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看待權力與法律的關係?是法律維護權力還是法律是權力制定的?

一斤鑽石1


法律是誰制定的,就為誰服務。

在民主國家,法律是人民(代表)制定的,當然為人民服務。在民主國家,人民當家做主,是沒有統治者與被統治者的,政府只是人民設置來為人民服務的機構。法律是用來指導人民生產生活的行為規範,是保護人民權利不被侵犯的社會契約。

在民主國家,政府的權力來自人民部分權利的讓渡,並通過自下而上的選舉方式進行權力更替。權力來自人民,自然要為人民服務。

在專制獨裁國家,法律是統治者(權力)制定的,當然為權力服務。在專制獨裁國家,人民是被統治者,政府是統治者。法律是統治者統治人民的工具,是暴力維護統治者權威的遮羞布。

在專制獨裁國家,政府的權力來自少數人的暴力,來自力量擰成一股繩了的既得利益者,並通過自上而下的世襲或“禪讓”方式進行權力更替。


律法人生


是法律維護權力?還是權力制定法律?這是所說的【權力】應當是指由某些自然人代表政府管理社會秩序的公共權力。

如果將此問比作老師出考試題,這樣的提問只能說明老師的思維偏頗,或者說思維能力有些欠缺!

如果說是法律維護公共權力,權力已經在手還需要法律來維護嗎?

如果說是公共權力制定法律,在權力已經在手的情況下,制定法律有什麼意義呢?

從理論(或邏輯)上說,法律的出現是社會公眾出於對公共權力的制約而制定的。

最原始的公共權力是公眾賦予的:公眾認為生活需要一種秩序,於是某一個能力出眾的成員作為部落首領被大家推薦出來組織並維護大家所需要的社會秩序,這就是權力的原始起源。

在原始社會生活中,在社會財富極端缺乏或稍有富餘時,人的天性:自私和懶惰就會顯現,部落首領也是人,也會自私和懶惰,如果首領的懶惰不能為公眾所接受,公眾就會要求首領努力為社會服務,如果首領的自私侵害了公眾利益,公眾就會限制首領對權力的行使。在這樣長期的生活過程中,就會逐漸形成一些議事規則和行為準則為公眾(包括首領)所遵守,這應該就是理論上的法律起源。

從上述意義上說,公共權力是社會公眾賦予某些個自然人為社會公眾服務的。法律是社會公眾為了制約公共權力的行使而制定的。據此,可以肯定地說:法律不是維護公共權力的,法律也不是公共權力制定的(公共權力制定的法規、規章、政策也是為了執行法律)。相對於公共權力而言,法律與公共權力的相互關係是前者對後者行使的規範和制約!


不糊塗時塗糊不


首先來說,法律是由人來制定的,而制定法律的本旨是用來約束人的,而人字雖然只有一撇一耐,但卻是形形色色的,人有男女之別,也有好壞之分。所以制定一部法律,是治國安邦的重要武器。它不是真對某一個人的,是對整個社會群體而定的。也是為這個群體服務的。其實它就是人們在生產生活中的一根紅線。當一個人一但觸碰了這根紅線,那麼他就觸犯法律了。然而在生活實踐中,真正執行起來,似乎就沒有那麼公平了。有時候,有些有權有勢的人即使觸碰了紅線,他們會以手中的權力做法碼,把權力凌駕於法律之上,這樣的事情時有發生。這不能說是法律不公正,關鍵是特權在作怪。所以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也只是說說而已。而對於無權無勢的老百姓來說,條條框框都適合。這就是人與人的區別,所謂的王子犯法與遮民同罪只是在騙老百姓的一種謊言和欺騙。


人比黃花瘦46


法律:是國家的產物,是統治階級(泛指政治、經濟、意識形態上佔支配地位的階級),為了實現統治並管理國家的目的,經過一定立法程序,所頒佈的基本法律和普通法律。法律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國家的統治工具。 權力(特指政治方面)指統治階級的能力。法律是統治階級意志的,是國家統治的工具已經說明了法律是統治階級實現(權力)能力的工具,法律是維護權力的,為統治階級服務的,法律不是權力制定的,是統治階級制定的,因為權力是一種能力,不是一種實體。(但為了更好的統治國家,維持穩定,統治階級應一般根據實際需求制定)


法盲觀測者


權力是什麼?公權?私權?

以下只是自己的一些見解,供參考:

首先,在法制社會,無論是公權還是私權都是法律賦予的。

“天賦人權”的學說提出之後,通過若干次的社會運動,這種理論已經深入人心。

中國憲法和基本法都秉持著人民主權的原則。

中國憲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

其次,在法律產生後,法律和權力就是共生關係。

權力需要法律地位,法律需要權力的認可和維護。

以法之名行使權力是一種共識。

最後,法律產生之後,權力已經完成了基本的進化。無論是私權還是公權,如果還有法律,就可以找到解釋兩者邊界的方法。如果法律淪陷,權力只會成為動物世界中的強弱比較,也不再是題幹中和法律相對應的權力概念,你可以隨便給這種力量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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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拾


好吧,法律與權力沒有任何的關係。如果你覺得有關係或者表現的有關係,只是表明,體系崩了而已。

法律代表的是規則。而且是一個社會運轉最基本的明面規則。這個規則是所有人都必須遵守的。

權力僅僅是代表體系的力量而已。

權力者,僅僅是這個體系的優勢方。

用最簡單的例子來說就行。

老鷹捉小雞這個小孩子玩的遊戲比做一個社會的運轉。

老鷹捉小雞這個遊戲所有的規則就是法律。

老鷹扮演者被規定有天然的強勢,且被所有的遊戲參與者承認就是權力。

扮演老鷹的孩子就是當權者。

但是依照老鷹捉小雞的規則,老鷹不能推雞媽媽,只能靠跑動避開雞媽媽。

這個規則老鷹必須遵守。

如果老鷹不尊守規則,則代表這個遊戲的參與者都會離開這個遊戲,玩什麼遊戲,用什麼規則將會重新商定。就算老鷹想繼續玩下去也不可能,因為其他人不願意再繼續這個遊戲了。

這是最簡單的一個道理。

人類所有的政治玩法與經濟玩法,在孩子的遊戲中都能找到最原始的那個。規則、禁忌也幾乎一樣。

由於人類的社會是一個比孩子游戲要複雜的多的東西,而且重來的成本過於昂貴。

所以,當年有人研究過古往今來所有的例子,最後總結了一句話,那句話也是古代很多民族的立法習慣:

立法者不治人,治人者不立法。

這一原則是目前所有較發達國家都遵守的一個基本原則。

治人者代表權力者,但是權力者也必須要遵守規則既法律,所以,治人者立法就想辦法讓規則偏向自己,最終讓其他的所有參與者不再相信規則(法律)。所以治人者立法代表規則崩潰的開始。這是絕大多數國家的禁忌。

在本質上講,權力與法律在實際上是沒有太大關係的。

法律代表運行規則,而且這規則是所有參與者都在心底承認的。

權力代表的是規則下的體系力量。

一般情況下,權力需要維護的第一目標是體系的存在,而非是任何的利益。這是目前權力存在的根基。

所以,權力要維護法律,法律是權力存在的基礎。

但是,法律是否存在的最根基的地方與權力沒有太大的關係。

因為法律存在的根基是人心,即所有人都承認、都相信、都遵守,這個所有人包括權力掌握者。

一旦權力掌握者不遵守法律時,就是整個體系崩潰的開始。

因此在理論上,枉法的危害比貪汙大的多。

另外就是涉及一個上文提到的禁忌:立法者不治人,治人者不立法。

一旦治人者開始插手立法,短期還行,一旦時間比較長,整個體系的崩潰是必然。

這一點在中外歷史上有太多的例證。

因此這個禁忌是大多較發達國家誰都不敢碰的底層規則,那是一個比法律還讓人害怕的規則。

侃的隨意,一家之言,純理論皮。歡迎拍磚討論。


dd廣林鬼


這個問題我從理論上和現實兩個層面解答下。

理論上,大學的時候看過《社會契約論》《政府論》《論法的精神》等著作,那時候是絕對認為法律至上,權利至上,而權力是私權利的讓渡。權力是為了更好地服務於法律,更好地保障法律的運行。這是學生思維,更是紙上談兵,這套理論不是基於人類社會的發展規律,更不是基於法律和權力的本質著作而成,僅僅是作者想要創設一個這樣的社會體系和政府體系而杜撰發明出來的,當然後來被統治階級當做門面來愚弄民眾。

真正認識法律和權力,還是得靠馬哲,靠探究其本質,靠恩格斯《國家,家庭,私有制起源》。一下是乾貨:

權力的本質是對社會資源進行支配的資格,社會資源是什麼?是社會財富,是各種社會服務。權力和慾望是形影不離的,權力滿足慾望,慾望爭奪權力。誰擁有權力,誰就能支配社會資源。

法律的本質是什麼?是制度,是規則。我舉個最簡單的例子,動物之間想獲得什麼東西是靠搶,靠武力,但人類靠的是交換,如果拿人家東西不給錢,叫搶劫,便觸犯了法律。法律作為人類社會的運行規則,出現的時候是為了保障私有者的私有財產的。

誰最先擁有了私有財產?是部落的首領,是權力的擁有者。於是出現了法律。部落首領是誰?是統治者,法律是做什麼的?是首領發明出來維護自己利益不受侵犯的,法律能保障嗎?不能,還得有強制力和武力保障,誰觸犯法律誰就受到懲治。

所以,權力制定法律,法律維護權力。無論資本主義,社會主義,封建主義,無論怎麼掛羊頭賣狗肉,永遠都是如此。任何國家都存在不為人知的紙牌屋,我們稱之為zhengxhi鬥爭(實質是權力爭奪),而且是你死我活。


靜澆花開


法律被制定的目地就是用來規範公權力的使用。

西方的社會契約論實質是人民達成協議,組成國家,授予政府機關權力管理人民,為人民的利益服務。

而在我國的憲法中也明確規定,法律高於權力,法律的主要功能是規範公權力的行使。

那自然很容易就得出法律是高於權力,權力在法律的範圍內使用。

但法律能否徹底約束好權力,或者禁止權力在法律歸屬的範圍內作惡,這又是一個非常有難度的問題。

這些東西早已經經過廣泛討論,具體的方法也有很多,像憲法審查制度,三權分立。

總之,權力在理論上是受法律限制


彩虹海啊


法律及憲法雖由製法人寫編出的,但寫編時是參照被推翻的前朝法條基礎上編寫的。

因由一個國家的法律憲法是有歷史傳承的,因幾個具體編寫法的個人不可能瞭解整個國傢俱休國情細節的,而這個具體細節就是各民族民俗風俗習俗,而前朝可存在一定時間其國法必有適合各民族各民俗的因素,因必參照前朝法才可周詳些。

法有傳承自有法理存在,因而製法者必依法理製法,且各國法理不同而各國的法律條文也不同,其法理則由其國眾民族民俗的祟尚禁忌總體綜合總結歸納得出來的。

現實裡法是民俗內禁忌部分的強調,因呈懲罰狀態,激勵部分仍歸民俗自用。只不過表面上由各事項主持人使用了而已。

各國的法理本人不知,不可表述,但中國整體與歐洲整體略明一點,可免強述。

中國法理是“天道”,即,互為不害。由是中式多呈無為,即民不告官不究。

歐洲法理是“正義”,即,正義戰勝邪惡。由是歐式主動懲罰性強,稍放縱就侵他了。

所以在中國可無人權外,更可強橫霸道。而到歐洲人地盤上則乖好了,不敢橫霸了。須尊人權了。

這就呈兩式的悖論形式:民不告官不究,是最有人權.平等.自由.民主的,但太過後出現橫行霸道者,而正義侵他性,本不人權.自由.民主.平等.公正的,但主動侵他性反使治下的人眾乖好,不敢橫行霸道狂妄了。且得出:人治與法治的不同認為來。此歸“不干涉他人行動”與“干預他人行動”的終極結果體現。

贊議一下,悟空問看後咱也在其上留上點啥。


味哎兒


小編的文章像是意有所指,大多數法律在很多國家看上去都很美好,關鍵在於執行。所謂的民主國家(除了歐美少數發達國家外),很多實行歐美那套民主制度的發展中國家,法律也是被執行得一敗塗地(像印度自稱是最大的民主國家,但種姓等級現象卻遲遲得不到改善。甚至美國,這幾年槍擊案死人那麼多,由於怕得罪擁有200多萬選票的步槍協會,也是沒有政客敢真正做到禁槍。像韓國,歷任總統由於受到貪腐指控而得不到善終,造成政局動亂,這幾年經濟明顯變得動力不足)。他們的百姓看上去也是一人一票,很是民主。但當一個國家經濟水平比較低,百姓普遍意識和綜合素質比較低時,他對事情看得就比較膚淺,比較簡單(而政治往往都是複雜的綜合體)。他手上看上去很神聖的選票往往也是被騙到政客手上而起不到神聖的作用,最多就是他能很自由地下次投到另一個更會忽悠人的政客身上而已。慢慢地,很多有投票權的選民不去參與投票了。而投票人少了,那表面的民主其實也就變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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