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廣場多種經營點位和廣告位管理規範

商業廣場多種經營點位和廣告位管理規範

1. 多種經營管理

1.1預算管理

1.1.1各地商管公司總經理負責組織營運部等相關部門依據商管總部確定的經濟指標和多種經營創收指標,按點位、面積、經營品類、租金標準、商品質保金標準、平效、可實現收入月份進行統一規劃,每年11月5日前編制完成次年多種經營點位圖、規劃方案和年度預算,上報商管總部分管副總經理審批。

1.1.2多種經營點位租金標準按區域、位置、面積、市場行情、季節變化等因素設定。租金標準原則上不應低於上一年該點位實際收益。內場固定點位單位租金標準原則上不得低於該區域商鋪租金標準。內場和外場臨時促銷點位租金標準不得低於當地同等區域租金標準。

1.1.3為了使多種經營年度預算的制定更加切合實際,符合商管總部及當地公司的共同利益,今後各地公司的年度多種經營預算都會在上一年度的實際收入的基礎之上,進行(+/—)10%左右的調整,對達不到要求的差額部分要進行詳細的原因說明,包括具體的項目及數字分析,對當年新開業的項目,視具體情況而定,調整的比例不在此範圍內。

1.1.4各地商管公司須根據商管總部審批後的年度多種經營預算按月進行分解,每季度對多種經營完成情況進行分析,對未完成指標的須進行分析和說明,並提出解決措施和辦法,並於次月3日前上報商管總部營運中心;商管總部營運中心對未完成指標的當地商管公司進行重點跟蹤、指導,以保證指標的完成。

1.2合同及審批管理

1.2.1文本管理:多種經營合同必須使用集團制定的《多種經營管理合同》統一文本,並由各地商管公司總經理簽訂;未使用統一格式文本的,須報集團法務部進行審核。

1.2.2審批管理:

1.2.2.1《多種經營合同》簽定期限原則上不得超過一年。單體店和組合店多種經營項目單項合同金額在1萬元(不含)以上,綜合體多種經營項目單項合同金額在2萬元(不含)以上,或合同期限超過3個月(不含)的,必須提前15日上報商管總部審批。

1.2.2.2各地商管公司上報的多種經營合同符合點位規劃或預算,合同期限超過3個月(不含)但未超過一年的,或者單項合同金額不超過5萬元(含),由商管總部分管副總經理審核。合同時間超過一年的,或者單項合同金額超過5萬元(不含),由商管總部總經理籤批。

1.2.2.3多種經營項目符合年度點位規劃和預算,合同期限不超過3個月(含),單體店和組合店單項合同金額不超過1萬元(含),綜合體單項合同金額不超過2萬元(含)的,由各地商管公司內部審批,審批流程為:經辦人、營運部經理、物管或工程部人員、分管營運副總,總經理;各地商管公司須嚴格執行合同內部籤批程序,並將完成審批後OA流程打印,與合同原件一併存檔備商管總部營運中心複核。

1.2.2.4各地商管公司上報的多種經營合同(含新增點位)與點位規劃或預算不符合,但不影響年度指標完成,且使用統一合同格式文本的由商管總部分管副總經理審核,商管總部總經理籤批同意後即可轉發各地商管公司執行。

1.2.2.5各地商管公司上報的多種經營合同不符合點位規劃或預算,合同期限超過一年的,並對當地商管公司經營指標完成有重大影響的,由商管總部分管副總經理審核,財務部總經理及商管總部總經理共同籤批同意後轉發各地商管公司執行。

1.2.2.6多種經營合同審批中相關人員審核重點為:各地商管公司營運副總或營運經理負責審核多種經營項目形象及合同附件;財務負責人負責審核管理費、保證金、商品質保金是否符合管理規定;各地商管公司總經理負責全面審核並評估與周邊商鋪經營業態關係,不得對其經營產生影響。

1.2.2.7在集團OA系統中上報多種經營合同時,需在“相關流程”一欄明確填寫合同摘要。含:點位編號、點位面積、合同期限、合同類型(新增點位、新籤合同、續簽合同)、是否低於租金標準、租金遞增(無遞增也要註明)、經營項目(品牌)、商品品類、合同金額(總額)、租金水平(元/月)、保證金、質保金、其他費用(附說明)、其他要說明的情況(含新增點位和低於規劃價格點位)。

1.2.2.8在集團OA系統中上報多種經營合同的附件中須附:合同文本、點位圖、效果圖(新增或新籤合同)、櫃檯照片(續簽合同)、對方公司資質(乙方為個人附身份證複印件)。固定經營點位要簡要說明租戶的經營能力、商品的定位、銷售預期以及可以帶來客流類別。

1.2.2.9嚴禁各地商管公司以任何名義拆分合同。杜絕多種經營的轉租、租金隨意浮動等現象。

1.2.2.10對於多種經營商戶的資質管理方面,對於沒有合法手續、沒有經營實力的小商戶今後原則上不予審批,鼓勵形象好,有經營實力及經驗的商戶進場經營。

1.2.2.11規劃內合同要約沒有變化(含租金上浮)、形象沒有變動的多種經營續簽合同及符合規劃的倉庫租賃合同只需要完成各地方公司審批流程,每月5日上報商管總部臺帳備案即可。

商業廣場多種經營點位和廣告位管理規範

1.3臺帳管理

各地商管公司須按商管總部制定的《多種經營管理合同臺帳》格式要求,建立合同臺帳並編制《多種經營創收月報表》,實時更新。

1.4保證金管理

1.4.1多種經營保證金標準按合同期限長短、金額大小來設定,原則上不得低於2個月租金標準;一次性付清合同期全部租金的,各地公司可自行決定是否收取此項費用。

1.4.2商品質保金按經營商品品類設定,原則上不得低於2000元;倉庫租賃合同、廣告位合同和非銷售產品的臨時促銷活動各地公司可自行決定是否收取此項費用。

1.4.3租金標準、保證金標準、商品質保金標準必須報商管總部營運中心,經商管總部分管副總經理審批,作為各地商管公司內部審批多種經營項目的依據。

商業廣場多種經營點位和廣告位管理規範

2. 廣告位管理

2.1管理範疇

包括:持有性物業戶外牆體廣告位、已出售物業戶外牆體廣告位、主力店廣告位、以及納入各地商管公司多種經營收入的步行街、停車場、外廣場廣告位。

2.2規劃與預算管理

2.2.1規劃

2.2.1.1新項目開業前一個月,商管總部營運中心會同當地商管公司對步行街、停車場、外廣場廣告位進行統一規劃並上報商管總部審批。

2.2.1.2各地商管公司總經理負責組織營運部對當地市場廣告位租金標準、政府部門相關政策及廣告公司代理情況進行調查;依據商管總部確定的經營指標,對持有性物業戶外牆體廣告位、已出售物業戶外牆體廣告位,以及納入商管公司多種經營收入的步行街、停車場、外廣場廣告位,按點位、面積、租金標準、保證金標準、能源保證金、平效、市場行情等進行統一規劃,編制廣告位明細表和經營預算,報商管總部分管副總經理審批。

2.2.1.3在經營過程中發生新增廣告位點位或對廣告位進行調整改造的,由當地商管公司營運部、財務部、主管副總、總經理確認後報商管總部審批;屬持有性物業的戶外牆體廣告位,還須報請集團規劃院審核批准;屬已出售物業的戶外牆體廣告位,還須報業主方審核批准。

2.2.2預算

各地商管公司總經理組織營運部等相關部門編制年度廣告位預算,每年11月5日前編制完成並上報商管總部分管副總經理審批;並根據商管總部審批後的年度預算按月進行分解;商管總部營運中心每月對廣告位進行彙總分析。

2.3招投標與合同管理

2.3.1招投標

2.3.1.1廣告位對外租賃、改造等需按照《商管公司招投標管理制度》嚴格執行招投標,組成招投標領導小組,由當地商管公司總經理任組長,由分管副總、營運部經理、企劃經理、財務經理及工程技術人員參與。

2.3.1.2廣告招標小組組織人員進行廣告市場調查,瞭解當地廣告市場價格、對周邊商圈同類廣告位租賃情況作出分析,瞭解政府主管部門對廣告設置、發佈相關的法律、法規;聯繫有意向的廣告公司,並對廣告公司的資質進行了解,擬定招標對象。

2.3.1.3廣告招標小組擬製所要招標的廣告資源簡介,明確數量、規格、位置和是否獲得政府主管部門的設置許可等,並繪製簡圖加以標註;對沒有規劃建設的樓頂廣告位,需明確延長米、位置和樓頂建築結構、設備情況,以及政府主管部門相關要求等。

2.3.1.4招標小組集體審核,擬定中標單位後,需將相關資料報商管總部分管副總經理審核。

2.3.2合同管理

2.3.2.1對於持有性物業戶外牆體廣告位以及納入各地商管公司多種經營收入的步行街、停車場、外廣場廣告位,需經商管總部總經理批准後,按商管總部確認統一的合同格式文本與廣告商簽訂合同;未使用統一格式文本的,須報集團法務部審核。

2.3.2.2對於已出售物業戶外牆體廣告位需將相關招投標資料,分別報商管總部租金管理部和仲量聯行總部審核,經仲量聯行總部轉外方同意和商管總部批准後,最終形成當地商管公司、廣告公司、麥格理委託的授權人三方共同認可的租賃合同文本。

2.3.2.3廣告合同租賃時間一般不超過3年,廣告日常維護、電費等應明確由廣告公司自理;廣告位保證金標準按合同期限長短、金額大小來設定,不得低於2個月租金標準;能源保證金不得低於3000元。租金標準、保證金標準、能源保證金標準必須報商管總部分管副總經理審批,作為各地商管公司內部審批戶外廣告位項目的依據。

2.3.2.4廣告位合同審批流程中,商管公司營運副總(物管副總)或營運經理、物管經理負責審核戶外廣告位項目安全、形象、內容及合同附件;財務負責人負責審核租金、保證金、能源保證金是否符合管理規定;各地商管公司總經理負責全面審核合同內容。

2.4日常管理

2.4.1廣告位設置必須把安全性放在第一位考慮,同時注意防漏、防水、抗風、散熱等重要因素;畫面安裝結構設計要容易拆裝,安裝後要穩固無縫隙;畫面製作材料必須能在質量、顏色等方面與項目本身匹配;各地商管公司營運部和物管工程部須將廣告位的安全檢查作為每週外場巡檢的重要內容。

2.4.2各地商管公司營運部、物管工程部應匯同廣告公司設定經營廣告的電源開閉時間,按時查抄電費計量、收取合同中約定的費用等。

2.4.3各地商管公司應對廣場內所有廣告的內容、形象進行監控;如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違反與主力店租賃合同或其他侵權行為的應立即予以制止;廣告位內容、形象需與廣場整體、樓體功能定位相匹配,不得產生衝突;廣告位內容原則上一年必須至少更新一次,不得與廣場經營的品項相沖突;必須具有相關合法的手續、證照。

2.4.4各地商管公司必須對廣告承租商家進行監控管理;廣告商的整體廣告規劃方案必須報各地商管公司營運部審核,並報商管公司總經理批准;廣告公司如有調整,應由當地商管公司報商管總部審核;持有性物業和已出售物業戶外牆體廣告位的廣告承租商家調整需經商管總部、規劃院、項目公司審核後方可進行;

2.4.5各地商管公司須嚴格執行廣告位管理規定;商管總部營運中心每季度對各地商管公司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考核;對出現違反規定、循私舞弊的事件要嚴厲查處,追究相關責任人和公司領導的責任;對給公司造成損失的須由相關人員進行賠償並給予處罰,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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