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遇超生二胎處罰,應及時陳述和申辯維護權益,以免承擔不利後果

【摘要】2011年10月8日,原告馬某某與高某某登記結婚,2011年11月25日生育第一個孩子。2016年11月15日,被告XX區衛計委於認定馬某某、高某某夫妻於2015年11月17日不符合規定生育二胎,決定對馬某某、高某某徵收社會撫養費109496元。

【關鍵詞】社會撫養費,超生二胎,強制執行,申辯權利,行政訴訟

遭遇超生二胎處罰,應及時陳述和申辯維護權益,以免承擔不利後果

醫療糾紛、醫療風險、醫藥合規

【前言】中國生育政策歷經多次變遷,尤其是在上個世紀八十年代,實行獨生子女政策,計劃生育被寫入憲法並被定為國策,在此階段,超生是需要繳納社會撫養費的。到2014年生育政策才逐漸放開。2016年提出完善一對夫婦可生育兩個孩子的配套政策,2017年提出適應實施全面兩孩政策,加強生育醫療保健服務,《人口和計劃生育法》修訂為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那麼,在新老政策交替時機,社會撫養費的繳納,常常會引起爭議。本文通過一司法裁判案例分析對此加以說明。

【資料】原告馬某某與高某某於2011年10月8日登記結婚,婚後於2011年11月25日生育第一個孩子,於2015年11月17日未經有關部門審核同意生育第二個孩子。被告XX區衛計委於2016年11月10日對馬某某進行調查。2016年11月11日,被告向原告夫妻送達《社會撫養費徵收告知書》,對擬徵收的原因、數額和法律依據對原告夫妻進行告知,同時告知了陳述、申辯權利。在規定的期限內原告夫妻未陳述、申辯。2016年11月15日,被告作出《社會撫養費徵收決定書》,認定馬某某、高某某夫妻於2015年11月17日不符合規定生育二胎,決定對馬某某、高某某分別按照孩子出生前一年XX鎮農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倍徵收社會撫養費54748元,合計徵收社會撫養費109496元。

【結果】原告馬某某、高某某夫妻未經有關部門審核同意生育二胎,被告XX區衛計委依法作出《社會撫養費徵收決定書》,原告在規定的期限內既未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也未依法自覺履行,被告依法向XX區法院申請強制執行。XX區法院受理案件後,依法向原告送達《聽證權利告知書》,原告在規定期限內未申請聽證。XX區法院對XX區衛計委的執行申請准予強制執行。原告如果認為XX區法院的裁定書確有錯誤,可以根據法律規定的程序依法尋求救濟。

【討論】被告認為,即使原告夫妻符合生育二胎條件,也必須提出申請經鑑定並經有權部門審批才能生育。原告不符合規定生育二胎依法應當繳納社會撫養費。原告承認在未辦理相關手續的情況下生育二胎違反計劃生育政策,但國家在2016年已經允許生育二胎,原告符合生育二胎條件,不應處罰。原告未能及時依法進行陳述和申辯,也未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導致目前不利的法律後果。本次起訴被駁回後,原告依然可以尋求其他法律救濟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參考資料】1.“引禮入法”與醫事法律的建設。2.以案釋法:超生二胎徵收社會撫養費,徵收決定未送達當事人而無效。3.以案釋法:以街道辦事處名義徵收超生社會撫養費,屬超越職權行為。4.醫療糾紛最高人民法院觀點:病歷是確認醫患雙方責任的最直接證據。

【作者說明】資料來源於“高某某、馬某某與XXX市XX區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行政徵收一審行政裁定書(2018)蘇XXXX行初XXX號”。文中涉及的醫學和法律問題分別由我團隊執業醫師和律師撰寫並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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