槐轩君说法丨舌尖上的“罂粟壳”,你可能不是“吃货”,而是“吸毒”

俗话说“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你以为那些味道鲜美,让人吃了还想吃的麻辣烫、牛肉面、火锅是真的有“独家秘方”?这其中,有一些不法商家可是添加了有毒、有害物品呐!

案情简介

槐轩君说法丨舌尖上的“罂粟壳”,你可能不是“吃货”,而是“吸毒”

为使食物变得尤其鲜美,以此换来顾客“上瘾”般的光顾,一些不法商家偷偷将罂粟壳加入食物中。2017年,温岭法院集中宣判了16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44名被告人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至拘役4个月不等的刑罚。

上述案件中涉及的食品包括麻辣烫、牛肉面、卤味等。在被查处的不法商家中,既有非法添加的老手,也有才做了几天的新人;既有固定店铺,也有流动摊贩;既有零售商,也有批发商。

站在44名被告人中间的金某,33岁,安徽人,在温岭开了一家牛杂馆。今年1月下旬,金某在进货时,有人向他推销罂粟壳和罂粟籽,并送了一小袋罂粟籽让他先试试看。为了增加牛骨头汤的香味,3月22日,金某开始尝试使用,但到3月26日就被查处。经检测,金某店里出售的牛骨头汤中含罂粟碱。最终,金某被判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1年。

槐轩君说法

罂粟壳具有镇痛、止咳、止泻等作用,只被允许用于医药行业,我国法律明令禁止将其使用在食品中。

槐轩君说法丨舌尖上的“罂粟壳”,你可能不是“吃货”,而是“吸毒”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 禁止生产经营用非食品原 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来源丨温岭法院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