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路貸”害人不淺,此次出手治理既“準”又“狠”

“套路貸”害人不淺,此次出手治理既“準”又“狠”

9日,全國掃黑辦召開首次發佈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發布《關於辦理“套路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首次明確界定“套路貸”,要求依法嚴懲“套路貸”犯罪,針對老年人、學生者將從重處罰。(4月9日人民日報客戶端)

“套路貸”自出現以來,由於操作隱蔽、獲利快、收益高,害人不淺。這類活動一般以無抵押、低利息、放款快為誘餌引受害者入甕,然後惡意製造違約迫使受害者繼續借貸平賬,不斷壘高債務,最後再以各種暴力手段來催債,對受害者對其家人造成嚴重傷害。

例如,四川樂山一名女大學生借7000元被催還36萬元,就是“套路貸”團伙獲取巨大暴利、嚴重損害借款人權益的典型案例。這類案件已經引起多地公檢法高度重視,一些地方警方已破獲相關案件,一些地方法院也對這類犯罪分子從重處罰,如判處無期徒刑。

但由於“套路貸”打著民間借貸的旗號,再加上之前對“套路貸”界定不清,導致打擊此類犯罪現象缺乏統一認識。此次有關方面聯合發佈的意見,可以說擊中了“套路貸”的要害,不僅可以有效保護受害者的合法權益,同時,對犯罪分子也能有力痛擊形成震懾。

上述意見包括3個方面12條舉措,筆者以為,主要體現在“準”與“狠”。所謂“準”,意見不僅首次界定了“套路貸”的概念,而且明確了“套路貸”與其他民間借貸關係的本質區別,還總結公佈了“套路貸”的常見犯罪手法和步驟,至少有兩方面的重大意義。

一方面,對於社會公眾認識、防範“套路貸”具有指導意義。這類犯罪團伙過去之所以能得逞,原因之一是受害者缺乏相關常識,沒有意識到“套路貸”陷阱重重,只有準確認識才能避免上當受騙。另一方面,對辦案機關有重要指導價值,有利於形成統一認識。

“套路貸”害人不淺,此次出手治理既“準”又“狠”

所謂“狠”體現在多方面,比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施“套路貸”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也就是說犯罪分子最終“一場空”。而且對首要分子應按照集團所犯全部罪行處罰,更有震懾作用。

再如,以老年人、在校學生等人為對象實施“套路貸”,除刑法、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外,應當酌情從重處罰。這一點既“準”又“狠”,因為老人對這種新型犯罪缺乏警惕性,學生缺乏社會經驗,所以過去受害者以這兩類人最多。只有從重處罰才有望保護弱者。

過去,面對情形相似的“套路貸”違法行為,某些辦案人員由於認識不統一,對有的犯罪分子判十幾年,對有的判無期,不僅懲罰力度不夠,對社會警示教育也不夠。上述意見公佈後有望避免輕罰、輕判的情況。這對那些仍然從事“套路貸”的犯罪分子是有力震懾。

筆者建議,上述意見最好進校園、進課堂,向在校學生普及相關知識。同時,要進社區讓老年人多瞭解。只有如此,才能遏制“套路貸”“市場需求”。另外,在有關方面如此重拳打擊下,不排除“套路貸”改變套路繼續害人,這需要有關方面嚴防“套路貸”變異。

對部分急需用錢的借款人,金融機構應儘量滿足。當然,借款人也不能借錢消費,或者借錢賭博等。而打擊“套路貸”除嚴刑峻法外,還要從互聯網入手。

“套路貸”害人不淺,此次出手治理既“準”又“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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