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人公司的股东退出公司后,该不该对其持股期间的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唯一股东,虽已将股权转让给他人,但若不能对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互相独立进行举证,仍应就其持股期间的公司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案例】一人公司的股东退出公司后,该不该对其持股期间的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01

案情简介

原告晋江某鞋材公司与被告晋江某鞋服公司、林某鸯、林某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诉求:1.被告晋江某鞋服公司立即支付货款35.6万元及利息;2.被告林某鸯、林某镇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事实和理由:被告晋江某鞋服公司向原告购买鞋材,于2014年12月5日确认欠货款45.6万元。后被告付款10万元,尚欠35.6万元。被告晋江某鞋服公司系被告林某鸯独资开办,其应对该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另,本案货款于2014年8月10日结算,当时被告晋江某鞋服公司系被告林某镇独资开办,其也应对本案货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被告晋江某鞋服公司、林某鸯未作答辩。

被告林某镇辩称:1.本案买卖合同关系发生在2014年7月31日之前,结算凭证明确写明“截至2014年7月31日止结欠货款45.6万元”,在此期间,被告晋江某鞋服公司系多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并且现在的公司股东不是被告林某镇,因此被告林某镇无需承担连带偿还责任;2.被告晋江某鞋服公司除了付款10万元外,还先后分十二次付款共计21.8万元,实际仅欠款13.7万元。

晋江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晋江某鞋服公司向原告晋江某鞋材公司购买鞋材,于2014年8月10日确认至2014年7月31日欠货款45.6万元。被告晋江某鞋服公司于2014年9月5日付款10万元,尚欠原告货款35.6万元。被告晋江某鞋服公司于2014年8月10日结欠原告货款时,被告林某镇系被告晋江某鞋服公司的自然人唯一股东。2015年2月16日,被告晋江某鞋服公司的股东由被告林某镇

变更为其母林某鸯。

晋江法院判决:根据公司法律相关规定,本案债务结算发生在被告林某镇经营一人公司期间,林某镇时任被告晋江某鞋服公司的独立股东时,在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情形下,应当对其在作为一人公司股东期间所负的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不能因其出让股权于其母林某鸯而免除其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林某鸯作为公司的独立股东,在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情形下,也应当对被告晋江某鞋服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1.被告晋江某鞋服公司应给付原告晋江某鞋材公司货款35.6万元及相应的逾期付款利息;2.被告林某鸯、林某镇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例】一人公司的股东退出公司后,该不该对其持股期间的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02

法官说法

承办法官认为,股东有限责任是对公司人格独立的认同,但若公司股东滥用其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人格独立性丧失,而又利用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公司债务,必然导致债权人面临巨大的交易风险,因此重点提醒有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要误以为将其一人股东的身份变更为他人,其就可以逃避法律责任,经商务必遵守诚实信用原则!

【案例】一人公司的股东退出公司后,该不该对其持股期间的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03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六十三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一人公司的股东退出公司后,该不该对其持股期间的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案例】一人公司的股东退出公司后,该不该对其持股期间的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案例】一人公司的股东退出公司后,该不该对其持股期间的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