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邻居因停车引发纠纷,法院判决双方均有错

都说远亲不如近邻,但因相邻而引发纠纷却不在少数。

因停车发生争执,李女士(原告)与李先生(被告)在争吵中引发口角被打伤,提起诉讼索赔2万余元。鹤庆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一审判决李先生承担主要的过错责任;李女士承担次要责任。2019年4月8日上午,李先生已到法院付清了相关款项。


两邻居因停车引发纠纷,法院判决双方均有错


案件回放

两邻居因停车引发纠纷,法院判决双方均有错


李女士与李先生系邻居。2018年10月20日19时许,双方因车辆停放及道路通行问题发生口角,进而引发打架,李先生将李女士打伤,致使李女士脑震荡、面部多处软组织损伤。后李女士到医院住院治疗18天,支出门诊及住院费6000余元,经鉴定,李女士的损伤达轻微伤,其为此支出鉴定费1000元。为此,李女士起诉要求李先生赔偿医疗、误工、护理、住院期间家中养蚕损失、聘请小工守家等费用共计2万余元。

法官说法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受害人就损害发生有过错的,应适当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李女士主张的养蚕及雇请他人看家而产生的损失,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其主张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营养费,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而主张的住宿费并非因就医产生,且住宿费票据没有任何签章,不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故住宿费不予支持;以上支持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计算有误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关于印发2018年云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计算标准的通知》予以调整。故根据庭审举证质证及经法院确认为有效的住院收费收据及门诊收据、检查报告单、出院证、诊断证明及鉴定意见书及鉴定费发票、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确定李女士的损失为: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鉴定费、交通费合计15396.76元。

原、李先生因车辆停放及道路通行问题发生口角,双方均未能对纠纷做出正确处理,进而演变为打架,李先生将李女士打伤,此行为直接导致李女士的身体受到损害,应承担主要的过错责任;李女士在与李先生争执过程中对未能持冷静态度而与李先生谩骂,引发双方打架,应承担次要责任;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结合案件实际,由李女士承担20%,李先生承担80%即12317.4元,驳回李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

出门在外,请友善沟通,礼让出行。

(鹤庆县人民法院尹庆元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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