闺女和父亲共同出钱,在宅基地上建房,拆迁后竟都分给不孝子?

中国很多地方,“重男轻女”的思想还是很严重,“养儿防老”的观念实在是深入人心。

尽管女儿尽心抚养老人,儿子却不闻不问,最后老两口还是会把那点家产全部分给儿子。

闺女和父亲共同出钱,在宅基地上建房,拆迁后竟都分给不孝子?

家住朝阳区某村的姜老汉就是一个典型,他有一个儿子姜明,一个女儿姜红。

姜明自幼叛逆,经常和父母发生冲突,18岁离家出走,气的老太太一病不起。

姜红为了照顾父母,找了一个倒插门的女婿,结婚后和老两口一起住,女婿的户口也迁至姜老汉家。

姜老汉在村里有一处面积150平米的宅基地,原有2间大瓦房,现姜红的两个孩子日渐长大,离家出走的姜明也回来了,住房越来越紧张。

经过家庭会议,由姜老汉和姜红出资,将原有的房屋翻建,由原来的2间扩建到5间,姜老汉和姜明住3间,姜红一家住2间。

两年后姜明结婚,姜老汉为姜明申请了一处宅基地,并出资为姜明盖了2间房。

但姜明和家里关系并没有改善,常年不往来。

2012年,姜老汉所在村被划定征收,姜老汉家户口上有6个人,姜老汉两口一个户口本,姜红一家一个户口本。

拆迁办综合考虑被拆迁的5间房和户口因素,给姜老汉一家2个两居室和1个一居室以及200万元补偿款。

闺女和父亲共同出钱,在宅基地上建房,拆迁后竟都分给不孝子?

2015年,回迁安置房下来,姜红一家准备搬入新房,姜老汉拿着钥匙不给,还说:“这房子都是我的,都要留给我儿子。”

原来是姜老汉传统思想作祟,觉得养老送终还是得靠儿子,所以提出和姜明一起住。

姜明乐见其成,但是说:“我可以给你们养老送终,前提是你把拆迁的房子和钱都给我。”

姜红一家十分不满,平时姜老汉偏向姜明就算了,当初翻建房屋时他们一家也出资共建了,拆迁安置房就应该有他们的,怎么姜老汉说给谁就给谁呢。

姜老汉对此嗤之以鼻,“拆迁安置协议上写的是我的名字,房子就都是我的,你们想都不要想了。”

姜红实在委屈,但又无奈。然后找到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松律师,寻求法律意见。

李松律师认为,姜红一家对老房子翻建出资,姜老汉不一定取得翻建后房屋的所有权,要结合具体情况来分析。

闺女和父亲共同出钱,在宅基地上建房,拆迁后竟都分给不孝子?

第一种情况,如果当初翻建前的家庭会议,对翻建后的房屋归属做了明确约定,原有的2间房和扩建后的1间归姜老汉所有,扩建的2间归姜红所有,那么就应当按照约定,确认房屋的归属。

第二种情况,如果家庭内部没有约定,姜红和姜老汉共同出资,对房屋进行翻新扩建,一般这种情况会认定原有的2间翻建后仍属于姜老汉所有,扩建的3间则属于姜红和姜老汉共有。

第三种情况,如果姜老汉能够证明姜红出的钱不是出资,而是借给父亲建房的,那么姜老汉和姜红就不是共同出资的建房的问题,而是债权债务的关系,翻新的2间房及扩建的3间房都属于姜老汉,姜红只能主张当初出资的债权。

以上是翻建后的房屋所有权,但是他们碰巧遇到拆迁补偿。

就拆迁补偿的数额,北京市大多是综合考虑被拆迁房屋的面积以及该房屋内的人口数。


闺女和父亲共同出钱,在宅基地上建房,拆迁后竟都分给不孝子?

姜老汉一家被拆迁的房屋共5间,2个户口6口人,拆迁办给姜老汉一家3套拆迁安置房和200万元。

结合本案的情况,姜红和姜老汉共同出资建房,扩建的3间应属于姜红和姜老汉共同所有。

那么拆迁该房屋所得的拆迁利益也属于共同所有,姜老汉无权单独处分。

通常情况下,拆迁办将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或房产证上登记的人列为被拆迁人,《拆迁安置协议》也是和被拆迁人签订的。

但这并不表示所有的拆迁利益都归被拆迁人个人所有,被拆迁人只是作为一个代表。

因此,姜老汉所说所有房屋都归他个人所有,显然是错误的。

就本案这种情况,如果姜红和姜老汉协商不成的话,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家析产,请求法院对拆迁安置的利益进行分割。

此外,李松律师提醒,看翻建老房屋的归属,翻建的时间很重要。

闺女和父亲共同出钱,在宅基地上建房,拆迁后竟都分给不孝子?

第一种情况,父母在世时翻建,房屋的归属按照上述情况认定归属。

第二种情况,父母过世后,但家庭内部尚未进行分割,对父母原有房屋进行翻新的,需要所有继承人同意,翻新后的房屋仍属于所有继承人共有。

第三种情况,父母过世后扩建的,扩建部分属于扩建子女所有。

共同出资建房,情况较多较复杂,建议有共建意向的读者,最好在翻建前对所有权进行约定,写一个书面的协议,以避免日后发生纠纷,丢了房子也伤了感情。

李松律师给姜红说明了这一系列利弊,姜红就走了。

是否起诉父亲,是姜红的个人选择。

但你呢?

你认为姜红应该主张自己的权益,还是咽下这口气,接受“讲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呢?留言分享你的看法!

最后也欢迎大家关注李松律师,更多房产法律知识分享给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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