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拒绝加班,用人单位是否有权辞退?

其实我真的是启火


我国适用的是每周8*5的工时制度(综合、不定时工时制本次暂不讨论),劳动者有义务在此时间范围内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听从上级下达的指示、勤勉完成工作任务,用人单位应当足额支付相应的工作报酬。而超出此工作时间的劳动就应当视为加班,那加班劳动与标准工时劳动之间有什么区别呢?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可知,用人单位如果需要延长工作时间,应当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协商意味着双方的合意,区别于一方下达指示、命令,或者通知。因此,从劳动法条文来看,劳动者享有拒绝加班的权利。

既然劳动法明确了加班与否是用人单位需要与劳动者协商的事项,那么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拒绝加班而辞退劳动者就是于法无据,即涉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有权就此请求劳动监察大队进行查处,或者提起劳动仲裁。


金蛇瑯君


关于员工拒绝加班,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辞退,这个问题我来回答你,其实就要看你的公司是否正规,如果一些小厂之类的话,工人不懂劳动法的话,你辞退他把工资算完给他,叫他签好工资条应该问题不大,但是如果你的公司有一定规模的话,最好不要辞退,因为你因为别人不加班辞退工人的话,是要赔偿的,最少赔赔二个月工资,因为现在很多工厂都要有IcTi认证,相信做个工厂的管理都知道什么是lcTi了,有很多客户都要求工厂里必须要lCTi认证的,比如迪士尼, 麦当劳,美泰等公司,都会要就lCTi认证才可以做他们的产品,ICTi就是规定供应商一定要,遵守本地劳动法,而且工人工资不可以底于当地劳动法基本工资,而且还规定不可以歧视员工,不可以辱骂员工等规定,不可以强迫工人加班的,还会不定时的来与员工进秘密会谈,如果员工说工厂违反劳动法的话,会立马与你终止合同,所以一般工很多公司是可以充许员工加班自由的,还有在公司的很多地方有员工拨打的举报电话,另外还有一种情况可以辞退员工,那就是员工还在试用期内的,在试用期内辞退员工是不用赔偿的,你要根据你公司里面的实际情况来考虑怎样辞退员工,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到你。


人生只是一过客1


肯定有权利辞退

现在是市场经济,公司对一个人不满意,可以按合同法提出辞退,但这样肯定会违背当初的劳务合同以及用工协议,公司要给出相应的补偿。一般正规大公司打发一个人,随随便便一个理由就可以了,至于加不加班谁还记得。另外,人员流动太大的公司容易招黑,都跟忌讳这点,能拿去用的基本都是看得上眼的。


作为公司的一员拒绝加班,也是够奇葩的,现实中肯定有。一些刚入职场的小白,被家庭呵护惯了,吃不得苦,受不了罪,总是我行我素,天底下老子最大舍我其谁。年轻时是一个人奋斗的黄金期,建议多磨炼,熬夜加班甚至各种累活,多顶上去,在摸爬滚打中提升自我,也在整个团队和单位中彰显价值。


明月凤凰山


美好一天很荣幸为大家解答这个问题,让我们一起走进这个问题,现在让我们一起探讨一下。

我认为经常加班的话,在签劳动合同的时候要说明,如果没说明,随便辞退肯定是不可行的,但可以调离岗位,如果不能胜任岗位工作,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

以下我为大家分享,我个人对这个问题的看法与想法,希望我的分享能给大家带来帮助,也希望大家能够喜欢我的分享。

我认为员工能不能拒绝加班也要看什么行业的,有些行业是不能拒绝公司安排加班的,就是不合理也要先上了班再说,在去投诉或者找领导。

我认为可以辞退员工,那就是员工还在试用期内的,在试用期内辞退员工是不用赔偿的,你要根据你公司里面的实际情况来考虑怎样辞退员工。

在以上的分享关于这个问题的解答都是个人的意见与建议,我希望我分享的这个问题的解答能够帮助到大家。

在这里同时也希望大家能够喜欢我的分享,大家如果有更好的关于这个问题的解答,还望分享评论出来共同讨论这话题。

我最后在这里,祝大家每天开开心心工作快快乐乐生活,健康生活每一天,家和万事兴,年年发大财,生意兴隆,谢谢!



Thintalx企业管理咨询


人以类聚,物以群分。不适合换。如今谁离开谁都是过日子!犀牛配大象结果四不像。员工多:换来换去 散去。结果老板是自己,员工也是自己,吃亏还是自己

公司多:跳来跳去 离去。结果打工还是打工,没钱还是没钱,吃亏也是自己

想换你就换,让他走还是留相信你已有答案!


无度绅士


我想问问现在有几个公司是完全按照劳动法的?正人先正己,资本家们先别玩套路,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


不能没有你7933


在劳法范围之内/员工是不可以拒绝的。/但用人单位/无权辞退任何员工/辞退有赔偿的。/


醉酒的吾


如果有经常加班的话,在签劳动合同的时候要说明,如果没说明,随便辞退肯定是不可行的,但可以调离岗位,如果不能胜任岗位工作,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


宇宝佳宝生活杂货铺


不好好工作有的是办法辞退你,好好工作才是正道。


霤靁


按照《劳动法》是不可以的,不属于《劳动法》解除合同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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