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長期夜班加班導致健康問題,公司認為無法正常工作要解除勞動合同,能否受到法律保護?

黃晴清


只要你能證明確實是由於工作原因造成了你的身體健康受到危害,那就屬於職業病的範圍,你就可以請假治療。

《勞動法》明確規定,勞動者患病在規定的治療期限內,用工單位不得與之解除勞動合同,所以如果你單位這樣做是違法的。

如果在治療結束後,不能勝任原工作,經調整崗位仍不能勝任的,用工單位可以依法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但應對勞動者進行補償。

具體標準是:

滿一個月不滿半年的,補半個月工資,

滿半年不滿一年的,補一個月工資,

一年以上的,按每一年一個月,但不得超過十二個月。

另外用工單位要提前三十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如未通知需另外支付一個月的工資。

如果用工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則按上述標準加倍補償。



王付軍624


做有價值、優質的回答!有研究才有發言權!

關於您提到的這個問題,我認為可以拆分為四個小問題:

1.用人單位在您患病期間是否可以與您解除勞動合同;

2.用人單位在您的醫療期滿後是否可以與您解除勞動合同;

3.醫療期怎麼計算?

4.醫療期內是否有病假工資?

想要明確以上問題的話,我們先來看下,相關法律是如何規定的。



一、相關法律關於勞動者患病期間勞動保護的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在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勞動者患病或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從以上規定來看,勞動者即使是非因加班導致患病,在患病的醫療期內,用人單位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但是需要特別說明的是,在醫療期滿後,如勞動者不能從事原工作的話且經用人單位另行安排新的工作勞動者不能從事的話,用人單位有權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二、《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關於醫療期的規定

《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勞部發〔1994〕479號】規定: 勞動者享有的醫療期與勞動者本人的實際工作年限、本單位工作年限有關,不同工作年限所對應的醫療期是不同的。




三、關於您問題的分析

1.凡是符合法律規定的疾病才能稱為職業病

從您的描述來看,您的情形應該不屬於職業病的範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規定 :職業病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因為您是因加班原因導致的健康問題,所以說不屬於職業病。

2.在排除了職業病的情形後,可以參見上述關於勞動者患病的規定。

3.根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的規定,企業職工在醫療期內,其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和醫療待遇按照有關規定執行。因此,勞動者在醫療期內是有病假工資的,因為每個地方的關於勞動者的病假工資規定不同,在此不予論述。



四、建議

1.您作為勞動者享受醫療期,應書面通知貴公司,而不能在未告知貴公司的情況下,停止工作,直接休病假。

2. 您在享受醫療期前,須醫療機構對您的病情出具診斷意見,在您獲得醫療機構出具診斷和病休證明,才可以向貴公司申請醫療期。

以上是我的回答,歡迎各位條友批評指正,謝謝!


資深法律人來說法


從您的提問來看,需要明確一下:

第一,您的健康問題是長期夜班導致的麼?要法律支持,首先您需要證明二者的因果關係。法律上是誰主張,誰舉證。因工作受傷或導致疾病,要麼是工傷要麼是職業病,職業病現在也屬於工傷。那麼如果需要企業擔責的話,您就需要證明您是因為工作造成的傷害,並且企業沒有給您提供必要的勞動保護。直接去職業病認定機構申請檢查,拿到報告後可以向企業提出仲裁。

第二,公司認為無法正常工作要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明確下公司是因為您的健康問題需要和你解除勞動合同麼?如果這個健康問題不能證明是工作原因導致的,公司只能在醫療期滿之後您不能繼續工作才跟您解除勞動合同。

我建議是先找到自己的訴求點,是想繼續工作,還是想拿賠償走人,再看怎麼應對。


職業發展諮詢師


首先你的健康問題要有證據是長期工作導致的,這樣你才能受到法律保護,公司才不能解除合同。


柏衛紅15897359459


看企業最後的處理決定才好應對,法律不作預期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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