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贪图便宜碰赃物!岢岚男子买售赃车获刑七个月

不要贪图便宜碰赃物!岢岚男子买售赃车获刑七个月

不法分子采用非法手段盗取他人物品后,一般会低价处理这些物品以求尽快脱手,但若有人贪图便宜明知是赃物仍然购买,就有可能触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从而受到法律严惩。近日,岢岚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收购犯罪所得案件,被告人李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两千元。

案情回顾

2017年3月至6月份,五寨县人邢某(已判刑)先后从岢岚县、五寨县盗窃共价值人民币21443元的摩托车三辆、电动自行车六辆,后将盗窃车辆交给被告人李某出售,被告人李某明知以上车辆是邢某盗窃所得,除一辆金城摩托车自己购买,其余赃车卖给同村村民并从中获利。案发后,以上赃车均追回,归还了失主。

岢岚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而收购、代为销售,价值人民币21443元,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在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且犯罪所得赃物已全部被追回,归还了失主,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案件情况及被告人李某的认罪、悔罪态度,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两千元。

法官寄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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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明确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即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明知”包括已经知道或应当知道,“应当知道”则根据行为的时间、 行为的地点、交易的价格、交易的方式综合考虑。一般来说,案犯为使赃物尽快脱手,变成可流通的货币形式,其转手赃物的价格往往远低于同类物品的市场价格。如果行为人收受物品的价格显著低于市场中间价格的,对判断行为人是否明知赃物非常重要。且行为人与案犯商定或事实上在秘密地点、非公开场所交易交付物品,无正当交易手续的,也可以作为推定其“明知”的重要依据。现实生活中,总有些人因为贪图便宜而购买那些非正常渠道取得的低价财物,殊不知已触犯刑律,最后使自己身陷囹圄,人财两空,这样做值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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