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高兩部公佈四個辦理掃黑除惡案件的意見 明確“套路貸”與民間借貸的界限

两高两部公布四个办理扫黑除恶案件的意见  明确“套路贷”与民间借贷的界限

4月9日,全國掃黑辦首次舉行新聞發佈會,向社會公開發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印發的四個關於辦理掃黑除惡案件的意見,分別是《關於辦理惡勢力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關於辦理“套路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1》)、《關於辦理黑惡勢力刑事案件中財產處置若干問題的意見》、《關於辦理實施“軟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2》。

針對執法司法辦案實踐中遇到的法律政策適用等突出問題,四個意見完善了涉黑涉惡案件證據、程序等方面的規定。中央政法委秘書長、全國掃黑辦主任陳一新認為,四個意見的出臺,有利於規範惡勢力、“軟暴力”等違法犯罪行為的準確認定和法律適用標準;有利於嚴厲打擊“套路貸”等新型犯罪,有效應對涉黑涉惡違法犯罪新形態、新變化。

全國起訴涉黑涉惡犯罪案件14226件

隨著專項鬥爭全面深入推進,大批涉黑涉惡案件陸續進入起訴、審判環節。據統計,到今年3月底,全國起訴涉黑涉惡犯罪案件14226件79018人。陳一新表示,在具體司法實踐中,一線辦案人員反映,在惡勢力和“軟暴力”違法犯罪認定,依法打擊“套路貸”、處置黑惡勢力犯罪涉案財產等方面還亟待進一步明確、細化。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注意到,《意見2》不僅明確了“軟暴力”的基本概念,還規定了“軟暴力”手段客觀認定標準。關於“軟暴力”手段認定問題,全國掃黑辦副主任、公安部副部長杜航偉向記者表示“軟暴力”應當足以使他人產生恐懼、恐慌進而形成心理強制,或者足以影響、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財產安全,影響正常生活、工作、生產、經營,才能構成違法犯罪的手段。

黑惡勢力為了逃避打擊,不斷變換犯罪手法,逐漸摒棄了原來明火執仗、打打殺殺的明顯暴力手段,轉而採取易對他人形成心理強制的“軟暴力”,比如跟蹤滋擾他人、惡意舉報誣陷、播哀樂擺花圈、噴油漆堵鎖眼、擺場架勢示威等等。杜航偉表示,從表現形式上看,“軟暴力”與暴力明顯不同,但其危害後果卻與傳統暴力犯罪相同,甚至有些造成的後果超過了傳統的暴力手法犯罪。

麻袋研究院高級研究員蘇筱芮向《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軟暴力”的提出,體現了監管與時俱進的理念方針,是對受害者在心理方面遭受的暴力行為認定的重要補充。但後續應用層面則需不斷跟進與完善,例如在具體事例中如何認定受害者遭受了“軟暴力”,其程度如何,相應施暴人的量刑又應當如何處置等。

明確“套路貸”與民間借貸的界限

值得一提的是,“套路貸”危害巨大,且已成為黑惡勢力的一種犯罪手段,社會反映強烈。由於“套路貸”打著民間借貸的幌子,具有很強的迷惑性和隱蔽性,人民群眾容易上當受騙,司法機關也面臨著甄別難、處理難的問題。

針對實踐中的突出問題,《意見1》明確了“套路貸”的概念和認定標準,並列舉了常見的犯罪手法,為認定 “套路貸”犯罪提供了法律政策標準。該《意見》重點從主客觀兩方面揭示了“套路貸”假借民間借貸之名行非法佔有之實的本來面目。

那麼,在實踐中該如何區分兩者呢?全國掃黑辦副主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姜偉表示,區分“套路貸”和民間借貸主要有這麼幾點:

第一,看有無非法佔有他人財產目的,這是“套路貸”與民間借貸的本質區別。民間借貸的目的是為了獲取利息收益,借貸雙方主觀上都不希望發生違約的情況,出借人希望借款人能按時還款,而“套路貸”是以借款為幌子,通過設計套路,引誘、逼迫借款人壘高債務,最終達到非法佔有借款人財產的目的。

第二,看是否具有“詐騙”的性質。民間借貸是雙方真實意願下的借貸行為,而“套路貸”都具有騙的性質。行為人處心積慮設計各種套路,製造債權債務假象,非法強佔他人財產。

第三,看討債手段是否具有強制性。“套路貸”製造虛高的借款金額,違背被害人的意志,被害人不可能自願還債,所以“套路貸”行為人往往軟硬兼施索債,通常以暴力、“軟暴力”、滋擾或者藉助訴訟等方式,迫使被害人還債。

此外,《意見1》針對“套路貸”犯罪分工日趨細化、犯罪環節較多的特點,明確了將實施包括所謂“中介”在內的七類“幫助”“支持”行為的人員作為“套路貸”共同犯罪人處理的條件,實現了對“套路貸”犯罪的全鏈條打擊。

每日經濟新聞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