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挺好》,如何好?

最近爆红的一部剧非《都挺好》莫属,已经达到没刷该剧都没办法和小伙伴聊天的地步,作为一个紧(jiu)追(shi)时(tan)代(wan)的优秀律师,当然不可不刷,一刷不可收拾……但同时关注娱乐法的我,发现了其他人可能不会注意的地方。

各位看官可能没有关注到这部爆红剧的英文名——“All is well”,这句话直接让我想起了当年非常喜欢的一部印度电影《三傻大闹宝莱坞》(以下简称“《三傻》”),“All is well”是常挂在男主嘴边的一句话,也是整部电影传递的核心观念之一。那么作为资深杠精,《都挺好》是否侵害了《三傻》的权益呢?研究这个问题之前需要明确“All is well”这句话可以获得哪种权利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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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挺好》剧照,源自网络

一、著作权保护

众所周知著作权的保护对象为作品,能否获得著作权的保护就要判断“All iswell”这句话是否构成作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之规定,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应当具有独创性且是已经以一种有形形式完成了表达,单从该法律规定来看,似乎“All is well”是可以得到著作权的保护的,但实践中是否真的可以得到保护呢?

从著名的《五朵金花》案我们可以看出司法实践中的观点,该案为曲靖卷烟厂未经《五朵金花》剧本著作权人的同意,将“五朵金花”作为香烟商标使用,是以发生争议,著作权人以卷烟厂侵犯著作权为由诉至法院。法院认为该剧本名称不能单独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因为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还必须能独立表达意见、知识、思想、感情等内容,使广大受众从中了解一定的讯息,不应当仅是文字的简单相加,该案作品名称因字数有限,不能囊括作品的独创部分,不具备法律意义上的作品的要素,不具有作品属性,不应受著作权法保护。

根据以上的案例可见,过于简短的文字叠加会导致思想与表达的混同,若给予其著作权的保护,将给后来的创作人增加极大的成本,损害公共利益,因此,要想“All is well”作为文字作品在我国得到著作权保护几乎是不可能的,(Ps:笔者作为杠精本精,突然想到既然简短的不行,那么像《张士超你昨天晚上到底把我家钥匙放在哪里了》这种长度的作品名称还是有希望得到著作权保护的吧,而转念一想,即使获得保护也会因保护范围狭窄没太大作用,就安心的放自己一马啦!)不过也不是完全没可能获得著作权的保护,如果这几个字写的富有美感,符合美术作品的标准的话,还是可以作为美术作品来得到著作权的保护的,但美术作品保护范围太窄,在此不赘述。

二、商标权保护

可能各位看官对作品名称或者短语能否获得商标权保护有点疑惑,其实只要该名称或短语符合注册商标的条件(即可以作为商标使用和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的条件),将“All is well”作为商标进行注册获得保护是不存在障碍的,事实上经本精的查询,“Allis well”已经在2018年9月4日进行商标注册的申请

(权利人为自然人),目前处于初审公告阶段(2019年3月27日公告),若3个月内无人提起异议的话,“All is well”即会被注册公告,获得商标权的保护。

那么,若是获得商标权保护,《都挺好》的英文名会不会因侵权而不能使用了呢?依据我国《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判断是否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应考虑以下因素:商品的相同或类似、商标的相同或类似、混淆的可能性;“All is well”申请注册的商品类别为“服装;裙子;风衣;裘皮服装;羽绒服;裤子; 围巾;袜;鞋;帽子(头戴)”,可见与影视作品类别不相同亦不相似,此外可能大家对《都挺好》的英文名关注度并不高,其也未做突出性使用,构成混淆的可能性也不大。因此,若“All is well”授权后的权利人想以商标专用权达到《都挺好》英文名禁止使用目的,还是具有极大的困难的。但是,若《都挺好》的权利人想做一些服装类的周边产品的话,就会因为侵权而不能标注其英文名了。

鉴于影视作品的名称难以获得著作权的保护,在实践中影视作品著作权人将作品名称申请注册商标来保护自己的权利已经是比较常见的做法了,这对于权利人的保护可以形成更加完整的系统,也会给之后的角色化权打好基础,故

申请注册商标是一种不错的保护方式,但同时要注意商品类别的选择,以达到“高性价比”的效果。

三、反不正当竞争保护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知识产权保护中经常使用的法律,甚至达到了在其他法律中找不到依据就以反不正当竞争法来进行维权,成为了知产保护的兜底法,但笔者认为这样的做法欠妥,而且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也是有条件的,其规范的是平等市场经营主体间在市场竞争中的法律关系,并不能宽泛的适用,做扩大化解释。

在前述的《五朵金花》案例中,著作权方就主张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但法院并未支持其主张:著作权方并非为经营者,且双方并不同处同类商业经营领域,双方不存在竞争关系,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范围,卷烟厂的行为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当然,若双方形成了同类竞争关系的话,还是有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空间的,要对每个案子的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在此不再赘述。

综上所述,“All is well”目前最优的保护路径应为商标专用权的保护,但在《三傻》权利人未对该短语进行商标注册的前提下,《都挺好》是不会对其进行侵权的,但同时也提醒各位看官,若有类似的影视剧作品的,最好还是在合理的商品类别申请商标注册,以更好的保护自己的权利。

最后,送给大家一句《三傻》中的鸡汤共勉,“学习是为了完善人生,而非享乐人生,追求卓越,成功就会在不经意间追上你。


撰文 / 韩伟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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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伟,百君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律师

韩伟,百君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律师,专利代理人,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毕业后即进入律所工作,多年的律师工作积累了律师敏感的思维和大量的实务经验,执业方向为:公司法律事务及知识产权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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