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最严交规出台!5月1日起正式实施!

《太原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下称条例)已由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5月1日起正式实施。《条例》以法规形式明确了全社会共同参与,不断推进文明交通综合治理等内容,而其中交通违法纳入个人信用记录、代替他人“销分”牟利要受到相应处罚等规定,尤为引人关注。 

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进入环形路口时,未按照交通信号指示方向行驶或者未让已在环形路内的车辆先行的;

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未随身携带本人残疾人证或者违反规定载人、载物的;

推拉式人力车在城市主干路上行驶的;

在夜间或者遇有雾、雨、雪、冰雹、沙尘等低能见度情况下,驾驶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未开启照明灯光的;

驾驶未注册登记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上道路行驶的;

超过国家规定的行驶速度的;

擅自拆除非机动车限速装置的;

进入城市快速路、高架桥或者上跨式立交桥的;

驾驶中以手持方式接打电话、牵引动物的。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一百元以上两百元以下罚款:

未按规定使用远光灯的;

未按规定减速、让行的;

在限制区域或者限行时间内上道路行驶的;

载运危险物品的机动车牵引故障机动车的;

使用变形、残缺、褪色以及字迹模糊的号牌,影响辨认的;

在机动车号牌上安装、喷涂、粘贴反光材料的;

在城市快速路停车上下乘客、装卸货物的;

机动车未按规定停放或者超出规定时限停放的。

加装、改装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外部照明装置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将建立交通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条例》规定将实行交通安全诚信管理制度。违反文明交通,相关信息将纳入个人信用记录管理

:实施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依法被处以暂扣、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等行政处罚的;由他人替代记分、替代他人记分或者介绍替代记分的;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一年内有十次以上道路交通违法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机动车未按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被处罚后仍未及时检验的;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仍继续驾驶机动车的;驾驶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驾驶机动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上道路行驶未悬挂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号牌的;违反交通管制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条例明确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替代他人记分处理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并从中牟取利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组织、介绍替代他人记分处理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并从中牟取利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同时,太原市人民政府将建立交通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信息来源:	山西太原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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