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原告赵某诉被告杨如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林州市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2019)豫0581民初217号民事判决:被告杨如军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赵某利息74万元;被告杨如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赵某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自2018年12月6日起按照月息1分计算至该款项偿清之日止),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5230元。法律文书生效后,被告杨如军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赵某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杨如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通知书后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其至今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杨如军
性别:男
年龄:43岁
身份证号:410521197607262515
户籍所在地:林州市商业街8号院1号楼1单元401号
立案时间:2019年3月25日
执行案号:(2019)豫0581执1406号
执行法院:林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书:(2019)豫0581民初217号民事判决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林州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1740000元及利息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其他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举报电话:(0372)6162123
林州市人民法院执行局
閱讀更多 林州市人民法院 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