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無資質或越級承攬工程的規定(二建法規)

施工單位的資質等級,是施工單位人員素質、資金數量、技術裝備、管理水平、工 程業績等綜合能力的體現,反映了該施工單位從事某項施工活動的資格和能力,是國家對建設市場準入管理的重要手段。為此,我國的法律規定施工單位除應具備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外,還應取得相應的資質證書,並嚴格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經營範圍內從事施工活動。

禁止無資質或越級承攬工程的規定(二建法規)

一、禁止無資質承攬工程

《建築法》規定,承包建築工程的單位應當持有依法取得的資質證書,並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範國內承攬工程。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也規定,施工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並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內承工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進一步規定,施工單位從事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動,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註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安全生產等條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並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內承攪工程。

近些年來,隨著工程建設法規體系的不斷完善和建設市場的整頓規範,公然以無資質的方式承攪建設工程特別是大中型建設工程的行為已極為罕見,往往是採取比較隱蔽的“掛靠”形式。《建築法》明確規定,禁止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2014年8月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經修改後發佈的《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進一步規定:“分包工程承包人必須具有相應的資質,並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內承攬業務,嚴禁個人承攬分包工程業務。”但是,在專業工程分包或者勞務作業分包中仍存在著無資質承攪工程的現象,無資質承攬勞務分包工程,常見的是作為自然人的“包工頭”,帶領一部分農民工組成的施工隊,與總承包企 業或者專業承包企業簽訂勞務合同,或者是通過層層轉包、層層分包“墊底”獲籤勞務合同。

需要指出的是,無資質承包主體簽訂的專業分包合同或者勞務分包合同都是無效合同,但是,當作為無資質的“實際施工人”的利益受到侵害時,其可以向合同相對方(即轉包方或違法分包方)主張權利,甚至可以向建設工程項目的發包方主張權利2001年10月發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施工法律問題的解釋)第26條規定,“實際施工人以轉包人、違法分包人為被告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當事人,發包人只在欠付工程價款的範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這樣規定是在依法查處違法承攬工程的同時,也能使實際施工人的合法權益得到保障。

禁止無資質或越級承攬工程的規定(二建法規)

二、禁止越級承攬工程

《建築法》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均規定,禁止施工單位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範圍承攬工程。

同無資質承工程一樣,隨著法制的不斷健全和建設市場秩序的整頓規範,以及市場竟爭的加劇,建設單位對施工單位的要求也在不斷提高,所以在施工總承包活動中超越資質承攪工程的現象已不多見。但是,在聯合共同承包和分包工程活動中依然存在著超越資質等級承工程的問題。

(一)聯合共同承包對資質的有關法律規定

《建築法》規定,兩個以上不同資質等級的單位實行聯合共同承包的,應當按照資質等級低的單位的業務許可範圍承攪工程。

聯合共同承包是國際工程承包的一種通行的做法,一般適用於大型或技術複雜的建設工程項目。採用聯合承包的方式,可以優勢互補,增加中標機會,並可降低承包風險。但是,施工單位應當在資質等級範圍內承包工程,同樣適用於聯合共同承包,就是說,聯合承包各方都必須具有與其承包工程相符合的資質條件,不能超越資質等級去聯合承包。如果幾個聯合承包方的資質等級不一樣,則須以低資質等級的承包方為聯合承包方的業務許可範圍。這樣的規定,可以有效地避免在實踐中以聯合承包為藉口進行“資質掛靠”的不規範行為。

(二)分包工程對資質的有關法律規定

《建築法》規定,禁止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進一步規定,分包工程承包人必須具有相應的資質,並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國內承攪業務。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規定了違法分包的第一種情形就是:“本條例所稱違法分包,是指下列行為:(1)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的。”《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也規定,“禁止將承包的工程進行違法分包。下列行為,屬於違法分包:(1)分包工程發包人將專業工程或者勞務作業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工程承包人的:“…

禁止無資質或越級承攬工程的規定(二建法規)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