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些國家,都可以無單放貨!

1、何為無單放貨

無單放貨,又叫無正本提單放貨,是指承運人或其代理人(貨代)或港務當局或倉庫管理人在未收回正本提單的情況下,依提單上記載的收貨人或通知人憑副本提單或提單複印件,加保函放行貨物的行為。


這些國家,都可以無單放貨!


2、無單放貨的國家有哪些

2013年5月,巴西海關制定的1356號令在國內出口企業中引起軒然大波。在這項法令中,規定了巴西境內貨物實施新的放貨政策,船公司失去對正本船東提單的操控。這也就是說,即使出口企業持有正本提單,巴西進口商也可以無單提貨。這對出口企業來說風險無疑是相當大的。

巴西並不是唯一規定可以無單放貨國家。拉美、西非等很多國家,均存在無單放貨的情況。安哥拉、尼加拉瓜、危地馬拉、洪都拉斯、薩爾瓦多、哥斯達黎加、多米尼加、委內瑞拉等國,都是可以無單放貨的國家。在這些國家,都是對進口貨物實施單方面放貨政策。船東對正本提單的操控被取消。

這些國家,都可以無單放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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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美國、加拿大、英國等國家,對記名提單副本提貨是允許的。慣例是“記名提單”(Straight B/L)的收貨人可以不憑“正本提單”而僅憑“到貨通知”(Notice of arrival)上的背書和收貨人的身份證明即可提貨。這也就意味著,如果沒有能夠及時收回貨款,即使出口企業掌握正本提單在手也是無濟於事的。

出口到土耳其、印度和阿爾及利亞

也要特別注意:貨物到港前,目的港進口商進行艙單申報後,貨權自動轉到收貨人手中。

3、避免無單放貨的幾點注意事項

顯然這些國家的政策,對出口企業是十分不利的。但如果說,出口企業因為這些而放棄出口這些國家的訂單,對出口企業來說又是巨大損失。那麼在這種矛盾的情形下,出口企業應該怎麼出口到這些無單放貨國家,而保證不會發生風險呢?

1、發貨前就要求客戶支付所有貨款,100%前T/T,在確保安全收匯的前提下發貨。

2、出口方企業儘量簽訂CIF或CFR合同,力拒FOB合同,避免外商指定境外貨代安排運輸。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曾發佈《關於規避無單放貨風險的通知》指出,目前有60%—70%的FOB合同中國際貨運代理人與進口商串通搞無單交貨,使我國出口企業貨款兩空。

3、在與客戶指定的貨代聯繫出運事宜時,應做到以下:

(1)讓指定貨代傳真或快遞營業執照複印件。看到營業執照複印件後,上工商網站或到貨代所在地的工商部門查詢此貨代是否註冊。通過信用報告查詢的費用並不高,千萬不要省這個錢。

(2)與指定貨代簽訂正式的運輸合同。

(3)傳真託單給指定貨代後,叫其在託單上蓋上公章回傳並寄正本。

(4)開船後,及時通知貨代簽出正本提單,保留好貨運訂艙相關憑證,並要求貨代出具保函,保函警告無單放貨會承擔法律風險。對於國外指定貨代,最好訂艙前也出具保函。

(5)保留好貨物的報關單,注意報關單的單價、總價、品名要與出口合同發票對應一致,否則影響後續索賠。

(6)不能答應給國外買方出具低值發票,因為低值發票影響後續的索賠金額。

4、一旦出現無單放貨後怎麼辦

通過船公司網站查詢貨物情況,如船公司網站顯示集裝箱已經清空並裝貨運往其它目的地,這表明貨已經被提走。如此時,正本提單還在發貨人手中,建議按以下處理:

第一、及時聯繫進口商,讓其打款,不能因貨物已經在買家手上就同意買家一再拖延,要商定最後付款期限,並形成書面約定。

第二、通過律師向指定貨代發律師函,稱此貨物已被收貨人提走,讓指定貨代在限定的時間內賠償發貨人的損失。

第三、如指定貨代在限定的時間未賠償,把原來與指定貨代一切來往傳真記錄及正本費用發票準備好,找海事方面的律師追討。

第四、買家若一再拖延不付款,找專業催收機構介入,及時保障債權,避免買家通過諸如破產等方式逃避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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