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中央编办同意设立南京海事法院

刚刚,据交通运输部主管、中国水运报社主办的”中国水运网“消息,

中央编办批复——同意设立南京海事法院,按中级人民法院组建;综合设置内设机构6个;设院长1名,副院长2名;核定政法专项编制110名。

江苏省律师协会副会长、江苏瑞信律师事务所主任刘 玲律师在担任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期间曾多次提出《关于在江苏设立海事法院的建议》。

建议中,刘玲提出我国沿海主要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设有10家海事法院,随着江苏经济社会尤其是港口经济和航运事业的快速发展,发生在我省境内的海事海商纠纷逐渐增多,虽然上海海事法院和武汉海事法院分别在江苏设立了专门法庭,但是仍不能满足审判实践的需要,为此,迫切需要在江苏境内设立海事法院,改善江苏法治环境。

得知这一消息,刘 玲非常高兴,她表示,此举是江苏适应经济全球化,推动航运体制机制改革方面的突破之一。“海事法院”的设立将有利于推动海事海商服务产业链的形成,有利于推动航运贸易服务软环境的发展,有利于接受“上海自贸区”辐射,使长江江苏段具有调动区域甚至国际资源和资金的强大功能,形成吸纳区域资金流和资源流,以及向影响区域配置资金流和资源流的综合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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