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部門:“為非作惡、欺壓百姓”為惡勢力判斷主要標準

新京報快訊(記者 何強)4月9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印發《關於辦理惡勢力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意見強調要將有無“為非作惡、欺壓百姓”特徵作為審查判斷惡勢力的主要標準,同時明確規定,對於不具有為非作惡、欺壓百姓特徵,單純為牟取不法經濟利益而實施的違法犯罪,或者因民間糾紛而引發以及其他確屬事出有因的違法犯罪活動,不應作為惡勢力案件處理。

全國掃黑辦副主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姜偉表示,《意見》強調要毫不動搖地堅持依法嚴懲惡勢力犯罪的方針,堅持貫徹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堅持“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等刑事訴訟基本原則,不斷強化程序意識和證據意識,有效加強法律監督,確保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充分保障當事人、訴訟參與人的各項訴訟權利。這些要求有利於統一執法思想,確保“懲治犯罪”與“保障人權”相統一,“打早打小”與“打準打實”相一致。

此外,該《意見》明確惡勢力的具體認定標準。姜偉稱,該《意見》給辦案一線提出更加明確的執法標準,第一,突出本質特徵,明確惡勢力界限。由於惡勢力犯罪與普通共同犯罪在參與人數、行為表現等方面具有相似性,個別辦案單位往往只要看到有多人多次共同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就一律認定為惡勢力。為此,該《意見》強調要將有無“為非作惡、欺壓百姓”特徵作為審查判斷惡勢力的主要標準,同時明確規定,對於不具有為非作惡、欺壓百姓特徵,單純為牟取不法經濟利益而實施的違法犯罪,或者因民間糾紛而引發以及其他確屬事出有因的違法犯罪活動,不應作為惡勢力案件處理。這些規定標示出了惡勢力案件與普通共同犯罪案件的界限。

第二,界定惡勢力成員,確保不枉不縱。認定惡勢力,要求“一般為三人以上”。實踐中,有的辦案人員存在著“簡單處理、沾邊就算”的錯誤做法。針對這一問題,《意見》遵循主客觀相一致原則,將主觀明知惡勢力危害性與客觀參與違法犯罪活動相結合,準確劃定惡勢力成員範圍,為實現精準打擊提供了有力支撐。

第三,細化認定標準,解決爭議問題。實踐中對於惡勢力團伙的一些特徵,諸如“經常糾集在一起”應當如何把握、“多次違法犯罪活動”應當如何計算、“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應當如何認定等,存在著認識分歧。該《意見》對以上問題逐一釋明,有效解決了實踐中的主要爭議,為執法辦案提供了明確依據。

《意見》指出,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和司法行政機關要嚴格堅持依法辦案,確保在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基礎上,準確認定惡勢力和惡勢力犯罪集團,堅決防止人為拔高或降低認定標準。

《意見》指出,單純為牟取不法經濟利益而實施的“黃、賭、毒、盜、搶、騙”等違法犯罪活動,不具有為非作惡、欺壓百姓特徵的,或者因本人及近親屬的婚戀糾紛、家庭糾紛、鄰里糾紛、勞動糾紛、合法債務糾紛而引發以及其他確屬事出有因的違法犯罪活動,不應作為惡勢力案件處理。

《意見》指出,惡勢力一般為3人以上,糾集者相對固定。成員較為固定且符合惡勢力其他認定條件,但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是由不同的成員組織、策劃、指揮,也可以認定為惡勢力,有前述行為的成員均可認定為糾集者。僅因臨時僱傭或被僱傭、利用或被利用以及受矇蔽參與少量違法犯罪活動的,一般不應認定為惡勢力成員。

對於正確運用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意見》指出,對於惡勢力的糾集者、惡勢力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重要成員以及惡勢力、惡勢力犯罪集團共同犯罪中的罪責嚴重的主犯,要正確運用法律規定加大懲處力度,對依法應當判處重刑或死刑的,堅決判處重刑或死刑。

對於惡勢力、惡勢力犯罪集團的其他成員,在共同犯罪中罪責相對較小、人身危險性、主觀惡性相對不大的,具有自首、立功、坦白、初犯等法定或酌定從寬處罰情節,可以依法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認罪認罰或者僅參與實施少量的犯罪活動且只起次要、輔助作用的,符合緩刑條件的,可以使用緩刑。

新京報記者 何強 編輯 劉丹 校對 陸愛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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