要求煤矿承担赔偿责任,经过协调,煤矿给付了一定的金钱补偿。张先生家属对煤矿的补偿数额不满,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经过调查,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都说上下班路上受伤也属于工伤赔偿范围,凭什么到了张先生这里就“不予认定”了呢?

上下班途中身亡,为什么不予认定工伤?

张先生家属对不予认定工伤结果不服,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维持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驳回张先生家属的诉讼请求。张先生家属对判决结果不服,又上诉至当地中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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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上下班途中身亡,为什么不予认定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法官说法

本案中,张生因选择趟水渡河而造成的事故,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事故类型,不应认定为工伤,人社局对其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并无不当。而且,本案中张生存在乘船、趟水渡河两种选择,但张生为了走捷径,并没有选择安全系数较高的乘船方式渡河,而是选择了人身危险性较大的趟水方式渡河,其选择的路线并非正常合理的线路,张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明知存在较大安全风险的情况下仍然选择趟水渡河,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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