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攬,分包,僱傭多重法律關係主體,誰該承擔賠償責任」

【案情】

2013年9月10日,葛某將其機械廠室內裝潢承包給倪某,並於當日簽訂了施工合同,合同約定工程不得非法轉包、施工期間的安全問題與葛某無關。

合同簽訂後,倪某在組織施工期間,將水、電安裝以8000元分包給楊某。由於工期原因,楊某邀請夏某幫助其一起安裝,日工資150元。夏某安裝吸頂燈時,使用楊某提供的木質腳手架,由於木質腳手架用料小而承載量有限,因負重致一段支撐杆斷裂傾倒,夏某從腳手架上摔下,身感不適。楊某立即將夏某送至醫院就診治療。醫院診斷為外傷、脾破裂、肋骨骨折,並進行了脾臟切除手術。楊某、倪某積極籌措資金,最終以楊某的名義共給付夏某14000元用於治療。夏某出院後,經司法鑑定所鑑定,夏某人身損害受傷的傷殘等級為八級。

就夏某賠償事宜,多方協商未果,原告夏某隧將倪某、楊某、葛某訴至法院,請求判令三被告賠償醫療費、殘疾賠償金等各項費用共計16萬餘元。被告倪某辯稱,其與原告夏某並不相識,也無任何僱傭關係,對原告受傷情況不清楚。被告楊某辯稱,其跟隨倪某在葛某廠房處打工做水電安裝,原告夏某自行到工地幹活,並非受其僱傭。被告葛某辯稱,其將室內裝潢工程承包給倪某,並約定期間所有安全事故與其無關,由倪某負責,同時約定不得轉包他人,其與原告無任何關係。

另查明,被告倪某、楊某均無室內裝潢作業資質。

【審判】

法院經審理認為:

被告葛某與被告倪某簽訂的裝飾施工合同應為承攬合同,葛某與倪某間屬承攬關係。葛某將自有的廠房裝飾業務承包給無資質的倪某,存在選任不當之過。承攬合同中對施工安全問題與葛某無關的約定,違背相關法律規定,應為無效條款。被告葛某對本訟爭人身損害之責以承擔20%為宜。

被告倪某明知自己無裝飾設計施工資質,仍與葛某簽訂裝飾承攬合同,且簽訂合同後,將水、電部分安裝施工項目以8000元給楊某做,屬分包性質。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總承包人對項目分包人在實施分包項目活動中所產生的法律行為,承擔連帶責任。被告倪某對被告楊某在實施安裝水、電活動中所產生的法律行為承擔連帶責任。

被告楊某明知自己無做水、電作業的資質,還接受倪某所分包的部分水電項目,在接受分包安裝項目後,由於期限問題,楊某幾次電話邀請夏某為其期限內完成分包項目幫工,日工資按慣例150元計算。楊某與原告的關係應為僱傭關係。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員因自身重大過錯致人身損害的應當減輕僱主的責任。被告楊某承擔夏某人身損害70%的責任。

夏某明知自己無水、電作業資質,仍接受楊某的僱傭,顯然存在過錯,對自身的損害應承擔一定的責任,以承擔總損害的10%之責為宜。

山東求是和信律師事務所 朱祥金律師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